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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州法院如此办案令人深思

时间:2017-02-27 16:00:31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近日,本网收到了一起来自河北衡水的投诉案件,情况线索看似十分荒唐,令人难以置信!

当事人王卫华向本网反映:2016年12月份他妻子发现自己银行帐户上的钱没有了,到银行核对时被告知是山东省青州市法院执行裁定将钱划走了。之前,他从未收到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的任何法律文书,却被以缺席判决了。现在竟然连他妻子账户的7万余元也被青州市法院全部执行划走了。

王卫华告诉记者,四年前他是在与青州市华光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购销合同上签过字,但是,他本人对青州市华光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追偿货款起诉到法院一案毫不知情,四年间他从未收到过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的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其它任何书面材料,然而青州市法院却认定他下落不明,以缺席判决并进入执行程序,还把他妻子的银行账户7万余元划走。2017年1月初他委托代理律师向青州市法院申诉接待中心递交申诉材料时却遭到接待人员的冷处理,并被告知申诉东西可以留下但不能出具收讫手续,至今青州市法院也未告知他申诉情况。

王卫华向记者出示了他从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拿到的有关卷宗材料。王卫华拿着山东省青州市(2013)青法商初字第1123号民事判决书说,“就是这份判决书说我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还判我向青州市华光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万并承担逾期利息。我没有收青州法院任何诉状及传票”。

记者发现在青州市法院2013年11月份送达回证上记载了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等送达文书,受送达人为王卫华,代收人为王勇、代收理由为代为转交。王卫华向记者表示,他从没有授权过王勇代理诉讼,从始至终也未见到过法院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民事诉讼法》第59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青州法院向诉讼当事人没有授权的他人代领转交文书是违反该规定的。

在青州市法院2015年5月12日的公告上记者看到了这样的内容:王卫华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青法商初字第1123号开庭传票···,刊登报纸:《山东法制报》。2015年11月青州市法院公告显示:王卫华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青法商初字第1123号民事判决书···,刊登报纸:《人民法院报》。王卫华对两组公告表示不解,我一直都在衡水地区生活工作,不存在失踪或下落不明情况,青州市法院将开庭公告登在山东省域内发行的报纸有悖常识、常理,而且案卷中均未附报刊单位回复函、登载公告信息报纸原件。

《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采用公告送达的两种情形,一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二是用尽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我们从两组公告内容上看,青州法院则认为王卫华存在下落不明的情形。而王卫华的代理律师了解到,王卫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卷中没有青州市法院向王卫华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及同住成年家属做询问调查王卫华情况的材料,也没有用尽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方式。案卷证据中的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买受人处清晰地写有他的联系电话186****,而且这个手机号王卫华一直用到现在,法院未经调查认定他下落不明欠妥。代理律师认为青州法院在送达相应法律文书程序出了错误,送达相关应诉法律文书程序违法,法院应当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9条“···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而我们在两组公告内容里看不到青州市法院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记者经过网上查询,一组开庭公告登载在山东法制报2015年6月12日第4版审判周刊;另一组判决送达公告在法院公告网未查询到结果。

记者了解到,青州市法院在接受王卫华申诉材料时没有出具任何证明。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青州法院如此办案其中的原委不得不令人深思。

习近平总书记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主持学习时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对于有碍社会公平正义、有损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任何组织、任何人、任何行为,都必须严肃问责、严厉追究,以法律的严执行、强落实,来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对本案的进展我们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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