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叶加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叶盛堂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按道理说,平和县惨遭暴打一案的被害人叶地平夫妇赢诉了应该高兴才对,可他们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反而是一度的沉闷。叶地平对本网说:“若不能还原惨遭暴打的真像,即使我们赢诉了也要继续再上诉!”
为何被告已绳之以法,原告仍要提出抗诉?
该案公诉机关平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9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叶加土、叶盛堂与被害人叶地平、叶玉春因叶松佰(叶加土父亲)坟墓的“土地公”被破坏以及蜜柚树移栽等问题发生纠纷,继而引发互殴,期间,叶加土对叶地平进行踹打并致叶地平倒地,致使叶地平左侧6根肋骨骨折;叶盛堂用脚踹打叶玉春胸腹部,致使叶玉春右侧5根肋骨骨折。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叶加土、叶盛堂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并提供被告人叶加土、叶盛堂等2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叶地平、叶玉春等2人的陈述,证人叶国水等11人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现场勘察、辨认等笔录等为证据证实。
叶地平说,公诉机关说提供了“证人叶国水等11人的证言”,而判决书上只有10个人的证言,那么剩下一个人的证言去哪了?
据叶地平提供的法院判决书可以看出,在法院判决书中被告人叶盛堂的供述讲到“叶加土冲过去用脚踢叶玉春”,而法院没有对此进行判决。同样,被告人叶加土的供述讲到“叶盛堂上前去抢叶地平锄头,其上前用脚踹叶地平胸部一脚”,法院也没有对此进行判决。判决书中,无论是原告、被告的陈述,以及证人的证言中都没有证实双方存在互殴,但判决认定为双方存在互殴。这个法院判决依据是什么呢?
叶地平说,原本事情的经过是:2016年3月19日上午9点左右,我发现自家柚子苗被拔掉一排,心想会不会是柚子园旁边有一个墓地的家属过来扫墓所为?一问得知确实是(墓地所葬之人的家人)叶国水,叶佳明,叶加土,叶加民,叶盛堂他们所为。我就问他们为什么要把我柚子拔掉?因叶国水他们没告知我就随意拔掉我柚子,他们没有理由能回答我的提问,就胡乱说是因为我挖掉他们的墓地,我就说不要胡说八道,我就要求和叶国水两个人一起到现场看一看。当时,叶国水说“没空,有空再说。”12点时许,我就接到叶国水的电话叫我过来山上我就说好,没想到我和我老婆还没走到墓地的地方,就看到叶国水纠集了10个人(叶国水,叶佳明,叶加民,叶加土,叶盛堂,三个女的和两个不知名的男子)在墓地那里等我们了。我没有多想就走过去,当我走到他们面前时,叶佳明二话不说就朝我脸上打了一拳,随即叶佳明的儿子就锁住我脖子,将我按倒在地使我无法动弹,然后叶佳明,叶加民,叶加土,三个女的和两个不知名的男子,9个人就残忍的用拳脚在我身上乱打猛踢我一个人。这时,我老婆看到我被打,就赶紧趴下去钻进围打我的人群中,抱在我身上,没想到他们9个人还不收手,更是拳脚残忍地往我老婆身上狠踢。我跟我老婆都被他们打得动弹不得,他们还不收手,将我老婆拖到旁边,还继续残忍的一直猛踢着我。那时,我老婆已经无力再护我了,无助的爬向墓地哭喊:“天啊、、、、、松柏(墓地所葬之人)你们的后人没有天理啊!要打死人啊!”打人者听我老婆哭喊,又跑过去继续殴打我老婆。此时,站在旁边的叶国水才向打人者喊-----好了,不要再打了。这群人才停手!
被打伤后,叶地平夫妇在漳州175医院治疗了27天才出院。叶地平检查出来的结果是肋骨骨折6根,叶地平老婆肋骨骨折5根。叶地平说,只要执法机关公正、公平、公开,人民法院依据事实真像来判决,我就不抗诉。
施人以恩,还来是暴!
叶地平特别说明,对于打人者亲属叶松柏所葬的墓地,原本是被害人我种植的竹林,是被害人叶地平无偿送给打人者家族使用的,本身叶地平对打人者有恩,而打人者却没有感恩,反而残忍地殴打叶地平两夫妻。
通过实地走访了解到,该案打人者整个家族在当地村庄都是有钱有势的人,现任村长也是他们直系亲属,叶国水还是村里的老书记,叶加民还是县人民教师,叶佳明是福州某食品厂的老板,他们家族在福州、漳州、平和均有办食品厂。
无论打人者的背景如何,在法律面前应当人人平等。然而,他们无视法律存在,在叶地平住院期间便扬言说“打人有什么大不了的,我找一下关系什么事都没有,还说宁可花100万去找关系也不跟我们赔礼道歉!”他们采取的解决方式便是用发短信、打电话各种手段来威胁要叶地平夫妇要谅解,不然见他们一次打他们一次,还说要叶地平后代人没有好日子过。
叶地平提供部分短信内容:
叶地平提供部分录音信息:
【3月29日】打人者家族成员叶某志说:我的兄弟这边打人那边打人,同村人你们都知道。
【03月20日】打人者家族成员叶某峰村长威胁说:被打了不要说不要闹,不然你柚子都不能种。
维权路上困难种种
叶地平说,自从被残酷的暴打后,他在维权路上走的很坚辛。
2016年3月19日事发后,被害人叶地平第一时间第一次拨打110报警警察没来,第二次打110还是没来,到了第三次打110芦溪派出所才姗姗来到事发现场。芦溪派出所离事发现场只有3至4公里的路程,正常行程20分钟内就可以赶到,而芦溪派出所人员却在1个半小时后才到达事发现场。
当芦溪派出所人员到达事发现场时,打人者已经全部逃离现场,派出所人员只是在现场进行简单的拍照,也不积极抢救伤员,当时被害人已经无法行走,且大小便失禁,而派出所人员只是把被害人用警车拉到被害人家里便走了。芦溪派出所不论被害人叶地平如何恳求就是不送他们去医院。被害人叶地平儿子从漳州赶回芦溪后,当天下午四时许才把受害人叶地平夫妇送到漳州175医院治疗。
叶地平说,他在住院期间要求他儿子多次询问芦溪派出所案件追究情况,派出所人员每次回答的态度都很蛮狠,语气十分不友善。芦溪派出所没有第一时间给打人者做笔录询问,3月19日发生的事情直到4月中旬才陆续跟打人者做笔录询问。叶地平很不服气的说:“派出所推迟做笔录的做法,直接导致犯罪嫌疑人避重就轻,逃避责任,恶意串供,打人者变旁观者,致使叶佳明、叶加民、叶国水、三个女子和两名男子都没有依法受到法律的追究。”就连两个犯罪嫌疑人(叶加土和叶盛堂)在5月29日、5月30日、7月6日、7月18日,做的四份笔录全部一致,包括标点符号都一致。对此,被害人认为笔录有存在重大复制嫌疑。
被害人叶地平儿子回忆道:4月18日,我们去芦溪派出所,了解案情调查情况,当问及派出所谁负责这起案件时,派出所人员也都不说谁负责的。我问派出所人员负责案件人员的电话号码多少都不说,可笑的是,有一位警员说“我这有个电话你能打得通你就打打不通就没办法。”派出所人员提供的电话号码是其内部5位数短号。被害人只是一个普通老百姓,不是派出所内部人员,派出所工作人员给内部短号给被害人,是何意图呢?
受害人叶地平说,从整个事件的发生结果来看,叶地平、叶玉春从没有与叶盛堂、叶加土及未追诉的犯罪嫌疑人叶佳明、叶加民、叶国水因“土地公”的事情发生纠纷,事实是打人者家族成员未告知叶地平的情况下而随意拔掉受害人的柚子树。叶地平为了要讨回说法,叶国水就纠集10个家族成员对叶地平两位老人残忍殴打,打人者为了掩盖打人的罪行而拿“土地公”来说事于此诬陷受害人。平和县人民法院因此认定因墓地“土地公”而发生纠纷明显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前段时间,被害人曾把本案发生始末发在微信上,不料标题《平和县两老人惨遭一家族10人残忍殴打,无处申冤!》微信发出不到一天,其阅读量竟达到100000+。更料不及的是,自从平和县人民法院判决后,被害人叶地平连续56天到平和县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并打电话给人民法院的审判长,可这位审判长却一直不愿意接见被害人。而在这条微信出来后的2017年1月10日,当天下午审判长终于待见了被害人叶地平,并回答说:“这个案子已经送去漳州了。”
律师点评:
本案中,被害人叶地平之所以不服平和县人民法院判决请求抗诉的事实与理由:
一、平和县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存在一定的错误。平和县人民法院认定叶加土、叶盛堂与叶地平、叶玉春因叶松佰坟墓的“土地公”被破坏以及蜜柚树被移栽等问题发生纠纷,继而引发互殴是错误的。第一、本案起因因叶松佰坟墓的“土地公”是否有被破坏没有任何的事实依据,没有任何的证据证明“土地公”存在被被害人破坏的事实。第二、从整个案件的发生、平和县人民法院判决书及受害人提供的证据证明来看,叶地平、叶玉春从来没有与叶盛堂、叶加土因“土地公”的事情发生纠纷,叶地平因蜜柚树被拔掉事项没有找到叶国水,后叶国水打电话给被害人叶地平并约好到事发地对质后,受害人叶地平夫妇受叶国水打电话约到蜜柚园后发生该事件,而叶地平从来没有与叶国水以外任何人发生有关“土地公”的任何纠纷,因此,平和县法院认定因“土地公”发生纠纷没有任何的事实依据。第三,本案没有任何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互殴的事实,但是平和县人民法院却认定存在互殴,明显事实错误。
二、平和县人民法院采信的证据与认定事实存在矛盾,程序违法,而且矛盾,判决明显错误。第一、平和县法院判决所列的证据1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平面图及照片没有经过法庭的质证,公然写在判决书上,明显程序违法,枉法裁判。第二、平和县人民法院采信的证据与认定的事实相互矛盾,平和县法院判决只认定叶加土同时只对叶地平、叶玉春殴打,而叶盛堂只殴打叶玉春,没有殴打叶地平是错误的。从平和县法院所认定的证据来看,不管是从叶地平、叶玉春陈述,还是从邱丽英、郑亚善、郑亚秀证言,或者是被告人叶盛堂、叶加土的供述中均已经完全证实叶盛堂也有殴打叶地平,因此,从证据来看,叶盛堂有殴打叶地平,而判决认定没有殴打,明显存在矛盾。平和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明显“糊涂”,枉法裁判。
三、一审判决被告人叶加土有期徒刑六个月,叶盛堂有期徒刑七个月明显重罪轻判,量刑畸轻,适用刑法明显不当。两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依法应予严惩。第一、本案中,殴打叶地平、叶玉春的行为,明显是多人,且很有可能是他人指使,显而易见,受害人叶地平当天只和叶国水联系过,为什么事发现场会那么多人,受害人叶地平当天的所有通话记录,执法机关完全可以追查的到。另外,两被告人为了包庇叶佳明等人,自已承担所有的罪责。本案中,相关的证据证明叶佳明最先殴打被害人叶地平,包括叶国水、邱丽英的证言、被害人的陈述,但是,被告人为了包庇叶佳明等人,故意不如实陈述案情。第二、两被告人没有依法陈述案件事实。本案叶盛堂在叶佳明殴打叶地平之后,就马上锁住叶地平的脖子,导致叶地平动弹不得,然后叶佳明、叶加土等人就拳打脚踢对叶地平进行殴打,而叶盛堂为了避重就轻,明显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而且没有如实供述殴打叶地平。第三、犯罪情节严重,手段非常恶劣。本案被害人叶地平是1961年出生、被害人叶玉春是1960年出生的,他们是年纪较大、的善良老人,对于被告人亲属叶松佰墓地,没有任何的代价给被告人家庭使用,本身对被告人有恩,而被告人没有感恩,毁掉被害人的蜜柚树,又故意殴打老人,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伤二级,情节非常恶劣。第四、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为一年至二年的幅度内,符合法律规定及量刑规范化。因此,两被告人主观恶性极深且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精神,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在一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闽高法(2015)260号的精神,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增加一人轻伤的,增加三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本案中,被告人致一人轻伤一级,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增加一人轻伤,增加刑期六个月,被告人的量刑起点为二年,如果减去坦白、赔偿等情节,减去30%,两被告人最少也应当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内量刑,但是,一审判决仅判处被告人六个月和七个月有期徒刑的刑罚,明显不符合上述规定。
目前,本案被害人叶地平仍在上诉中,现已到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中,当地相关执法机关能否行使法律监督职能,依法启动抗诉,还受害人公道,本网将继续关注此事发展动态。(武剑 郑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