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财经频道 > 曝光台>正文

集宁坠楼命案:依法办案才能彰显法律的正义

时间:2016-12-30 14:40:01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中国商网/中国商报讯(记者 张宪社 实习记者 相冰)日前,《中国商报法治周刊》官网以《内蒙古集宁区:一男子坠楼丧命警方草率结案引质疑》为题,刊发报道了内蒙古集宁区赵某在当晚与李某发生冲突后,然后离奇坠楼身亡,和当地警方处理过程,相关律师也就案件情况发表了看法。

  报道刊发后,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期间不断有热心读者致电本报热线发表看法。

  山西大同李女士说:死者的死,都与几名嫌疑人的行为有着直接的关系。办案机关对该案的过早结案,对命案嫌疑适用以治安处罚等情节,算不算草率。

  还有网友发帖的观点认为,办案机关的行为存在渎职、失职等等。所有这些存疑之处及对办案人员失职、渎职的评论,应该由上级机关认定。特别是以失职、渎职评说办案机关,这要看案件的最终结案是否以刑事定责任于命案嫌疑人,在该案的处理中是否存在未依照规定履行自己的职务。

  记者日前前去采访时,据目击证人描述,发生冲突后,李某叫来的其中一人去追死者赵某,而后得知赵某坠楼身亡。但近期警方通过媒体发声,案发时6人未出屋。目击证人与警方给出的回应相互矛盾。

  在采访时,警方答应给记者一份详细的案件材料,截至发稿时,警方未联系记者给予本案相关材料,反而通过媒体发声,强调死者醉酒,增加了意外坠楼的可能性,而淡化死者在坠楼前有与人发生冲突,可导致“意外”坠楼的可能性。

  警方提供的案发过程跟目击证人口供不一致,到底为何?如若三人上楼均未出屋见到死者赵某,为何事发后三人中一人被警方行政拘留。据了解,李某为乌兰察布市有线电视台保卫科副科长,系公职人员。

  近日,乌兰察布、济南、广州连续发生坠楼命案,引发广大媒体关注,而发生在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的这起坠楼命案,从案发事实到性质认定均有别于其他案件;多方媒体也进行了报道,这背后到底有什么力量作支撑,有何不为人知的背景,为这件事实并不复杂的案情平添了几分悬疑。

  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王辉律师也认为此案疑点众多

  第一,命案发生后,集宁区公安局未对该案的相关证据进行质证,对案发现场的几处关键证据未作深入分析,案发五层、六层之间墙壁血手印、脚印警方在没有提取任何样本情况下,三日结案,就对嫌疑人下达了民事治安处罚决定,是否过于草率。

  第二,李勇纠集社会人员威胁抬死赵军致使赵军内心恐惧逃跑,上楼求助邻居无果的紧迫情况下坠楼死亡,死亡事故的直接诱因李勇应该承担何种责任。李勇作为社会公职人员,事发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后,单位对其是否应有相关处理意见。

  第三,死者家属在赵军死亡一个多月后才收到死亡证明和尸检报告,公安机关是否有意拖延案件处理等。家属在事发48天后才收到死亡证明和尸检报告,公安机关是否有意拖延案件处理。

  诸如类似疑点尚未查清之前,任何媒体作出的任何结论性报道,均有违媒体公正客观的本质。希望警方继续调查,依法办案才能彰显法律的正义。

  就该案而言,当前舆论的焦点到底该关注什么?首先要做的就是对案件存疑之处一一查清,还原事实真相。

免责声明:本网发布信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的信息,内容未经本网证实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