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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五家尧公司一案判决中隐瞒29项证据

时间:2017-02-16 10:40:01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说:“我曾经引用过英国哲学家培根的一段话,他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培根之后的几百年,这句话在法律界一直被奉为经典,广为流传。

  五家尧公司一案在一审中,五家尧公司提交了33项证据,但是其中有29项都是一审判决隐瞒的证据,这些证据都有利于说明租赁合同应该继续履行。但是这些证据没有放到审判中,这个审判就不是一个公正、公平的判决。

注:(打对号的都是一审判决隐瞒的证据,这些证据都有利于说明租赁合同应该继续履行)

  2010年5月曹敏(委托人)与北京辉煌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辉煌公司”)的赵华荣签订为期14年的《酒店租赁合同》,酒店地址在海淀上地十街辉煌国际大厦。前5年,租金每年750万元,押金为三个月租金约贰佰万元,曹敏均如约支付。2011年曹敏成立北京五家尧辉煌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五家尧公司”),租赁合同主体变更为五家尧公司与辉煌公司。2010年至2012年酒店亏损非常严重,曹敏每年都要亏损几百万元,但是曹敏依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无任何违约行为。

  赵华荣的辉煌国际从签约开始就一直存在严重的欺诈及违约行为,诈称烟酒行、咖啡厅不属于其出租范围,事实上是赵华荣另外出租他人牟利。赵承诺补足房屋面积、水系、景观改造、免费车位、换广告牌均未兑现。曹敏因赵华荣严重违约就减少支付部分租金作为抗辩。

  租赁合同履行两年多以后,赵华荣突然要求五家尧公司承担房产税,而我国法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注:(打对号的都是一审判决隐瞒的证据,这些证据都有利于说明租赁合同应该继续履行)

  2014年4月29日,赵华荣指使物业公司断电,五家尧被迫停业。2014年5月17日,赵华荣雇佣黑社会暴力清场,破坏五家尧的酒店装修及财产。

  2014年8月下旬,五家尧收到维持原判的房产税二审判决。2015年2月,五家尧申请再审。2015年4月14日上午再审谈话,承办人明确表示:“经合议庭合议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2015年6月2日我司收到再审裁定,“本院认为”却变成了“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五家尧的再审申请。我国法律规定是产权人承担产权税,但是依据北京三级法院的裁判,却是五家尧有缴纳产权税的责任,关键是五家尧缴纳了产权税,发票上还是产权人的名字,五家尧无法入账!导致这种矛盾的原因到底是什么?是法律的规定有问题还是法院的裁判有问题?

  但是,产权税案件与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案件是两个独立的案子,产权税的败诉并不影响租赁合同的继续履行。

  《宪法》第41条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民诉法》第198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法官法》第三十二条 法官不得隐瞒证据、玩忽职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为依据作出裁判。”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争取司法公平与公正,铲除司法腐败,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之规定对“五家尧案”的民事枉法裁判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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