“我父亲是在各方都知情的情况下,经过协商,与刘某生共同领取了补偿款,为何最后他成诈骗了?”刘虎用浓重的鄂尔多斯口音向记者提出质疑。
2016年6月30日,内蒙准格尔旗人民法院以刘雨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该案判决结果一经公布,当地舆论一片哗然,众说纷纭。
(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2016)内0622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
无手续占地的“变相搬迁”涉嫌诈骗
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伊东煤炭”)坐落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境内,前身为原国有企业准格尔旗煤炭工业公司,现为股份制民营企业。伊东煤炭是煤炭生产加工的核心企业,年煤炭生产总量大约为2670万吨,形成窑沟、神山、古城三大矿区。内蒙古伊东集团古城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古城煤炭”)为伊东煤炭全资子公司。
2012年9月,古城煤炭就准格尔旗纳日松镇二长渠村石窑庙社范围内煤炭开采事宜,准备占用该村集体土地。11月20日,石窑庙社召开社员大会,同意古城煤炭临时占用该社村民集体土地。与此同时,准格尔旗政府在没有临时征地批复手续的情况下,成立了以准格尔旗纳日松镇社会事业办主任刘某斌、准格尔旗国土局土地股干事魏某军、准格尔旗纳日松镇农业农机干事赵某澍为核心的准格尔旗矿区居民搬迁补偿办公室(以下简称“拆迁办”),刘某斌兼任拆迁办主任。
据相关部门某内部人士介绍,古城煤炭与二长渠村签署的企业临时占地协议,属于民商合同的范畴,亦为民事行为。而本次拆迁事宜却由旗政府牵头,并且在民商拆迁《准格尔旗煤炭采区居民搬迁补偿协议》(以下称“补偿协议”)中将《准格尔旗建设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准政发(2007)249号】文件》(以下简称“准政发(2007)249号文件”)和《准格尔旗矿区居民搬迁补偿办法【准政发(2012)21号】文件》(以下简称“准政发(2012)21号文件”)作为征地补偿的依据。而《准政发(2007)249号》文件只适用于国家行政征地。
期间,因为准格尔旗暖水乡大石圈煤矿临时占地政府牵头等相关违规问题,中纪委出面叫停了准格尔旗所有临时用地政府牵头征地的煤矿。
后经协调,由准格尔旗国土局继续履行古城煤炭与二长渠村拆迁工作。记者查看该《补偿协议》范本,该拆迁工作的牵头单位仍是政府拆迁办,而《准政发(2007)249号文件》和《准政发(2012)21号文件》仍被违规引用在该协议中。
(“准格尔旗煤炭采区居民搬迁补偿协议”范本)
据当事人刘雨亲属刘虎介绍,由于古城煤炭当时拆迁政策是参照政府行政拆迁《准政发(2007)249号》文件进行的,费用给的较低,所以拆迁工作迟迟不能推进。2012年是煤炭市场的黄金时期,巨大的经济利益促使古城煤炭不惜一切代价争取拆迁进度。为了不影响生产顺利进行,经拆迁办、古城煤炭、二长渠村委会共同研究决定,具体的补偿标准参照阳堡渠煤矿的方式进行。随后,伊东集团宣布了这一补偿标准,但是具体的文字性材料村民们并没有见到。
据刘雨亲属陆某介绍,大约2012年11月20日~25日,二长渠村副主任刘雨向其亲属四叔刘某生打电话告知古城煤炭要征用石窑庙社土地,其7间房屋也在被征范围内(刘某生4间,刘雨爷爷、奶奶3间)。刘某生要求将该房屋登记在刘雨补偿协议中,看能不能多征几个钱,因为早前刘某生要卖这个房子的时候,3000元都卖不出去,刘雨就答应了。
提及刘某生为什么将这几间房子划到刘雨名下申请补偿时,刘虎解释道,“刘某生当时是想多征几个钱,因为他在村里就那4间房子和刘雨爷爷、奶奶(双老已逝)留下来的3间,另立户头麻烦,他还得回家签字。”基于刘某生和刘雨是亲叔侄关系,叔侄之间也饱含父子之情,刘某生曾经对刘雨表示过,“一起征吧,看能不能多征几个钱,征下了你用一些吧”而刘雨电话里也曾经厚道地回应叔叔道:“我不用,现在我也征下了,有钱了”。
刘虎又对叔侄在一起征地的缘由补充道:“因为刘某生是政府离退休人员,户口不在村里,依据《准政发(2012)21号》文件,他只能享受那几间房子的补偿,搬迁费、住户补贴和奖金等他都没有资格领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刘雨爷爷、奶奶留下的3间房子是属于刘某生和刘雨父亲的共同财产。”
随后,刘雨和拆迁办、古城煤炭就补偿问题展开了协商。
据刘雨亲属李某讲,依据《准政发(2012)21号文件》,刘雨将四叔刘某生4间,爷爷、奶奶的3间危房划在《补偿协议》中,补偿款大约不到7万元,归刘某生所有。除了那7间房子以外,周围还有3.5亩地,这个地被村里集体征了,最后再按照人头分配。
记者注意到,在接下来刘虎的叙述中,道出了整个事情涉及刑事的部分,本来是一件平常的民事行为,为什么会出现刑事案件呢?
据刘虎讲,这3.5亩地被村集体征去了,但是我父亲刘雨在这上面种上了油松树苗,经古城煤炭工作人员测量每亩100万株,那么3.5亩就是350万株。当时我父亲要求油松树苗以每株1元补偿。拆迁办不给那么高价格,说:“准格尔旗政策虽然没有规定育油松树苗该怎么补偿,但是当地林场每亩油松树苗补偿款没有超过20万元,即每亩20万株左右。”于是拆迁办决定以每亩21万元补偿款将3.5亩油松树苗登记在《补偿协议》中,合计为73.5万元。“我父亲当时不同意以此方式补偿,因为油松树苗是按株卖,不是按亩卖,不给每株1元,最少也得按每株0.6元,即350万株×0.6元=210万元。”
因为油松树苗补偿的问题,三方协商未果。刘虎表示,“后来拆迁办与古城煤炭又同意按此方式补偿了,因为拆迁政策是参照适用行政拆迁的《准政发(2012)21号》文件,给的较低,根本不符合民事拆迁范畴,所以拆迁办就向我父亲提出了一个变通的办法。即,‘协议中已经登记的3.5亩×21万元=73.5万元不变,差价部分转嫁到房屋搬迁补偿费、养老保险,种植费和小杏树补偿费里’。这种变通的补偿方式就是参照阳堡渠煤矿而来的,这次征地涉及的四五十户家庭都是以这种变通的方式补偿的,否则一户也征不下来。”刘虎强调。
经过记者了解,三方将余下的部分差额以搬迁费66万元、养老保险158400元变相做在了涉案的7间房屋上。据李某讲,“当时刘雨还不同意这么补偿,因为那7间房子刘某生占大股,但是搬迁房屋给补树苗款是拆迁办主任刘某斌给弄的,所以他也没想什么,只要是能把松树苗子钱补回来就可以了。”
2012年12月7日,拆迁办、古城煤炭与刘雨签订了《准格尔旗煤炭采区居民搬迁补偿协议(露采矿)》。
2013 年 2 月5日,古城煤炭向二长渠村石窑庙社村民发放第一批补偿款(39%)。据刘虎回忆说,“当时我父亲给刘某生打电话,告知部分补偿款已经下来了,把相应的部分房屋补偿款给他送过去。而刘某生回应说,‘我现在不要,没有多少钱,等全给了你再一次性给我吧’!非常遗憾的是,我父亲没有把部分松树苗子的钱做到房子里的事告诉刘某生。”
2013 年 2 月 16 日刘某生提出向刘雨索要房屋补偿款及搬迁补偿款。理由为:刘雨拿了刘某生的房屋弄了搬迁后享受了补偿款及养老保险。
在刘雨向刘某生解释未果的情况下,刘某生向纳日松镇拆迁办提出抗议,请求拆迁办主任刘某斌出面协调刘雨归还用涉案房屋获得的搬迁费66万元、养老保险158400元。
2013年5月份,在刘某斌的主持下,拆迁办、古城煤炭、二长渠村委会、刘雨、刘某生及家属在准格尔旗沙圪堵东海酒店召开了调解会。
据悉,当天经过拆迁办及各方的调解决定从刘雨的补偿款中扣除50万元(7万元房款+43万元),由古城煤炭直接付给刘某生,刘雨《补偿协议》中少的43万元下次在刘雨另一处征地地点给弥补回来。另外,待刘某生的下一处地点征地时再给他也弥补二三十万。最后,在各方的“撮合”之下,刘雨和刘某生这对叔侄俩勉强达成了和解。
“在协调期间,我向拆迁办提出在此《补偿协议》中续写一份‘补充协议’,把油松树苗补偿款做变通处理的部分更加详细的附在协议里。经拆迁办工作人员和刘某生之女商议后,改口说不能续写补充协议了。原因为续写补充协议就照顾不了刘某生了,在我的坚持下,拆迁办工作人员道‘续写补充协议就不征刘雨的油松树苗了’。没办法,我和父亲也只能勉强同意。”刘虎说。他接着又道出了其中玄机:“这次协调会之所以带着倾向性,就因为刘某生的女婿现为准格尔旗政府某办公室领导。本来这个树苗子不征我就自己卖,当年育苗的时候也没有想过会征地,当时我们不征都不行,就是为了照顾刘某生。”
2013年6月5日,古城煤炭向二长渠村石窑庙社村民发放第二批补偿款(61%),将刘雨协议里的50万元直接汇入了刘某生账户。随后,刘某生于2013年8月间,多次向拆迁办主任刘某斌索要补偿款,一直无果。
2013年11月6日,准格尔旗政府下发了《关于内蒙古伊东集团古城煤炭有限公司露天开采建设项目二期临时使用集体土地批复的通知【准政土法(2013)74号】文件》(以下简称“准政土法(2013)74号”文件)。据悉,这封集体土地使用文件,作为临时土地占地的法律依据,整整迟到了一年之久。《准政土法(2013)74号》文件的下发,也标志着该次土地使用性质为临时占地,属于民商范畴的民事行为。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对刘雨立案侦查
2014年7月10日,刘某生向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递交了关于“古城煤炭与二长渠村拆迁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贪腐行为”的实名举报函。
据刘某生反映,古城煤炭与二长渠村征地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违法违纪贪腐行为,其一,征地过程无公示;其二,村干部在征地补偿款分配中,实际拿到的钱数存在明显出入;其三反映二长渠村副主任刘雨等问题。
2014年9月21日,准格尔旗纳日松镇党委书记尹占义,纪检书记杨国君与刘雨及刘虎会面。据刘虎回忆,“二位领导一致表示补偿款是我父亲应该得到的,就是协议的做法不对。现因准格尔旗检察院介入调查此事,需要我父亲将补偿款中的23万元退给古城煤炭的负责人,将来再把钱给补回来。”
2014年9月24日,刘雨在相关领导的协调下,将23万元汇入古城煤炭负责人郭占青的账户中。
2015 年1月23日,古城煤炭将征地过程中各方单位反馈的问题,以及搬迁过程中村民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作了说明,并形成《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古城煤矿露天开采征地搬迁过程中存在问题的说明》(以下“情况说明”)材料交到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其中涉及刘雨部分的叙述为:
超标准支付刘雨附着物补偿款23万元,刘雨有3.5亩土地栽种了小松树苗,当时并不符合征收标准,但若不征收,刘雨就不予搬迁,经多次协商无果,古城煤炭只好征用。为了平衡村民整体关系,按照刘雨要求,将此部分费用违规划入其四叔刘某生(市民户)的名下。
(伊东集团古城煤炭向有关部门出示的“情况说明”)
2015年5月21日,刘雨因涉嫌诈骗罪被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2015 年6月7日,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经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将刘雨以涉嫌贪污罪批准逮捕。2015年8月7日,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又以刘雨涉嫌诈骗罪侦查案卷移交公诉部门。
据刘雨亲属李某介绍,在刘雨被侦查阶段,并案涉案人刘某斌、赵某澍、魏某军等三人涉案金额均达到200万以上,但是依然可以取保候审,在政府工作岗位上正常履职。而我方通过代理律师为刘雨申请取保候审却遭到了检方“涉案资金较大”为由予以拒绝。另外本案的举报人刘某生得到的旧宅子以外的项目补偿款43万,检方至今未追回。
据了解,本案中准格尔旗检察院侵权渎职局长孟金海先后三次更换起诉意见,并且在开庭前夕知道刘雨一方向法庭出具了可以对本案起定罪走向,证明刘雨清白的《情况说明》后,又返回做了第三次补充侦查。
据孟金海介绍: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在对纳日松镇政府社会事业办原主任刘某斌涉嫌滥用职权罪、准格尔旗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魏某军和纳日松镇政府搬迁办工作人员赵某澍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阶段,由于刘雨案涉及刘某斌等人的案件,并具有一定的关联性,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报请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刘雨以涉嫌诈骗罪并案侦查。
至于为什么更换三次起诉意见,首先我们认为是诈骗案,在向上级单位报批时他们认为是贪污罪,后我局经过研究,认为还是以诈骗罪起诉更为合适。刘雨因为诈骗国家补偿款,数额特别巨大,所以未批准其取保候审的申请。
2015年12月25日,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依法以刘某斌涉嫌滥用职权罪,魏某军、赵某澍涉嫌玩忽职守罪,刘雨涉嫌诈骗罪向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刘雨涉嫌诈骗案
2016年4月,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刘某斌涉嫌滥用职权案,魏某军、赵某澍涉嫌玩忽职守案,刘雨涉嫌诈骗案。该案由于涉案人较多,案情比较复杂,分三次审理,历时一个月之久。
庭上,公诉机关指出,古城煤炭与二长渠村签订临时用地合同,补偿标准参照《准政发(2007)249号文件》。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拆迁办主任刘某斌,因二长渠村陈某、齐某、赵某、孙某等诸多村民要求进行超标准补偿,刘某斌在未征求付款方古城煤炭的情况下,擅自以虚拟附着物的方式给相关村民做出补偿。被告人魏某军、赵某澍同样对此不闻不问,而予以签字确认,给古城煤炭造成了多支付补偿款¥1333250元的后果。
被告人刘雨,在征地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将其亲属刘某生及其爷爷、奶奶的旧房及附属设施登记在自己名下,谎称是自己的旧房,据此骗取了房屋搬迁费等共计¥818400元整。
被告人刘某斌提出,多个协议的签署,是村民和古城煤炭自愿协商签署的,变通的补偿方式也是他们私下达成的。他们是按照阳堡渠煤矿标准补偿的,这个参照标准是由伊东集团宣布的。
刘某斌代理律师表示,该次占地属于临时用地而非征地,故临时用地方古城煤炭与权利人村集体方、村民之间履行的是民事法律关系,与政府无关。补偿标准是由合同双方共同协商而定的;其二,刘某斌的行为没有侵害到滥用职权罪所保护的法律权益,因该次拆迁属于纯民事活动,在此过程中,法律没有给政府和工作人员授予任何权利,所以更不可能产生滥用职权罪。
被告人刘雨提出,本次征地不是按照文件补偿的,按文件不可能落实下去,因为一般农民不可能把自己的财产低于社会行情征给煤矿(企业)。其与被告人刘某斌及矿方在一起吃饭的时候曾明确说过套用刘某生房屋进行补偿一事,还表示过不愿意签署协议。而协议签署的前后,是在涉事三方都知情,自愿的情况下签署的“变通”《补偿协议》。
刘雨代理律师提出了无罪辩护意见,其一,刘雨在本案中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因该次使用土地为临时用地,属于民商合同范畴。土地征收(行政合同)和临时占地(民商合同)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矿方与刘雨签订的合同,出于自愿,刘雨处分其四叔刘某生和其爷爷奶奶的的房子应视为有效。根据物权法,被告人刘雨作为刘氏家族的代理人签订协议,属于刘某生与刘雨之间的民事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不能把该行为定性为犯罪行为。其二,涉案款¥818400元,其中有¥430000元刘雨未曾实际占有,在涉事三方都知道《补偿协议》中把油松苗子套用在了刘某生大部分房屋的情况下,古城煤炭直接将该笔款支付给刘某生;而¥158400元养老保险刘雨未曾实际占有,该笔款仍在国土局。另外的¥230000元涉案款,是因为纳日松镇纪检委认为刘雨不应该以补偿款的形式获取这笔钱,所以在镇纪委的协调下刘雨将这¥230000元退还给矿方,故该笔款项不应认定为刘雨实际诈骗的数额。总而言之,准格尔旗沙圪堵东海酒店的调解会,涉事各方都知道拆迁房屋中有刘某生的绝大多数份额。在此情况之下,就不具备刑法上诈骗罪的因果关系及构成要件。
经过调查,法庭对被告人等出示的证据,做出如下判断,其中:
第三款,伊东公司《情况说明》复印件,拟证明矿方对油松苗补偿款变通处理是在刘某生房屋名下的事实知情认可。该份证据经侦查机关核实调查,该情况说明不具有真实性,对该份证据本院不予认可。
第五款,证人刘某证言,拟证明调解的过程和结果,被告人刘雨通过矿方将43万元支付给刘某生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可。
第六款,《准政发(2013)74号》文件,拟证明本案涉及土地为临时用地,本院予以认可。
准格尔旗法院认为,刘某斌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伊东集团古城煤炭损失¥1763250元,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刘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去古城煤炭各项补偿费¥818400元,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认可。诈骗数额认定上,古城煤炭负责人王某经过东海酒店协调会,在已经知道刘雨套用其四叔、爷爷奶奶的房屋骗去补偿款一事的情况下,通过公司直接转账给刘某生的¥500000元,刘雨未实际占有;准格尔旗国土局出具的证明,证明¥158400元一直在国土局账户中,刘雨未实际占有,故认定¥658400元为犯罪未遂。这¥658400元虽然为犯罪未遂,但不影响案件性质的认定,被告人刘雨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
刘雨判决结果出现在了开头的一幕,刘某斌、魏某军、赵某澍分别以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缓刑。
判决过后的争执
律师说法——
审理结果宣布之后,四名被告人均上诉至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刘雨代理律师认为,一审法院多处认定错误,事实认定与判决结果矛盾,导致做出错误判决,应予撤销,应依法改判上诉人刘雨无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的658400元构成犯罪(未遂)的事实认定错误。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该658400元是由煤矿直接打给刘某生的50万元及158400元的养老保险金构成。其中,50万元包含刘某生7万元不在涉案款之列的房屋补偿款,也认定为刘雨的犯罪数额(未遂),属于严重的事实认定错误。煤矿明知刘雨冒用刘某生房屋的情况下,为了不影响煤矿正常的生产经营,自愿付给刘某生50万元的后果,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不符合正常的逻辑判断,一审法院认定50万元也属于刘雨构成诈骗犯罪的数额,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二、一审法院认定23万元构成诈骗罪,缺乏事实依据。作为临时占用土地补偿的付款方古城煤炭,与2015年1月23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关于解释涉及刘雨的部分,已经还原了当时的实际情况,其中古城煤炭明确知道违规划入刘某生名下的23万元是补偿的小松树苗款,并非冒用的房屋搬迁费,仍然支付了这笔款项,就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也就不构成犯罪,因此,一审法院认定23万元构成犯罪,严重缺乏事实依据。
三、一审法院认定伊东集团古城煤炭的《情况说明》不具有真实性,属于事实认定完全错误。伊东集团出具的《情况说明》,是经过层层部门审批后,加盖了公章,具备客观真实性,应当作为案件事实的依据。而侦查机关后期对该证据的定向侦查,属于第三次补充侦查,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作为非常证据排除。经过严格审批加盖印章的《情况说明》属于书证,后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证据均为言辞证据,用言辞证据否定书证的法律证明效率,本身就是一种违反正常思维判断的认定。因此,一审法院简单的认定,“经侦查机关调查核实,不具有真实性”,是对事实的完全错误认定,应予纠正。
四、一审法院认定50万元属于诈骗犯罪数额(未遂),与刘某生已实际占有该50万元的现状相互矛盾。既然是诈骗未遂,煤矿应当没有损失这50万元才算符合逻辑,事实上煤矿已经付给了刘某生50万元。整个案件的启动皆因为刘某生的《举报材料》,若刘某生是受害人,根据法院已经查明的事实,刘某生不符合享受搬迁补偿的主体资格,不该享有该部分补偿,更不能成为受害人。
刘雨家属——
刘雨家属认为,整个事情爆发点源于刘雨没有将油松苗子套用刘某生的房子的事情告知他。一审法庭已经查明涉案的7间房子的所有权人是刘某生和刘雨爷爷奶奶共有,刘雨爷爷奶奶去世后,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刘雨的父亲享有继承权,刘雨不光是处分刘某生的房屋,还有代表其父处分的部分。故本案在认定的刘某生的房屋,属于刘某生与刘雨父亲共有。综上,本案应该属于刘雨和刘某生个人之间的经济纠纷,属于民事行为。而本案因为刘某生家复杂的人际关系,非常牵强的以刑事手段介入,这完全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干涉。
再者,若刘某生不具备享有搬迁补偿的主体资格,现已取得了50万元的补偿款,应该按照诈骗罪追究刘某生的共同刑事责任,且应当依法追缴50万元的犯罪所得。但是一审法院对刘某生取得的50万元未予追究,对没有取得50万元的刘雨,却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明显不公,严重违反刑事立法、刑事司法打击犯罪的立法精神。
付款方代表——
伊东集团某内部高层人士认为,本案原来很简单,就是古城煤炭为了抢进度,保生产,在知情的情况下,与二长渠村民们签署了“变相”的《补偿协议》,这个事大家都知道。我们企业愿意拿钱,只要村民能搬迁,因为这几个拆迁补偿费对于当时煤炭市场正好的伊东集团来说,根本就不算什么。现在因为刘雨和刘某生的缘故,这个事就变成刑事案件了,如今大家都避而不谈这个事。我在接受侦察机关的询问时,多次坚持对这个事情知情,最后他们也没有将我的询问笔录记录在案。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认为这个案子判的较轻,理由为原审认定被告人刘雨向伊东集团骗去的¥658400元,因刘雨未实际控制该款项而认定具有未遂情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在对原审被告人刘雨量刑过程中,在刘雨不认罪,没有任何悔改表现,未全部退赔赃款的情况下,仅根据未遂,部分退赔赃款情节,对刘雨减轻处罚,属于适用刑法明显不当。综上所述,涉及被告人刘雨的犯罪部分,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适用刑法明显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本院已经依法提出抗诉。
非常简单的一个民事土地占用补偿案为什么最终会成为一件刑事案件,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法院为何在知道自己办错案件的情况下还将错就错?截至发稿前,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开庭审理该案。社会各界都在关心及热议此事件,希望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公平、公正的审理此案,就本案的最终判决结果,我们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