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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1起民事案件N次判决结果另当事人看不懂

时间:2017-01-19 13:20:00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文∕金盾

  李廷宽家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从2011年开始他经历了1起长达多年的虎头蛇尾民事诉讼官司,案件在历经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多次回转迂回的宣判,判决结果则各个都是叫人看不懂!无奈情况下选择到包头市检察院抗诉,结果被驳回,再到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抗诉,又不受理。理由是,自治区的高级法院院已经有过裁定了,包头中院也再审了,所有的程序都已经走完了,因此,自治区检察院不再受理了!

  众所周知,胡格吉勒图案,程序走完了、人被冤死了!当年宣判的法官则是一个没有给冤魂偿命的。如今李廷宽也内蒙古自治区辖区内寻求司法公正的道路中被玩弄的疲惫不堪,但是,结果却都是叫人看不懂的判决用来堵死李廷宽寻求司法公正的道路,可见这内蒙古还真就是别有洞天!

  事件起因:

  李廷宽与包头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海源分公司副总经理张亮在2001年经过朋友介绍认识,之后我们有过一些生意往来,在2007年张亮再次找到我,说,他们公司在包头市有大包工程的活,由于他资金不足,希望李廷宽能出一些资金,他们一起合伙把工程做了,于是李廷宽分几次总计投资了133万元。

  在工程结束后李廷宽多次找张亮进行结算这次工程的事宜,张亮在支付李廷宽40多万后,就耍无赖,说,工程没赚到钱,并且还赔钱了,不想再给李廷宽钱了。但是,根据该工程发包方北京阳光福润置业有限公(原包头市阳光福润置业有限公)给出的工程决算清单中,李廷宽计算出这个工程不但没有赔钱,去除投资款还赚了60多万的利润。在他们有了分歧之后,他们选择了司法途径来解决存在的分歧。

  畸形的维权路:

  2011年李廷宽以原告身份向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返还他的投资款以及分割该工程的盈利的利润,并且依法向法庭提交了公证处公正过的证言证词和李廷宽与张亮在算账时候录音作为证据。但是,在2011年8月2日昆都仑区人民法院(2011)昆民初字第1339号的民事判决中驳回了李廷宽诉讼请求,理由竟然李廷宽和张亮不是合伙人,案件受理费的13800元由李廷宽承担。对于这个判决结果李廷宽很无语,本来他们是因为俩人算账分割财产导致的分歧才诉讼到法院,可是竟然给出他们之间不是合伙的判决,来驳回李廷宽的诉讼请求!

  李廷宽上诉到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1年11月17日做出的(2011包民二终字第108号)判决书竟然维持原判,并且还是终审!同样这次二审13800元的案件审理费又是李廷宽承担。

  对于这样的答非所问两级法院的两次判决实在是令李廷宽作呕,本来请求法院判处的是因结算意见不统一没有达成共识的经济、财产纠纷才寻求司法公正的途径来解决出现的问题。可是两级法院竟然都以他们不是合伙人的玩笑判决,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且还承担两次价格不菲的案件审理费。

  气愤之余,李廷宽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在2012年10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了(2012)内民申字第483号民事裁定,指令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同时再审期间,终止原判决的执行。

  2013年3月5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再审判决(2013)包民再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而这次的判决则又承认了李廷宽和张亮是合伙人关系,但是,对于诉讼请求的经济、财产纠纷事宜则依旧不给任何说法,等于是李廷宽的起诉根本问题还是不处理,又稀里糊涂的做出的糊涂判决结果。

  迷茫了!

  李廷宽无奈情况下向包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2013年8月2日包头市人民检察做出了《内包检民行不(2013)6号》决定书,不支持李廷宽的抗诉申请。理由是李廷宽的投资款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再者当时只是后口协议、没有书面合同、以及付款凭证、不符合交易习惯和录音不清楚等理由。对此,李廷宽则认为,他拥有证言证词,并且已经在公证处做过司法公证,同时也有与张亮在算账时候的清晰录音,在这个录音中非常清晰的听见张亮他本人亲自承认投资款事实的言语,所以,李廷宽认为包头市检察院所做的认定,是不成立的。随后,李廷宽向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的接待大厅进行再次抗诉,可是得到窗口的答复是,内蒙古自治区的高级法院院已经有过裁定了,指定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再审了,所有的程序都已经走完了,因此,自治区检察院不再受理了!(备注:这次的再次抗诉没给任何手续。)

  本网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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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指令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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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做出的不支持抗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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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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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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