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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黄山一房企被指掏空资金 百余购房户血本无归

时间:2017-01-11 12:00:03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从2011年开始,江西、浙江等省的100多位购房户在房产中介推荐下,陆续购买了安徽省黄山嶺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黄山嶺望酒店公寓。购房户先后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租赁协议》,如数交清了购房款。到目前为止为止,购房户既没拿到房产证,也没拿到酒店租金返点,更看不到嶺望酒店公寓完工的迹象。购房户多次到安徽省黄山市和黄山区政府相关部门反映,至今无果。

      源起股份转让 设局套取公司资金

      事情要追溯到2010年。2010年10月,黄山嶺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嶺望公司)注册成立,注册地:安徽省黄山区谭家桥镇中墩村,公司股东为孔爱珍、谢家堂、谢敏睿(实际控制人谢培堂)、李杭泽,法人代表为孔爱珍。2012年2月,黄山嶺望绿城酒店公司注册成立,至今法人代表为孔爱珍。自2011年以来,来自安徽、江西、浙江、福建、南京等地共计122户购房户陆续向嶺望公司购买了酒店公寓。嶺望公司在售房的同时,其关联的嶺望绿城酒店公司(简称)相继与购房户签订了《租赁协议》,并约定于2016年1月1日起向购房户支付租金返利。

      据调查:2013年8月31日,嶺望公司原股东以股份转让为契机,隐瞒真相,设局让受让方替公司归还出让方(原三股东)出借给公司的借款1116万元(虚增)及利息350万元,从而套取公司资金。嶺望公司原股东孔爱珍、谢家堂、李杭泽与章某某于当日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委托审计单位对公司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的截止时间为2013年8月31日。同年8月31日至9月22日间,公司原股东孔爱珍、谢家堂、李杭泽单方面委托浙江富春江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进行了审计,三股东提供了该事务所出具的《执行商定程序的审计报告》,受让方当时误以为是按协议书约定的审计报告,就在该“审计报告”上签字确认。2013年10月18日,出让人与受让人按股份转让协议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但在受让方要求按《执行商定程序的审计报告》移交公司对应相关资产时,原股东要求财务人员根据《执行商定程序的审计报告》对公司账务进行调整,财务人员认为调账依据不足拒绝调账,在此过程中,暴露了《执行商定程序的审计报告》中的资产与公司实际资产不符的事实,进而原股东拒绝按《执行商定程序的审计报告》移交相关资产。在此情况下,受让方拒绝支付协议约定的受让人替公司归还三出让人的借款1116万元及利息350万元。后三出让人(原股东)以《股份转让协议书》和《执行商定程序的审计报告》为依据,以诉讼的方式将协议中描述的借款1116万元和对应利息350万元全部从公司取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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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错误的执行商定程序审计报告。

      针对原股东单方委托浙江富春江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执行商定程序的审计报告》与《股份转让协议书》中约定的审计报告所执行的程序、保证程度相悖。记者走访了相关审计专家。专家称,《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定:商定程序业务执行的程序,是由注册会计师是与特定主体协商确定的,以达到某一特定的目的。只报告所执行的商定程序及其结果,不发表任何鉴证意见,不提供保证,执行的商定程序并不构成审计或审阅,不能代表审计或审阅意见,格式规范是《执行商定程序的报告》,不能冠名“审计”二字;审计中执行的程序是由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和职业判断确定的,为实现审计目标,注册会计师可以使用各种审计程序,发表鉴证意见,提供合理保证。格式规范是《审计报告》。显然原股东提供的《执行商定程序的报告》与股份转让协议书中约定的审计报告不符。

      据了解,原股东与该事务所周华亮、董某为了与《股份转让协议书》中的“审计报告”相匹配,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定,违规将执行商定程序的报告冠以“审计”二字,鱼目混珠,以此来蒙骗受让方。让受让方在该报告上签字确认。为原股东从公司获取1116万元借款及对应利息350万元准备了依据。三出让人提供的浙江富春江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执行商定程序的审计报告》,违规将公司账面真实存在的借款调至公司的售房款且不披露该款项系“原股东将公司的销售房款以个人借款方式出借给嶺望公司”,而是将享有他人物权的房产、个人对外投资款等非公司资产调入公司资产,人为地强行轧账,将公司向三出让人的借款虚调增至1116万元,实现与《股份转让协议书》中的1116万元借款金额相符,从而套取公司资金及相应利息,以此达到占为己有之目的。

      股东中饱私囊购房业主血本无归

      据了解,因股权变更已完成,受让方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接收公司,在进驻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现,嶺望公司原股东在公司经营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司巨额资金。为了还原事实真相,受让方委托浙江省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对2013年8月31日止的公司财务状况进行了全面的专项审计,审计结论:原股东将公司的销售房款以个人借款方式出借给嶺望公司,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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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记录销售房款现金日记账及给原股东部分借据(实为售房款)

      原股东虚设工程二部,先后从公司财务现金借走备用金21笔,而后用虚开发票冲抵该款项(原股东谢家堂、谢培堂、李杭泽采用领白条的手段已侵吞了公司巨额资金);黄山区谭家桥镇财政所返还公司的土地款50万元也划入原股东个人账户,未入公司帐;公司原股东在没有设计成果的情况下通过走帐的方式支付杭州曲径设计有限公司的设计费75万元,从而套取公司资金;应由个人支付的公证费、个人承担的税费等也在公司入账报销。原股东在股份转让中故意隐瞒嶺望公司存在关联公司(黄山嶺望绿城酒店公司)的原因是当时原股东与销售商串通一气,以嶺望绿城酒店公司承诺高额租金返利为诱饵向购房户销售酒店公寓,吸纳售房资金,从而获取高额销售佣金,而后担心无法兑现返利,故急于转嫁风险且在股份转让过程中隐瞒了这一事实,让受让方来承担风险责任,真可谓“金蝉脱壳”。同时又发现原股东虚构与永丰钢构的《还款协议书》,导致公司债务增大,而后由第三方通过诉讼途径套取公司资金;公司原股东采用各种手段,套取公司资金行为,不一而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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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原股东侵吞资金部分的白条及走帐方式支付75万元确认函。

      股东监管失职 建筑公司偷工减料

      又据了解,该公司原股东在公司经营期间对建筑工程监管不力,不顾工程质量,任由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不按图纸施工,从中牟取利益。如图纸及规范明确应建而未建的构造柱问题等,2011年黄山区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黄山嶺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检测站鉴定结论:“被测十处墙体均未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不符合设计要求”;又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和第64条“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因此工程严重存在质量隐患问题,造成工程无法竣工验收,更谈不上验收合格,公司也无法向购房户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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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未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工程质量监测报告。

      律师:房产公司掏空资金违法

      由于公司原股东恶意从嶺望公司套取资金,造成公司经济负债,前期对建筑施工缺乏监管,直接导致后期遗留的问题,致使公司债权经济纠纷叠起,现公司经营者面对公司资金被原股东掏空,负债累累,还疲于应对各类矛盾,工程因建筑公司偷工减料,不按图纸施工无法验收,直接导致公司无法向购房户交房。据统计至今公司因出让人遗留的债权经济纠纷已诉讼法院共近30起,涉案金额达2000余万元。据统计原股东利用职权套取公司资金,直接和间接地造成公司损失达6000多万元。

      据了解,至今嶺望公司原股东孔爱珍、谢家堂、谢培堂、李杭泽仍逍遥法外,购房户房产证、酒店租金返利仍无着落,购房户房、钱两空,受害人期待公安机关会依法惩处犯罪,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记者就安徽省黄山嶺望公司在开发黄山嶺望酒店公寓过程中涉嫌掏空资金一事,采访了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沈小玲律师。沈小玲律师告诉记者,《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沈小玲律师说,从上面报道所反映的问题来分析,嶺望公司原股东私自处分公司资产,并截留收益。以借款形式将本属于公司的房款“借给”公司,进而牟取“借款本金、利息”。公司和股东是相对独立的个体,公司资产不等于股东资产,股东从公司获取的利益应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任何通过非法手段取得公司的资产将是损害公司及债权人的利益行为。嶺望公司原股东的行为显然严重损害了公司资产的完整及安全,侵吞公司资产,虚增公司债务,原股东的行为均严重侵犯了公司利益和公司债权人权益。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并追缴其侵吞公司的资金。有关安徽黄山嶺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掏空资金,百余购房户血本无归一事,记者将继续跟踪报道。(车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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