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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甘井子一盗窃案立案一年无果 疑犯自称人大代表

时间:2017-01-15 20:00:02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近日,记者收到大连市甘井子区商人曹静民一份实名反映材料,材料中称其办公室价值百万元财物和现金被王某、吴某等人撬门而入盗窃一空。在犯罪事实确凿情况下,2015年12月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对该入室盗窃案进行了立案侦查。但至今犯罪嫌疑人王某等人依然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王某并多次称自己是甘井子区人大代表,谁也奈何不了她,曹静民对此感到很无助。

  据了解,2014年大连中油石化有限公司法人王某因借曹静民200余万元,王某无偿还能力,经双方协商,王某将大连中油石化有限公司承包给了曹静民,并于2015年7月14日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从签订合同日起三年内由曹静民全权行使公司的法人权利。随即曹静民先后投入了两百余万元购买原材料进行经营。

  未曾想合同刚签订二个月,中油公司原法人王某便私自撕毁合同,并多次带人阻扰曹静民经营,并将其赶出了大连中油石化有限公司。

  入室盗窃 损失百万

  2015年11月30日早上,曹静民到公司时保安告知他,11月29日夜间王某带领她的外甥吴某等多人撬开他办公室的门和保险柜,把物品和有价值的东西全部盗抢一空。随即曹静民立刻向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南关岭派出所报案,民警到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第二天,甘井子分局刑警队对现场进行了指纹采集。

  经查发现,曹办公室内书架上价值四十余万元的古玉龙被盗走,保险柜内洗劫一空,其中包括价值八十余万的吴云根紫砂壶、现金七千余元、王某因欠其个人债务所写金额八十余万的欠条、他人的十多万的欠条、增值税发票若干及营业执照、公章等全部被盗走,损失百余万元。

  警方立案侦查

  2015年12月25日,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对该入室盗窃案进行了立案侦查,并向曹静民出具了大公(甘)刑立告字【2016】196号,案件编号为A2102115200002015120427的立案告知书,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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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悉,2016年1月11日甘井子分局办案警官在王某办公室发现了曹静民被盗走的欠条、发票、手机等物品(全程录像为证),并进行了拍照取证。但从立案至今已有一年多,王某等人非但未被绳之于法,反而愈演愈烈,数次带人到公司殴打曹静民。

  保安人员被砍两刀

  2017年1月3日下午4时许,二十多名手持砍刀、消防斧、镐把的社会人员再次到曹静民经营的厂里砍了保安人员腾某两刀,并把门卫所有门窗全部砸碎,随后大摇大摆走出了工厂。报警后,甘井子分局南关岭派出所办案民警出警并调取了监控录像。目前,公司保安腾某已被送往医院治疗,警方正在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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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被砸碎的玻璃)

  专家点评:

  对于本案,记者咨询了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表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务数额较大的,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案中,王某、吴某等人入室盗取了被害人曹某价值百余万元的物品和现金,其犯罪金额已达到司法解释关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范畴。1月3日,保安人员腾某被砍一案,若经司法鉴定构成轻伤的,警方应追究砍人者刑事责任并附带民事赔偿。另本案中王某未履行合同约定,带人将曹某驱赶出厂,并将曹某部分物品占为己有,已构成侵占财产罪。

  最后曹静民表示,希望公安机关秉公执法,尽快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于法,还自己一个公道。事态的进展媒体将会持续跟踪报道(记者王涛 赵东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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