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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辛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引发的争议

时间:2017-01-16 13:20:02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2015年9月10日18时12分许,受害人董飒(女,29岁)驾驶两轮电动车由南向北经由工业路宏达化工厂处时被同向行驶的机动车撞倒、碾压,后经路过的同事杨某联系家属并急救中心120后,跟随受害人至辛集市第一医院。受害人在医院接受紧急抢救后无效死亡。

  辛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侦办该案中了解到李西月当时驾驶三轮机动车(无篷)经过事故路段,于2015年09月11日联系到了李西月,让其将车开到事故科停车场并予以了扣押。据本网还了解到,当时因同一事故有肇事嫌疑被扣押在事故科停车场的还有范家庄王某某的带棚三轮车。

  2015年09月18日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对李西月的无棚三轮、王某某的有棚三轮、死者的电动自行车三辆车进行了痕迹鉴定并作出了分析说明(详见京晟【2015】交鉴字第0904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1、A车(受害人电动自行车)后车座及其支架刮撞损坏痕迹处黑色油漆与B车(李西月的三轮车)右侧油箱前紧固带右侧螺栓处刮撞痕迹处附着黑色物质元素种类及含量“相似”;2、死者董飒下着装损坏痕迹处纤维与B车右侧纵梁启动手摇柄支架下部槽钢前部附着的黑色纤维直径“相近”。根据这两个“相似”“相近”的依据,2015年09月28日,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作出了“李西月的三轮车与死者董飒的两轮电动车有过接触的”鉴定结论。辛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据此出具了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西月为肇事逃逸,并对其采取了刑事拘留。

  对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果和交警队的责任认定,李西月的家人表示不能接受。他们不能理解的是,既然A、B两车所鉴定的地方都在右侧,那么同向行驶的两个车辆的右侧与右侧是怎么发生接触的呢?那辆同样有肇事嫌疑的带棚三轮车怎么没有给出任何鉴定结论呢?

  为了弄清事实的真相,李西月的家人申请重新鉴定和交通事故的复核。据了解,当他们去提交复核申请时,辛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已经向辛集市检察院申请了批捕,于是复核申请就被终止了,他们只能对所有嫌疑车辆和事故车辆提出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了。2015年的10月14日,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该事故重新进行了鉴定,于2015年11月24日出具了鉴定文书,文书中说:1、死者衣服织物与涉嫌肇事车辆上提取的纤维织物……不能认定为同一性,即不能认定“同一物质”;2、关于油漆成分的结论不能解决排他性问题,应结合案件其他证据确定。也就是说: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根据侦查机关提取的鉴定材料不足以认定李西月所驾驶的车辆为肇事车辆(详见公物证鉴字【2015】4987物证鉴定报告及2016年1月25日对侦查机关的电话答复函),结合本案报案人杨某的报案记录,以及证人杨某的证词,李西月的律师认为应当排除李西月的涉案嫌疑,因为李西月所驾车辆无棚,与杨某所述的有棚特征明显不符。然而辛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并没有采纳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继续羁押李西月并移交到辛集市检察院。在辛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起诉意见中称“嫌疑人李西月对于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本网调查,李西月在被调查及羁押期间,始终否认自己与交通事故案有任何牵连。辛集市检察院最终经过两次退补将其起诉到辛集市人民法院,在此期间李西月家属曾申请取保候审,辛集市检察院以“具有社会危害性”为由,于2015年12月29日下达了不予取保候审的通知。

  李西月的辩护律师说,辛集市检察院曾两次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期间辛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曾委托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的雨披、李西月的三轮车、王某某的三轮车的车胎痕迹比对鉴定。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因技术原因未予鉴定,辛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没有再委托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因受害人已安葬该证据灭失,造成事实真相无法还原。

  辛集市法院于2016年6月受理的本案,至今已有7个多月,但迟迟未予开庭审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羁押期限的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在没有符合法定条件延长审判期限的情形下,法院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审判期限内公开审理本案,定罪量刑或无罪释放。截至发稿,李西月已经被拘押15个多月。

  对此案后续的发展,本网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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