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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某检察院“优待”嫌犯将给社会带来危害?

时间:2017-01-11 16:40:08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近日,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受害人)向当地各级纪委、政法委、检察院及媒体呈报材料反映:广西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在不通知受害人,也不通知办案公安机关的情况下给予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事后也仅是口头告知受害人……这被受害人认为“优待”犯罪嫌疑人给社会带来危害的执法引起社会各界关注。

那么,事实真相到底是怎样的?我们一起来听听相关方面的说法。

犯罪嫌疑人黄某涉嫌侵占受工程款1200多万元已成事实?

据受害人反映,犯罪嫌疑人黄某在担任恒辉集团成都分公司经营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伪造恒辉集团印章,私设银行账户,并利用其私设的银行账户侵占恒辉集团承建的《岷东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2-12#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及工程进度款(人民币12,021,323.00元)。黄某的违法行为经恒辉集团于2015年12月16日向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区分局(以下简称:钦北公安分局)报案后,钦北公安分局于2016年1月12日以黄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予以立案侦查,并于2016年9月1日对黄某执行逮捕,并由钦北区公安分局移送至钦北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钦北检察院)审查起诉。

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立案告知书》

犯罪嫌疑人黄某涉嫌侵占受害人工程款走账明细

犯罪嫌疑人黄某涉嫌侵占受害人工程款银行转账单

犯罪嫌疑人黄某涉嫌侵占受害人工程款银行转账单

犯罪嫌疑人黄某涉嫌侵占受害人工程款银行转账单

犯罪嫌疑人黄某涉嫌侵占受害人工程款转银行账单

受害人表示,从犯罪嫌疑人黄某涉嫌侵占其工程款银行转账单等证据可以证明,黄某利用职务侵占恒辉集团工程款1200多万元的行为已成事实。

检察院“优待”嫌犯“取保候审”将危害社会?

据受害人上报相关部门的材料显示,2016年12月8日,恒辉集团接钦北检察院口头告知:钦北检察院已于12月7日下午给予犯罪嫌疑人黄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恒辉集团知悉此事件后,于当天下午联系钦北公安分局办案部门,公安部门答复:(对犯罪嫌疑人黄某办理“取保候审”一事)从不知情。

“钦州市钦北区检察院检察长谢某表示:‘一切按照法律法规程序给予黄某取保候审……’。钦州市检察院的陈检察官还说,将尽快给我们书面答复。但我们一直没有收到相关书面回复。” 恒辉集团负责人如是说。

受害人认为,犯罪嫌疑人黄某利用职务便利,恶意侵占恒辉集团财物的行为,数额特别巨大(人民币12,021,323.00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且因其所侵占的是国家重大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业主支付给恒辉集团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及工程进度款,已造成相关材料供应方及施工人员没有及时得到相应款项,可能导致项目停工、项目安全施工存在潜在危险和相关材料供应商和农民工上访或起诉,将给业主和恒辉集团带来了重大的财产损失及严重的社会影响,其情节特别恶劣与严重;另外,犯罪嫌疑人黄某从逮捕至今一分钱赃款尚未退回,恒辉集团被其侵占的财产至今尚未追回。

受害人还认为:钦北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黄某给予直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是“优待”犯罪嫌疑人黄某的行为,极可能导致受害人的重大财产损失,并引发大面积连锁反应。恒辉集团目前有2200多名职工,为社会提供就业岗位12000多个。目前,恒辉集团因受犯罪嫌疑人黄某的行为:以恒辉集团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在四川成都立案,冻结了恒辉集团600万元资金,再加上侵占工程款1200多万元,使恒辉集团造成重大资金缺口,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因为,如果没法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就有可能引发矛盾,发生群体上访等事件,例如,前不久,就有施工承包者为追工程款开车撞工程负责人的重大新闻报道事件发生……从而使公司面临倒下的危险,就会让很多农民拿不到工资,就会让10000多人失去就业岗位……给社会带来严重影响和危害。

据受害人介绍,2013年底,黄某在受聘恒辉集团成都分公司相关项目负责人前,曾对其进行“诚信调查”:“在重庆迪赛因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有20%的股份”,但案发后,恒辉集团申请对黄某在该公司的股份进行冻结时,经钦州市钦南区法院调查:“黄某不是重庆迪赛因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股东,无法冻结该股份”。

恒辉集团对黄某的“诚信调查表”

担保人为犯罪嫌疑人黄某作担保的《证明》

钦州市钦南区法院调查《通知》

此外,受害人还表示,犯罪嫌疑人黄某的担保公司梧州市顺通经贸有限公司在2015年4月29日获批准注销。这是不是为了日后逃避本案犯罪嫌疑人黄某侵占恒辉集团工程款的担保连带责任?

梧州市顺通经贸有限公司给犯罪嫌疑人黄某进行担保的《担保书》

犯罪嫌疑人黄某的担保公司梧州市顺通经贸有限公司“注销登记通知书”

对此,受害人认为,黄某存在欺诈行为,早有预谋对恒辉集团的财产进行侵占……这样的“取保候审”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是无法估量的。

律师认为给黄某取保候审的相关说法不靠谱、站不住脚

1月7日,钦州市钦北区检察院负责本案的邱某赞在电话中表示,犯罪嫌疑人黄某取保候审的担保人是黄某的亲属,由其代理律师提出申请。(问:犯罪嫌疑人黄某的家属具备担保的能力吗?)他肯定是符合条件的、适合刑诉法的。(问: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期间是否离开了辖区?)按照来说,他现在是回到辖区的,钦州不是取保候审的辖区,案件是四川武侯区那边辖区执行的。案件是发生在四川的,不是我们管辖的,我们没权限处理这个案件的。自治区高检也叫我上去汇报情况了,叫我们妥善处理这个案子,根据有关规定指定我们处理这个案子尽快结案,已明确答复让我们怎么做。协调四川武侯区那边取保候审。(问:受害人那边表示希望得到你们关于取保侯审的书面相关答复……)一般是没有规定说一定要给受害人书面答复的。给予嫌犯取保候审也不一定要通知受害方的。最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我们没有管辖权。给予取保候审是严格按程序进行的,因为数额巨大,我们肯定不敢违反程序进行取保候审的。我们都是一级一级请示,一级一级汇报,才给予取保候审的。包括自治区高检也是赞同我们取保候审的,特殊情况进行特殊处理的。黄某是四川的一个公司在广西的一个工程的负责人,这是一个城市发展的一个项目,他在2016年12月25日前,一定要进行审核结算,要不然整个梧州的城市发展工程都要受影响,贷款等工作都不能如期进行,还有2000多万元员工工资发不出,是影响非常非常大的事件,如不能取保候审,就不能解决这个问题,这是最重要的一点,员工工资发不出,就会影响梧州的城市发展,这是影响整个城投规划的。这个案件的内情是很多的。是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取保候审的,反正我们很慎重。给他取保候审有几点原因,第一,取保候审不影响我们办案,办案正在侦查阶段,他没有毁灭证据,没有逃跑,没有串供,没有其他影响侦查的活动;第二,他能做到随传随到,能保证一天能够过来;第三,家庭原因,他的父亲病重,需要他照顾;第四,也是最关键的一点,梧州的城市发展需要对他进行取保候审。这都是符合要求的。目前嫌犯是在四川成都那边,不在钦州,昨天他去到贵阳的一个项目,他打电话过来说去那里开个会,他也去重庆开会,他去哪里都向我们打电话汇报。如果他离开取保候审管辖区不汇报,我们就可以重新考虑取消取保候审,把他抓回来。日前为止我们没发现他有违反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武侯区也没有反映说他有违反相关规定。我们目前跟受害方的沟通不顺畅,我们希望与受害方沟通协调好,妥善处理好这个事情。目前我们还没有完全确定(嫌犯侵占受害方1200多万元财产),如果我们完全有证据证实确定嫌犯的罪名成立了,我们不会给他取保候审,就会移交法院直判了,我们就可以结案了,这点我们是要明确的。目前,证据还是不足的。我们还是可以采取保候审的。需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确定嫌犯的罪名。我可以和受害方协商好,需要大家相互配合好。我们已把案件退回去给公安机关进行重新侦查补充材料了。如果媒体需要报道,最好了解双方的情况,不能单方了解。我们作为办案方,肯定是要了解双方情况的。我们担心很多媒体报道所反映的事实不全面,会影响我们的办案效率。我们的工作也非常忙,所以想办法和受害人进行沟通,非常担心我们要整天应付媒体和各种汇报等各项工作,占用我们办案的时间,因为时间非常紧,案子非常多,我们办案人员非常少,我们每天白天和晚上,星期六星期天都要进行加班,不然就完成不了工作,我们的压力非常大,每个人有100多个案件要进行办理,不加班根本完成不了,真的是没日没夜地干,一点都不敢休息,我们必须尽职尽责地工作,我绝对不敢马虎,这么大的案子,谁都不敢乱来的,我们要考虑双方都有利的方式进行处理,不影响其他的……他没有社会危害性、没有危险性,是取保候审最关键的一点,他不是杀人、放火的危险性案件。真的希望受害方能过来沟通一下的,非常担心没有沟通好而影响到以后的办案进程,我们检察长也非常担心,我们也非常担心……

1月9日,犯罪嫌疑人黄某的代理律师杜某在电话中表示:“案件的事情我们不便透露的,我们没有义务向你们透露案件的相关情况。我们作为代理律师,我们当事人,对案件和案情都是有保密任务的。好吧,就这样啊。”随即挂了电话。

1月11日,针对以上钦州市钦北区检察院负责本案的邱某赞关于“没有管辖权”、“梧州的城市发展需要对他进行取保候审。”等相关说法,环洋律师所的陈律师认为:“这是不靠谱的”、“站不住脚的”、“不符合程序的”、“极有可能导致受害者的钱追不回来,对社会造成危害”、“可能有政治原因”……

针对以上材料所反映的情况,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校教授谢金甫认为:如果发现司法人员有徇私枉法情节的应该向有关部门举报。

那么,事实背后的真相如何?让我们一起期待水落石出。(卢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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