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何雄的母亲向媒体反映,2014年6月1 6日,何雄驾驶自购C31265号重型货车掉到悬崖,车毁人亡,四川省宁南县交警未到发货单位调查和当时环境实际情况就轻易做出了“车辆严重超载,何雄承担全部责任”的结论。而实际上发货单位出具的证明证实出事时C31265号重型货车运转货物为14吨(核定载重量为12.6吨,超过核定载重200%为严重超载),事故车辆并未超载,而且车多、路拐弯、路滑,何雄操作不当等多因素导致车坠毁。C31265号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投了保险,出事故时在保险期内,开始太平洋保险理赔人员对死者家属表示会按投保额度进行赔付,当交警做出的事故责任书复议期一过,太平洋保险就以交警做出的“车辆严重超载,何雄承担全部责任”的结论拒绝赔偿。留下当时仅仅6个月大的婴孩无钱抚养。法官也以“车辆严重超载,何雄承担全部责任”的结论也以此判定保险公司分文不赔。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固定合同免责条款需要对投保人尽到告知义务,免责条款免责文字部分需要用黑体字标明,并由投保人签字,否则免责条款无效。法官判决认为,交警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车辆严重超载,何雄承担全部责任”,且免责条款用黑体字标注,有何雄签字,故判定太平洋保险分文不赔偿死者家属。但何雄母亲反映,太平洋保险公司根本就没有把免责条款给投保人,法庭审判一审二审质证时,对方均未出示免责条款让他们质证。她复印材料时,法官特抽出免责条款不让复印。法院判决的主要依据是未进行质证且涉嫌造假的证据。
该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看到何雄母亲递交的申诉材料都表示愤慨和同情,并告诉她到同级检察院申请抗诉,梁山彝族自治州检察院已经决定抗诉,湖南疑难官司知名代理律师赵祖国,北京威诺律师务所主任合伙人、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特聘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美国华盛顿大学访问学者、金融证券保险领域专业律师杨兆全,重庆捷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融保险法法律事务部主任周鹏律师,重庆捷迅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建勋也对此事发表看法。
事故认定书似乎专为拒赔而出
2014年6月16日上午10点,何雄驾驶云C31265号重型货车,从宁南县城葫芦口镇方向往宁南县白鹤滩电站施工区高线路方向行驶,至葫芦口镇银厂村1组路段一上坡弯道时,因下雨路滑,车辆向后滑移,滑出路面,翻滚于路坎下一百米余处,造成何雄当场死亡、车辆毁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宁南县交警大队葫芦口中队到现场作了勘查,以宁公交认字[2014]第034号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雄驾驶云C31265号重型货车严重超载,未在确保安全通畅的原则下通行,临危处置不当是造成事故的原因。由何雄承担此事事故的全部责任。”
车辆载重量是否超载,发货单位出具单位证明是重要依据,但处理事故的交警没有按法律程序到发货单位调查就做出了以上结论,宁南安顺砂石开采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明显示:“兹证明2014年6月16日上午,云C31265号重型货车在我公司所经营的宁南安利砂石开采有限公司沙场,为葫芦口大桥施工区拉运砂石9立方米(每立方米1.6吨),共计14.4吨”。而云C31265号重型货车核定载重量为12.60吨……”宁南安顺砂石开采有限公司还出具证明证实:“事故发生后,宁南县没有任何交警到我公司调查何雄拉运砂石载重的情况。”
当日一同到宁南安利砂石开采有限公司沙场拉货与何雄同行的司机向国贤也书面证实,“2016年6月16日,我的车辆与何雄的车辆都在宁南县安顺开采有限公司装砂石,每辆载重的砂石14吨,当时天下雨,由于路面湿滑,何雄当时发生了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太平洋保险公司告诉何雄家属,他们正在走程序,会按投保额度进行理赔,由于何雄的家属当时都处于极度悲痛之中,太平洋保险又同意理赔,也就不在意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如何写,更不会想到要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当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一过,太平洋保险就打电话给何雄的妻子陈雪情,让她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签协议,协议的内容不是理赔协议而是拒绝赔偿,何雄家属自然拒签。从此,何雄的家属便走上了诉讼的漫漫征程,而法官都以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严重超载”、“由何雄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为依据判太平洋保险公司分文不赔。
法院判决主要证据未经质证涉嫌造假
《保险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通常情况下,免责条款需要投保人签字以证明保险公司尽到了告知义务。
针对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何雄的家属反映,他们根本就没有看见过所谓的免责条款。
据资料,2014年4月3日,何雄就其所购的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云C31265向太平洋保险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并依约定交纳了保险费,保险期均为2014年4月4日0时起至2015年4月3日24时止。其中,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约定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为2 7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和乘客保险金额各为5万元。
从何雄家属出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单》和《神引车保系列产品投保单》上的字体来看,其字体近乎一致,并无明显区别。何雄家属代理律师写的申请再审材料中指出,这个根本达不到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程度,投保单中同时并未列举具体的免责事由。所以对于免责条款的内容何雄是不知晓的。
何雄家属代理律师申请再审资料还指出,从两份投保单上的签名来看,除投保人声明栏内投保人签章处有“何雄”签名的字样外,其他地方均无投保人对其权利义务的签字确认,包括对时间的签字确认,均系太平洋保险核保人员杨丽所签,并非何雄所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单》中第四条投保人声明栏和《神行车保系列产品投保单》中第八条投保人声明及确认栏内“请你手书以下内容,非常感谢:经保险人明确说明,本人已完全理解了责任免除、免赔规定等免除险人责任的条款”。该两处应该由何雄手书的内容,何雄并未手书,说明被申请人太平洋保险并未就责任免除、免赔规定等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对何雄进行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何雄对于保险条款的内容完全是不知晓的。相反,若保险人就该项对何雄已作了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何雄也已完全了解,何雄就应当手书此项内容。
何雄家属代理律师答辩词中指出,仅凭“声明”栏内有“何雄”的签名就贸然认定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明显是错误的,故本案中针对免除责任的条款是不产生效力的。
更让人奇怪的是,一审、二审判决及省高院驳回裁定书中都指出:“财保玉溪中心支公司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进行了加黑突出标注提示,投保人何雄在该栏内签名确认”,从而认定财保玉溪中心支公司已经向何雄尽到了告知义务。
何雄家属代理律师申请再审材料中指出,实际上太平洋保险仅向投保人何雄提供了两份投保单及副本,并未向何雄提交任何的“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一审、二审质证时,太平洋保险均未出示判决书所提到的“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让对方质证。何雄母亲反映,她到法院复印卷宗时,法官特把“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抽出来不让复印。
由此可看出,一审、二审判决及省高院驳回裁定采用的最主要证据“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是未经质证并涉嫌造假的证据。
对于何雄家属的投诉,媒体记者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进行求证,该公司相关负责人仅仅向记者出示了一份空白的免责条款,空白免责条款免责部分文字确实都是用非常明显的加粗黑体字加粗过的,落款有投保人签字和年月日。记者一再要求其出示当时给何雄出示的免责条款底单,对方说这个底单不能对外公开,法院已经判决了的,以判决书说的为准。
保险业内人士指出,免责条款底单,不应属于对公众保密文件,媒体记者代表公众对何雄家属的投诉进行求证,保险公司理应配合向媒体积极出示其当时向何雄出示的由何雄签字的底单,以表明其尽到了告知义务,没有理应拒绝。何雄家属到法院复印免责条款底单,法官不让复印,保险公司又不愿意给记者出示免责条款底单,只能说明一个问题,法院判决的最重要依据——免责条款底单涉嫌造假,见不得阳光。
3岁小孩的活路被掐断
何雄和其妻子都是独生子女,双方的父母都60岁左右,且年迈多病,其妻子没有工作,车是借款购买,刚开了几个月就出事了。何雄去世后,留下了几十万元的高筑债台,还有年迈多病的4个老人及嗷嗷待脯小孩无人供养。
“他们(太平洋保险公司)(涉嫌)勾结宁南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和(涉嫌)勾结法官的做出的判决是要把我们几位老人逼上绝路,掐断3岁小孩的活路。”何雄家属向记者哭诉。
3岁的何钇渲婆孙俩因交警错误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太平洋保险的抵赖失去了生活来源,处于贫困之中。
交警未到发货单位调查就作出严重超载何雄负全部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货石料厂证明何雄出事后没有任何交警到他们厂调查过何雄车载重量。
发货石料厂证明何雄出事故时车上载重为14吨(该车核定载重为12.6吨,超过核定载重200%才算严重超载)。
固定合同免责条款需要对投保人尽到告知义务,免责条款免责文字部分需要用黑体字标明,并由投保人签字,否则免责条款无效.神行车保单免责事项没有写明也没有用黑体字标注,规定由投保人手写的内容投保人没有手写。
法院判决的主要依据是类似于文档的免责条款,应由投保人签字确认,但该条款何雄家属从没有看见过,也没有质证,法官也不让复印。
律师说法
湖南疑难官司知名代理律师赵祖国指出,由于事故车运载的是砂石,车掉到山崖车毁人亡,砂石无法再收集,事故车是否超载,交警应该到发货单位(石料厂)进行调查取证,以发货单位(石料厂)出具的证明为依据做出结论,交警不到发货单位(石料厂)调查就做出结论于理于法显然都说不过去。既然发货单位(石料厂)出具的证明证实事故车当时运载的货物没有超载,说明交警出具的事故车司机“严重超载”……“司机(何雄)付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错误的,虽然过了行政复议期,但是公安局应该本着尊重事实、维护公安队伍的形象、对死者家属负责的态度,进行内部纠错,更正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结论。
北京威诺律师务所主任合伙人、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特聘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美国华盛顿大学访问学者、金融证券保险领域专业律师杨兆全指出:
首先,法院应该让当事人复印全套开庭文件,如果关键证据不让复印,拒绝出示,让人怀疑法院判决的公正性。
其次,保险公司如果承诺过赔偿就应该履行承诺,尽管承诺是口头的,口头承诺同样据具有法律效力,应该遵守。
重庆捷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融保险法法律事务部主任周鹏律师指出,就法律程序而言,当事人复印全部庭审资料,法院应当许可,如果关键证据不让复印,其判决的公正性不得不让人怀疑。
杨兆全、周鹏及重庆捷迅律师事务所李建勋都指出,证据都得经过对方质证才有效,法院不能把未经质证的证据作为判决的主要依据。(以上律师并非何雄案的代理律师,与何雄家属素不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