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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阜阳中院推翻已过追诉期案件被指不合理

时间:2017-01-09 12:40:01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张子明是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苗老集镇张寨村人,从2016年9月份到现在他的生活就像过山车一样,从高兴的拿到判决书时,再一下子跌到深渊。

  据张子明介绍,2004年他与妻子在家没事,就帮助亳州利辛县城北镇一名化肥销售商魏治朝代销化肥,一直到2006年。张子明说,在此期间,由魏治朝提供化肥,他们夫妻在家代销,一笔一销从没欠过魏治朝货款。

  然而,2016年9月份太和县人民法院的一纸立案通知,让张子明夫妻云里雾里,10年前的生意伙伴魏治朝以张子明欠化肥货款106065元为由,将他们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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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子明介绍,魏治朝起诉他所持有的证据是一叠送货清单,而非欠条。同时,他们之间生意合作已经结束10年了,根本没有欠魏治朝货款的事情,所以让他非常郁闷。

  2016年9月18日,阜阳太和县人民法院以魏治朝所提供证据不足为由,一审判决驳回魏治朝诉讼请求。

  虽然受魏治朝起诉影响了他正常工作,但是判决结果还是让他很满意。然而接下来的一件事却让他的生活再次陷入困惑。

  一审判决后,原告魏治朝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2016年12月27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2民初2791号民事判决”,张子明应于判决生效15日内偿还魏治朝货款75585元。

  为此,张子明深感冤枉,他介绍说,魏治朝起诉状中的“奔牛牌化肥”,实际上这是一个子虚乌有的品牌,根本不存在。同时张子明还称,10来年间他数次搬家,以前付款的凭据也早已找不到,法院以送货单作为证据存在诸多不合理性。

  采访中,张子明还提到2004至2006年是他与魏治朝合作期,事情过去10年了早已过了诉讼时效期。

  为此,记者采访了阜阳景涛律师事务所郝建国律师。郝律师介绍说,现在一般庭审中法院不会主动提及诉讼时效,除非当时双方有此要求。

  张子明也告诉记者,一审、二审中他们都提到诉讼时效,因此他决定再次提出申诉,希望在申诉中能为自己找回应有的清白。对于此案,媒体将继续关注。(关克 长江 黄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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