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马正乡)黑龙江绥化报道:行政执法单位对当事人执法时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这是基本的常识,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中之重。然而,在黑龙江省绥化市下辖的安达市运管站,执法人员在扣押一部客运车辆时,却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由于安达市运管站这种非法执法的行为,不仅导致客运车主两个多月无法营运损失巨大,更让神圣的法律在一些执法者手里变成了随意玩弄的工具。
冯井娟是黑龙江省肇州县人,经营着一辆金龙客车(车号黑ES0809),客车归肇州县客运公司管理,为托古——龙南班线客车。从2002年起,他们就一直在这条客运线上正常营运,无数的乘客在这辆客车上往返,可以说,他们一直正常的守法经营着。但是到2016年7月,一切开始变得不正常起来。冯井娟说,从2016年7月开始,安达市道路运输管理站(以下简称安达市运管站)的稽查人员多次扣留该客车的营运证件,时间分别为2016年7月5日、2016年7月18日、2016年7月20日、2016年10月12日。执法人员扣留营运证的理由是,冯井娟的黑ES0809客车属于超范围经营。2016年10月12日的执法过程中,安达市运管站执法人员同时将黑ES0809客车强行扣留。
安达市交通局2016年12月5日的一份文件(安交发{2016}120号)解释说,冯井娟的黑ES0809客车营运路线为托古—双发—卫星—高台子—红岗—龙南,没有安达昌德的线路证明,该车在安达市昌德镇内上下旅客,因此该车涉嫌超越经营范围从事旅客运输。安达运管站表示,执法人员曾多次向黑ES0809客车所在肇州县客运公司下发立即停止营运的通知,但该车仍然营运。
对此,冯井娟说,从托古到龙南经过安达市的昌德镇,肇州县前往龙南的客运班车过去都曾在这里稍作停留,十几年来一直这样,这已是一个历史遗留的问题。冯井娟说,与她情况类似的客运车辆有十几辆,安达市运管站唯独对她采取了如此严厉的措施。令人难以理解的是,在几次扣押营运证的时候,冯井娟多次与安达市运管站协商此事,运管站对是否能够在昌德停留并没有做出明确表示,只是强调需要与陈 三协商,只要陈三同意就可以。陈三名叫陈福志,昌德客运站承包人,并经营昌德至安达的4台客运车辆。冯井娟质疑,安达市运管站执法决定,为何要和与此无关的社会人员协商?难道国家赋予安达市运管站的权力,还要听命于此人不行?
对于黑ES0809客车是否可以在安达市的昌德镇停留,黑龙江省绥化市运管处客运科在一份《关于托古至龙南与安达至昌德两条线路矛盾的处理意见》中明确表示,首先要对线路进行调查,同时要尊重历史,“对于历史形成的客运线路,我们应尊重历史,维持现状”。显然,安达市以涉嫌超范围经营的理由扣留营运证件和车辆的做法,与绥化市运管处“尊重历史、维持现状”的意见明显相左。
冯井娟说,安达市运管站的做法不仅不符合上级运管部门的意见,更为严重的是,他们强行扣留车辆的做法更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属于明显的非法执法、随意执法。
冯井娟向记者提供的安达市运管站车辆暂扣凭证(安达暂扣{2016}002号)显示,黑ES0809客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能提供《道路运输证》或其他有效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决定暂扣车辆。
然而,记者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却发现,该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旅客的,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运输货物的,不得运输旅客。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该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缴刑事责任。
冯井娟说,根据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安达市运管站所谓的我们涉嫌超范围经营并不在该条规定的违法范围之内。而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根本没有扣留客运车辆的规定,然而,安达市运管站暂扣黑ES0809客车的所谓依据,却正是这条规定。很明显,安达市运管站强行暂扣我们的客车,更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属于典型的非法执法、随意执法。
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为何要强行暂扣黑ES0809客运车辆?对此,记者采访了安达市运管站。运管站李站长也没有提出扣车的法律依据,只是拿出了一本2004年8月1日出版,由张穹、冯正霖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释义》,念了该书第337页的一段话。让人感到讽刺的是,该书第337页并没有提到运管部门可以暂扣车辆的法律依据。
据了解,同样是肇州县到大庆市的客运车辆有几十辆,都途径安达市,却并没有暂扣车辆的例子。如果按照安达市运管站的说法,这些车辆应该都予以“依法”暂扣,但却并没有查处,却仅仅对黑ES0809客车强行暂扣呢?李站长表示,那些车辆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冯井娟提出,黑ES0809客车已经运营了15年,同样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为何却偏偏要强行扣留呢?对此,李站长始终没有正面回答。
究竟在什么情况下,运管部门才能依法扣押客运车辆?记者为此咨询了绥化市、黑龙江省两级运管部门,他们的答复非常明确:必须是非法无证经营的客运车辆,运管部门才能依法暂扣。而黑ES0809客车具备合法的营运证,安达市运管站暂扣该车,明显不符合省市两级运管部门对此事的答复。
至此,安达市运管站强行暂扣黑ES0809客车的行为已非常明确,既无法律依据,也不符合省市两级运管部门的解释,属于非法执法、随意执法。
虽然事情已经非常明确,但在冯井娟多次到有关部门反映安达市运管站非法扣车的时候,安达市运管站以及安达市交通局一直明确表示,他们的执法行为没有任何问题,“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对冯井娟的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法律文书制作规范,应尽的告知义务等全部履行,不存在乱执法、乱作为的问题”。
“扣车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但该规定根本没有扣车的条文。省市两级运管部门说扣车必须是非法营运,我们有合法的营运证。安达市运管站强行扣车已经明显属于非法执法,但他们还是信誓旦旦的说使用法律正确。法律在他们手里简直就是儿戏,这样的执法者如何能依法行政,如何能依法治国呢?”
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强行扣车,执法过错本该及时改正,追究相关执法人员的责任。安达市运管站却不仅没有及时纠错,反而采取了威胁当事人的手段。黑ES0809客车车主向记者提供了一段录音资料,李站长威胁当事人说,“不要再闹了,找谁也没有用,有能力你去把这两部法律推翻了,那你们就赢了”。
冯井娟说,作为一个执法主体,一个执法部门,在工作中出现了错误,不但不承认错误,改正错误,反而刻意的隐瞒错误,用不适当的法条,甚至是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资料,对当事人进行误导,甚至耍无赖进行猥亵,其行为令人汗颜。冯井娟气愤地表示:“安达市运管站随意的非法扣车,对于他们来说无关痛痒,带给我们的却是巨大的经济损失。这些损失该谁对我们负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