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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件诉讼缠身,比特公司疑带病挂牌新三板

时间:2017-03-27 17:20:03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成为公众公司可能是不少企业梦寐以求的事情,虽然新三板的开通,这一梦想似乎离很多企业靠的很近。但是近年来随着国内行业竞争的加剧,却出现了不少硬着头皮流血上市的案例。但毕竟是少数,并且也需要付出高昂代价,缩减估值。自上半年新三板正式分层,与市场的期望形成明显落差,进入2017年以来,新三板市场1月份日交易额多维持在8-10亿左右,市场指数表现相对平稳。但进入2月份以来,新三板交易量萎缩非常明显,且减少幅度较大。研究跟踪市场发现,三板节后市场呈现的日交易量大幅度萎缩特征非常明显,目前挂牌公司已突破10000家,但近日日成交却萎缩至4-5亿元左右,这显示三板市场交易量的一个低迷特征。

  新三板上市纵然对企业有着诸多的好处,但近年来诸多公司也在三板上市的艰难道路上,面临许多诉讼缠身!随着三板上市热潮发展的另一面是各种各样的踩雷事件的爆发。据悉,近日北京美爵信达举报上周挂盘新三板的山东比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比特公司)“新三板挂盘上市信息不完整”,此前,因为北京美爵信达与山东比特关于一场商标权与名誉之争便在市场引起了十分广泛的关注。两个公司的纠纷官司打的如火如荼,观众更是看的不亦乐乎。起因是一枚“TELEMATRIX”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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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一场持久的——“商标保卫战”!

  市场经济作为竞争经济,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想要市场中占得先机,获得利润,商标这个无声的推销员,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商标是企业竞争的有力工具,在现今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一个好的商标对企业的影响是重大的。

  根据举报资料,北京美爵信达及其美国公司与比特公司的恩怨纠葛从上世纪末持续至今。

  1998年起比特公司是投诉人美国母公司美国美爵信达公司在中国的代工商,代工生产酒店电话机,合作期间双方签订了大量的代工协议,有大量的财务、业务往来。

  2003年,双方代理关系终止。

  2004年,比特公司抢注涉案商标,2007年获准注册。

  2008年,在商标获准注册之后,比特公司仍在其网站对外宣称“TELEMATRIX”是国际上他人知名品牌,自己与其齐名。

  2008年,比特公司起诉美爵信达代工商——江苏中讯数码电子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并申请工商进行查处。

  2010年,比特公司起诉北京美爵信达商标侵权。

  同年,比特公司又起诉北京美爵信达另一代工商——山东日照立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并申请工商查处、海关查扣。

  同年,比特公司还起诉北京美爵信达经销商——广州德电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泰利瑞诚商贸有限公司——商标侵权。

  上述被比特公司诉讼主体均停止对涉案商标的使用,包括生产、销售、推广和宣传等。

  2010年,北美爵信达和美国美爵信达分别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比特公司商标。

  2013年,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比特公司涉案商标注册,涉案商标自始无效;

  2013年,比特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商评委的裁定;

  2014年,比特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2014年,比特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同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驳回比特公司的再审请求。

  上述判决和裁定均认定比特公司违反了原《商标法》第31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规定,认定比特公司在知晓或者应当知晓涉案商标系其合作伙伴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的情况下申请注册涉案商标,主观上存在明显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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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底孰是孰非?!关于这场“TELEMATRIX”的商标纠纷案,是否有了最终的结果?业内人士称,注册涉案商标时的主观恶意,已经经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共三级法院的判决和认定,是生效的法律事实。

  2013年12月18日,北京市第一人民法院(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2956号行政判决书认定,比特公司自1998年与美爵信达公司的前身开始合作,从事酒店电话机的加工,作为专业公司,应当对其从事的行业有一定了解,尤其是合作对象的产品情况,故知晓此商标的知名度,在案证据足以证明“TELEMATRIX”的影响足已到达,且足以促使山东比特抢先注册以企图从中获得利润,所以山东比特商标注册行为难为巧合。

  2014年3月2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行终字第799号行政判决书认定,“TELEMATRIX”具有一定独创性,该争议商标的注册难为巧合,维持一审判决。2014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2014)知行字第93号裁定书,驳回了比特公司的再审申请,支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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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就是说,在已经生效的裁判中,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决,已经对比特公司注册申请商标时的主观恶意进行了认定。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已经生效认定的事实,是无需在证的法律事实。业内人士指出,比特公司在新三板信息披露是不完整的,换句话说,比特公司注册涉案商标时存在主观恶意,且作为同行业竞争对手同时历史上还有代工合作关系,因此很难说比特的诉讼是善意的,是应该对其起诉竞争对手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承担赔偿的。

  2、最高法: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将加大惩治力度

  立案登记制被誉为“司法改革的重要一步”,旨在破解“立案难”。化解立案登记制改革后各地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也成为舆论关注焦点。

  而北京美爵信达与山东比特公司的商标纠纷之争本是一桩常见的民事纠纷案件,为何还被频频爆出呢?业内人士认为,此案涉及重大诉讼的背景也很特别,其案由是恶意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是非常罕见的案由,也是该类型案件中非常典型具有代表性的案件,现在国家和最高人民法院均在强调诚实经营,加大打击恶意诉讼力度,有可披露性和报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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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新三板挂牌被举报,信息披露成为重要因素。

  据悉,山东比特已于2017年3月17日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信息披露不完全是否将再次官司缠身?诸多股民将持怀疑的态度。从2016年11月山东比特正式申请新三板挂牌时,全国股转系统披露的挂牌资料显示,比特智能董事长曹现贵持有公司35.81%的股份,为实际控制人。本对于比特公司是一个好消息,但2016年12月15日全国股转公司收到举报函,要求主办券商组织申挂牌公司、会计师对举报的有关问题进行逐项核查落实,并出具了《关于山东比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举报的专项反馈意见回复》。

  面对这种新三板挂牌公司频频曝出问题的现象,业内人士多数将问题的症结指向平台信息披露的不充分。于此同时,缺乏外部监管、行业自律,以及第三方保障等也是挂牌公司出现问题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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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投资者的钱袋子

  新三板市场作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组成,完善的信息披露体系是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的关键。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办券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披露信息。而业内人士称,山东比特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按要求披露信息。

  此前比特公司面临三起没有了结的诉讼,诉讼标的金额较大,合计金额3132.00万元,对于一个拟进行挂牌新三板上市的公司来说,这三个都是法律没有出决议的诉讼,对公司未来的可持续性经营影响是比较大的。

  山东比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特公司)于2016年10月申请新三板挂牌,北京美爵信达于2016年12月向贵方举报比特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比特公司于2017年1月和3月分别回函。但业内人士指出依然认为比特公司意见回复仍不完整、不真实、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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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全国股转系统官网上山东比特公司完整的信息披露报告,我们可以看出,比特公司2014-2016年6月期间,平均年净利润500万上下,年净利润率仅不足4%,是低利润生产型公司,其固定资产约1700多万。

  根据比特公司的披露,除了山东的案件,现在两个再审知识产权案件的总标的额为2600多万,是比特公司年净收益的约5倍,一般认知应该认为对比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而券商推荐报告却认为,对于一个年利润率不足4%,年净利润约500万的公司,全额赔付审理中的案件标的,也不会对比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影响,结论是不是显的不太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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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主板券商对未决诉讼的信息披露是否带有“误导性”?!

  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众所周知,透明度更是资本市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石,没有透明度就没有资本市场、保持透明度的关键就是信息,是投资者鉴别公司质量,进行投资决策的基础,作为新三板公司,如果在其证券上市交易期间,未及时披露经营状况及其他可能影响其股票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按照法定方式予以持续公开,如何能让投资人放心放下自己的钱袋子呢?

  企业可以通过信息披露来影响投资者的预期,规避风险,提高企业价值。可想而知信息披露的不完整将给资本市场多么严重的不可预期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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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智能信息行业里,谁都不想成为是行业里被迫第一个流血上市的企业,但保持信息披露的真实和完整是每个企业身上不可推卸的使命和责任,是保护资本市场运作的有效药,流血上市更多时候是一种无奈的自断右臂式的自救,是一场九死一生的豪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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