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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鉴定人职称和签名的鉴定得到维护遭质疑

时间:2017-03-07 11:20:00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2017年3月2日,张复生因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非法鉴定的刑事判决与天津市检察院的《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向最高人民检察院递交了《刑事抗诉申请书》。

  张复生指出,该份鉴定书不仅隐瞒了重伤情,同时也没有鉴定人的职称和签名,违反了《刑诉法》第120条规定和《(200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关于“没有鉴定人签名的司法鉴定无效”之规定。

  《刑诉法》第120条是关于鉴定结论的形成、鉴定人的责任以及对有争议的人身伤害或精神病如何鉴定的规定。

  进行鉴定是为了获取证据,查明案件情况。因此,鉴定人员应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办案人员不能解决的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后提出意见,形成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刑事诉讼证据之一,经审查核实后,即可做为定案依据。形成的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以确定相应的责任。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有律师指出,这份鉴定无异于一张废纸。鉴定结论既然是刑事诉讼证据之一,就要经过法庭质证,按照排除法,法律规定需要由鉴定人亲笔签字,那么,没有亲笔签字的,就是非法证据,理应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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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依据的无职称和无签名鉴定

  对此,由司法部主管、法制日报社主办的《法制文萃报》,曾分别刊发过两个整版的法律咨询报道《受害人为什么不服判决》和《刑事受害人的赔偿之痛》,均明确指出:“该判依据的没有鉴定人签名的司法鉴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没有法律效力,属于法定再审情形之一,建议去法院、检察院申诉”。

  但令人吃惊的是,2017年3月2日下午,就在张复生刚刚向最高检递交了《刑事抗诉申请书》后的二十分钟内,负责接待的检察官就匆匆的给他打印出了一份日期也同为2017年3月2日的(2017)高检控访复函字第141号《审查结案书》。

  该结案书称:“经我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审查,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不予立案,审查结案”。

最高检神速的审查结案书

  在这里,张复生首先对最高检相关检察官的办案神速表示钦佩,他们效率之高,仅用二十分钟便将已近十三年的漫长申诉审查结案,同时,也对这个奇葩答复表示震惊,如此典型的非法鉴定,竟也能受到维护,怀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无效了。

  法律明文规定,没有鉴定人资质和签名的司法鉴定无效,不知该份结案书是凭哪条法律认定其有效?如此,岂不是给非法鉴定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倘若全国纷纷效仿,这份答复书又该担当何责?

  (张永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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