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医院一主任医师通过个人关系为医院争取来体检业务,按照它的说法自己应得30%的提成,但领取了259325元后,她被当地检察院逮捕,后一审被判贪污罪。
日前,秦皇岛市中级法院二审审理了此案。辩护律师刘博今认为涉案金额获得院长、副院长签字批准,经过审批程序,也扣了税,不具有公共财产的属性,属于个人奖金,一审判决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二审应改判孙淑文无罪。律师还指出,一审过程中法院给检察院发出补查提纲,这一行为和当今强调的“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相悖。
拿了领导批准认可的业务提成 一审被判贪污罪
2010年,秦皇岛市人社局、财政局对全市多家二级以上、具备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资质的医院发出通知,要求医院按规定报请资格审查,以争取获得职业病体检定点医院的资格。
海港医院接通知后,考虑到全市医院只选两家竞争激烈,故在时任医保科主任孙淑文的牵线之下,通过疏通关系、充分沟通,取得了资格。
之后,海港医院完成了由市局工伤保险科指定的多家企业的4800多名职工的职业病调查体检任务,2012年12月,市医保中心按每名职工200元的标准,一次结算拨付到海港医院银行账户117万余元。
体检业务进行中,体检科的护士长在不明确这项业务是否有介绍人的前提下,在体检系统中录入的介绍人姓名是“体检医师”。
按照海港医院惯例,这117万余元体检费如果确实是由孙淑文个人拉来的,应该一次性按比例获得提成。孙淑文考虑到数额太大,为避嫌,利用自己负责制定医院绩效奖金分配方案的职务便利,要求经管科主任助理在做奖金报名时,将117万余元按30%的提成比例先计算出奖金总数,再将总数分摊到海港医院2013年1月至7月、9月的《绩效考核奖励暨个人所得税扣除表》中的体检科名下。
孙淑文在领第一笔钱之前,曾指派下属到体检科告诉护士长业务是孙淑文个人拉来的,要求体检科将经管科制作的《绩效考核奖励暨个人所得税扣除表》中的列在体检科名下的、系统中介绍人一栏录入的是“体检医师”的此报表中所包含的涉及职业病体检介绍人奖金,每月由护士长领取后,交给孙淑文。
2013年1月至9月,连同体检科每月所得的绩效奖励,刘新弟分8次在孙淑文办公室交给她259325元。
2015年9月6日,海港区检察院逮捕了孙淑文,后将其提起公诉。
审理过程中,海港区法院给海港区检察院发出补查提纲,要求进一步查清孙淑文是否有骗取公共财物行为,孙淑文按照医院的奖金审批、发放程序领取奖金的事实是否存在,奖金领取是否经领导签字审批,签字审批发放奖金的理由、原因是什么。之后,海港区检察院对补查提纲做出答复。
有法律界人士质疑,当今司法改革强调“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种法院给检察院签发补查提纲的行为,是否与司法改革相悖?
2016年11月8日,海港区法院认定孙淑文构成贪污罪。法院认为,孙淑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单位奖金发放政策,骗取未登记在其名下的奖金人民币25932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秦皇岛市海港医院作为职业病体检定点医院是省里指定的,申请并争取成为职业病体检定点医院的行为系和海港医院的集体行为,不是个人行为,故该项奖金不应当由个人领取。
二审开庭 律师称被告人无罪
一审宣判后孙淑文上诉。近日,秦皇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此案,北京博审律师事务所刘博今律师担任了孙淑文的二审辩护人。
刘博今律师认为,从涉案金额上看明显是业务提成,且获得院长、副院长签字批准,经过了审批程序,也扣了税,领取到体检科的时候钱的性质已经发生变化,不具有公共财产的属性,属于个人奖金。
刘博今律师还认为,孙淑文领取的259362元并非骗取,领取需要由院长、副院长签字,孙淑文个人签字,制表人签字,财务科认可,体检科人员领取,各个环节都是公开的,没有隐瞒事实真相,也没有编造事实。
刘博今律师还表示,在没有孙淑文牵线的情况下,海港医院不可能拿到体检业务,因为其根本不具备河北省卫生厅颁发的《河北省职业卫生机构资质证书》,在这样困难的情况下医院获得“被指定为职业病调查体检定点医院”资格,孙淑文是首要功臣。
据此律师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二审应改判孙淑文无罪。
针对此案,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明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三位知名法学专家做过论证。
专家形成以下一致意见认为,孙淑文领取绩效奖金的行为不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不存在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不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应属无罪。
在医保科科长以及经营信息科科长职责规定中,没有与联系业务有关的工作职责表述,这说明联系业务不属于孙淑文本职工作范围。事实上,根据医院的绩效奖励规定,员工基本都没有联系业务的工作要求,凭借私人关系或采取沟通策略联系来的业务只是一项与自身职权无关的额外增加收入的活动。根据医院相关绩效奖励办法,在领导同意的前提下,任何员工联系业务成功都能获得相对应的绩效奖金,孙淑文自然也不例外。
专家认为,不能认为孙淑文在联系业务过程中只要代表了单位,就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在工伤鉴定体检业务联系过程中,孙淑文的行为更多依赖于其个人关系,甚至可以说连“工作便利”都算不上;不能认为孙淑文担任了经营信息科科长,而经营信息科负责全院绩效考核分配工作,就认为孙淑文获取绩效奖励的行为利用了职务上便利,因为绝大部分绩效奖励的发生时间是在孙淑文尚未担任经营信息科科长前,作为医保科科长不可能参与并影响绩效考核方案的制定和绩效奖金的分配,且应当获得的绩效奖金不会因为其后来担任经营信息科科长就发生转变;不能认为孙淑文拿的绩效奖金数额高,就认为她有问题。
专家还表示,孙淑文获得绩效奖金,走的是单位财务,公开透明,很难说其具有骗的行为。将较大金额的绩效奖励分解在数个月内,孙淑文称是考虑到数额太大太扎眼,为了不让人眼红才分解,解释合理。虽然有人认为,业务的获得不是孙淑文一人功劳,但即便有他人参与,也无法否认孙淑文贡献了重要力量。即使是孙淑文一人获得了全部提成不太合理,但也只是单位内部问题,不是犯罪问题。
案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已经获得多家媒体的关注。文/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