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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四建被指监守自盗300万元钢材不翼而飞 举报人多次举报未果

时间:2017-02-03 13:20:02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近日,山东某举报人向媒体爆料称其多次实名举报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有关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却遭遇多个部门推诿扯皮。

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指监守自盗

据举报人W某称,2011年其公司准备开发山东兖州恒隆广场项目,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到自己的公司承揽该项目,施工期间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称因资金困难,不能购买建设应需的钢材,为保证项目能够按时完工,自己的公司于2012年出资1000余万元代其购买了钢材。但是令人想不到的是所代购的钢材到工地没多久就发生了600吨钢材所谓的“被盗”事件。

另外一位知情者袁某某说,“很多内部人士怀疑这是监守自盗造成的,在光天化日之下,在位于兖州市中心一个封闭的施工现场,600吨钢材不翼而飞,600吨钢材就是50吨的大型载重汽车还得拉12辆次,怎么就会被盗 了呢?”

举报人W某称,事情最后的处理很是蹊跷,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存在侵吞国有资产、滥用职权的嫌疑。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被盗”定性了这600吨钢材的失踪事件,奇怪的是事后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既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也没有通报上级管理机关济南市国资委,只是在公司内部处理了一个小小的材料员了事,600吨钢材当时市值300余万元,如此巨大数额的国有资产“被盗”,给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事后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对该事件的具体责任人恒隆广场项目部负责人王勤本做任何处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曹晓岩也未做任何处理。

相关部门推诿扯皮 举报人多次举报未果

多名举报人质疑,该次钢材“被盗”事件,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存在瞒报或未报上级管理机关?是否存在内外勾结的违法乱纪行为?虽然多次举报但是至今没有任何说法。

该举报人向媒体出示了其举报的过程以及有关部门的回复。

2016年11月18日,举报人W某第一次向济南国资委举报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有关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举报信列举了该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

举报信邮政快递

据了解,2016年11月、12月举报人分别两次向济南国资委举报,最后得到了不予受理的回复。

随后,2017年1月13日,举报人又分别向济南市天桥区纪委、济南市纪委、山东国资委实名举报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相关人员违法违纪行径。

天桥区纪委提交材料截图

济南纪委举报快递

山东国资委举报快递

最后,无奈之下,举报人又向山东省纪委实名举报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相关人员违法违纪行径。

山东省纪委举报快递

评论:国企领导应当好国有企业资产管家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国有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我们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要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不断提高国有企业的活力、影响力、控制力和抗风险能力。”“国有资产资源来之不易,是全国人民的共同财富。要完善国有资产资源监管制度,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部门和岗位的监管。”

300多万元的钢材不翼而飞,不仅不报案而且仅仅处理一个“替罪羊”一了百了,这种做法让人心生疑惑,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为何不去深究处理?为何不去报案?

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早在2009年7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称《若干规定》)。《若干规定》明确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从业行为规范,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侵害公共利益、职务消费和作风建设等五大方面,向领导人员明确提出了“禁令”。其中第五条明确指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目前,一些企业和个别领导人员“四风”方面顶风违纪,侵吞贪污输送挥霍国有资产问题突出,腐败蔓延势头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暴露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引导不够,抓改革发展和反腐倡廉“一手硬、一手软”,反腐败工作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等问题。

而举报人多次实名举报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相关人员涉嫌违法违纪、侵吞贪污输送挥霍国有资产的问题,却招致推诿扯皮,个中缘由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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