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昨天发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首付款比例的通知》。职工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有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30%的首付款;购买第二套自有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50%的首付款。
记者了解到,此次政策带来的最大变化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房的,首付款最低比例由所购住房价款的20%上调为30%;购买第二套房的,首付款最低比例由所购住房价款的20%上调为50%。
除此之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贷款额度计算方式、贷款最长期限均未发生变化。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需同时符合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
据悉,通知自2016年12月30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9日废止。借款人的购房日期在2016年12月30日之日前的,仍按原政策执行;在2016年12月30日(含当日)之后的,按通知执行。借款人的购房日期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生成时间或房产买卖协议的打印时间,以市国土房管局网签系统中的记载信息为准。(北方网编辑曲璐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