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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官司打十年 是法官“创新”还是适用法律错误?

时间:2017-02-06 14:40:00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一场官司打十年

  是法官“创新”还是适用法律错误?

  申诉人:徐克亮,男,1966年4月8日生,身份证号:510525196604908253X。 住址: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华路239号附88号。联系电话:13501365431

  最近,徐克亮反映与贵州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打了10年商业纠纷官司,经历了一系列令人眼花缭乱的司法程序。走完这些诉讼程序,他却越来越不服了,特向媒体反应如下:

  2004年9月16日,徐克亮向康泰房开购买中山大厦A座2、3、4、5、6层营业用房,实际出售2、3、4层,双方签订一份全国统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第6条关于付款方式及期限明确约定:“银行按揭。买受人签订合同后于2004年12月8日前付首期购房款¥5317.0675万元,余款2460元整由银行按揭付清。”(2460万元的数据是怎么来的?)

  2004年9月20日、12月5日和2005年5月9日,双方又签订了3份《补充协议》,其中涉及付款方式的12月5日《补充协议》第一条里有这样的表述:“……2层按揭贷款将在2005年元月运作,如2层按揭贷款能如期发放,按买受人与银行的相关约定执行;如农行新华支行不能办理第2层的按揭贷款发放,买受人则应以与银行相同的按揭贷款总金额1555.2864万元,分96期逐月月末前补偿出卖人,若买受人未能按期支付上述补偿金额,则出卖人应按银行逾期还款罚息办法处理(本金1200万元+利息355.2864万元/96月=16.2009万元/月)。”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徐克亮就着手办理抵押担保借款事项。2004年12月14日,他与农行新华支行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康泰房开按惯例提供担保。

  徐克亮把该楼3层房屋全部抵押给农行并在房管局办理了抵押登记,申请要求按揭贷款3660万元(此数字与购房合同里约定贷款2460万元有矛盾,)用以付清全部房款,农行最终仅发放2460万元,并莫名其妙地下文规定该款仅作为3、4层房款,(此规定又与农行签订的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2400万元用于2、3、4层相矛盾),2层的1200万元未发放而导致其房款无力付清。”

  银行贷款未能全部到位直接导致了后果是2005年12月24日上午,位于贵阳市小十字的德龙港名店刚一开门,就被一群人将大门围堵,不许商家和顾客通行,导致商场被迫暂停营业6个小时。

  贵州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程天赐告诉记者,在对中山大厦进行装修时,康泰房开欠贵州筑黔装饰公司和贵州东亚建筑装饰公司两家工程款几十万元,徐克亮于2004年12月购买了他们公司开发的中山大厦A座商场2-4层,用于开设德龙港名店。后银行发放了3-4层按揭贷款,2层未发放按揭款。

  按照双方协议,在2层按揭款未发放前,徐克亮应按照银行按揭利率按月支付租金。但是徐克亮一直说生意不好,拒绝支付。康泰房开因无钱支付筑黔和东亚两家公司的工程款,出于无奈,只好于12月22日向贵州德龙港贸易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一个通知,按照双方约定要收回2楼商场,并且也同时通知了商场里面的商家。24日,筑黔和东亚两家公司又上门非要康泰房开给钱。无奈之下,程天赐只好和他们一道前往德龙港名店找徐克亮要钱,于是就上演了24日早上堵门那一幕。徐克亮与康泰房开的商业关系自此破裂,双方进入了旷日持久的博弈中。并跌宕起伏,愈演愈烈。

  徐克亮和“康泰房开”在云岩区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了(2008)597号调解书。摘要如下:“……,同时约定“康泰房开”收回二层后,必须确保徐克亮三、四层能通行经营,在二层靠扶梯并平行于扶梯处留出有效净宽不低于1.8米的直线通道……”

  康泰房开按调解书收回了第2层,但拒绝履行给购房人所剩下的3、4层留出通道义务,并把通往3层的门焊死,导致徐克亮长达30个月无法经营使用,已给徐造成了巨额损失。

  作为贵阳中山大厦2、3、4层商业用房交易的对手方,徐克亮与康泰房开之间的官司目前已经进行了10年之久,经过的司法程序有原审1、2审、再审1、2审,抗诉再审。其中涉及徐克亮要向康泰房开支付“使用费”的判决有4轮:

  第一轮:2010年2月1日,贵阳市云岩区法院作出(2009)云民一初字第7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徐克亮一次支付给康泰公司(中山大厦)2层使用费163万余元。

  2010年11月3日,贵阳市中院作出(2010)筑民一终字第807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云民一初字第739号判决。

  第二轮:2011年10月19日,云岩区法院作出(2011)云民一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徐克亮支付给康泰公司(中山大厦)2层商业用房的房屋使用费511万余元。

  2012年4月19日,贵阳市中院作出(2012)筑民终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云民一初字第149号判决。

  第三轮:2012年12月25日,贵州省高院作出(2012)黔高民申字第626号民事裁定书,指令贵阳市中院再审本案。

  2013年7月9日,贵阳市中院作出(2013)筑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维持(2012)筑民终字第237号民事判决和云民一初字第149号判决。

  第四轮:2014年7月25日,贵州省高院作出(2014)黔高民抗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省检察院的黔检民抗(2014)12号民事抗诉书,裁定“本案由本院再审”。

  2014年12月2日,贵州省高院作出(2014)黔高民再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维持贵阳市中院(2013)筑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中突然把原审均是违约纠纷的法律关系更改为侵权纠纷,却又维持原判,这是不正确的。

  以上判决认定徐克亮须向贵州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使用费”共675万余元。判决产生“使用费”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167条。该法条有两款,第一款内容是:“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仔细看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会发现徐克亮整体购买贵阳中山大厦A座2、3、4、5、6层营业用房,并没有把第2层分出来单独购买的意思,只是在12月5日的《补充协议》里才有“如农行新华支行不能办理第2层的按揭贷款发放,买受人则应以与银行相同的按揭贷款总金额1555.2864万元分96期逐月月末前补偿出卖人”的备选约定,同时还约定“若徐克亮未能按期支付上述补偿金额,则贵州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按银行逾期还款罚息办法处理”。也就是说,该笔交易的首要付款方式为银行贷款,而且徐克亮也已经通过贷款支付了大部分房款。这里即不存在分期付款的付款方式,也没有出现“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情况,因此不属于《合同法》第167条调整的范围。

  徐克亮自认为是个知进退的人,死缠烂打不是他的风格。然而他与贵州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贵阳市中山大厦购房由银行按揭产生的商业纠纷官司,却经历了一系列令人眼花缭乱的司法程序。走完这些诉讼程序,徐克亮的不服反而越来越强烈,是法官“创新”还是适用法律错误?他正通过信访、人大等渠道进行申诉,还在互联网上发帖喊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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