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笔者了解到,昊天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昊天集团)系香港主板上市的公司。正值两会召开之际,昊天集团却因一起持续了近两年的执行案件而焦心不已。在一向崇尚法治的香港企业眼中,司法的尊严决不单纯源自一次公正的审判,公正的判决能得到有力执行,同样是保证司法尊严不受挑战的基石。
2016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破解执行难问题,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以下称“《工作纲要》”,强调要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规范执行行为,强化执行措施,加强信用惩戒,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我们有理由相信,通过各级法院的努力,“执行难”将会得到破解,法律的正义与尊严会得到有力维护。
然而《工作纲要》正式颁布已近一年,仍有不少当事人反映案件得不到执行,致使判决沦为“法律白条”。以昊天集团这起执行案件为例,申请人香港昊天集团针对与陕西长红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及山西岩隆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生效判决,于2015年10月8日向太原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但截至发稿日,该案仍没有任何实质性进展。
昊天集团在一年多的执行中,明显能感到执行人员在执行工作中“出工不出力”,虽然看似做了一些常规工作,但所做工作多数无法落地。比如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作出的“限制高消费令”,虽经公司多次与执行人员沟通,但均被告知“限制高消费令”无法向民航总局等有关部门送达。执行人员也“坦言”,虽然最高院有关于“限制高消费令”的规定,但并不具体,太原中院也未就相关问题进行过细化和规范,因此该院执行人员虽然有权作出“限制高消费令”但无法推动“限制高消费令”的具体落地执行。
“法院制作的裁定竟然成为了白纸一张,这在香港是绝对不可能发生的事情。”昊天集团的工作相关人员这样告诉笔者。
笔者了解到,同样是昊天集团的这起执行案件,由于怀疑被执行人控股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方长清有转移公司财产以及妨碍执行的行为,因此昊天集团向太原中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进行执行审计程序、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司法拘留,并要求如存在违法行为应对单位及相关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但执行人员以该院未操作过类似程序,以及执行人员不了解程序为由拒绝了昊天集团的请求。然而笔者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对执行审计进行了规定。
“对于一项明确规定的程序,执行人员以不熟悉为由直接拒绝我们的申请,这让我们感觉很不舒服。为应对这个官司我们交纳了不菲的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同时在每次去被执行人公司时还要承担包括执行人员及随行人员的交通费、食宿费等各种费用,从打官司到现在已经近两年时间了,但我们仍看不到希望。这不仅对我们的伤害,更重要的是对司法公信力的巨大伤害。”昊天集团相关人员这样说。
昊天集团的案件仅是“执行难”的一个缩影。固然,执行难有多种原因,但一些法官甚至法院执行不力,消极应对甚至不作为已经成为“老赖”们敢于挑战司法尊严的“动力”之一。
执行成了“良心活”,判决需要有法有据,但执行全得靠法官的良心,法官说执行不了当事人也没有任何办法。 客观地说,执行难不是法院一家就能解决的事,需要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需要每个企业、公民提高法律意识、诚信意识,需要在全社会建立失信惩罚机制,加大对失信人的惩戒力度,让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老赖”无处可藏、寸步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