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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的领导公然出荒唐证明,陷害下属无法无天

时间:2017-04-05 10:00:55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党中央指出,落实党委主体责任要抓住“关键点”。抓领头羊就抓住了主体责任的关键,这个关键就是一把手。主要领导要起到牵头抓总、示范引领的特殊作用。可惜在作为一线城市广州的中心区域,却出现了单位的一二把手共同坑害下属的冤案。

本人梁*赞,原是广州市海珠区华洲街道办执法队的科员,一直是在中队长的领导下工作。华洲街道办原街道书记卢兆华,原副书记兼主任郭德贵推卸责任陷害下属,我给区纪委调查移送检察院后,他们于2015年3月底向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出具的中共广州市海珠区华洲街道工作委员会《情况说明》一文中,马上将我一下子晋升几级,“提拔”成“中队长”,说我是2012年3月一调入华洲街道办就负责整个街道各个片区拆违控违工作的领导。实际上华洲街执法中队一直由中队长领导负责全部工作。时任中队长是柳明高,已担任华洲街执法中队长负责全部工作2年多了。这两个人竟敢向检察院出具明显错误的情况说明公然陷害下属,他们配当一个国家干部吗?他们还是人来的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先决条件,因为没有职务上的便利可利用,我收受他人好处费和礼金本来只是一般的违反党纪的问题,就是因为单位的领导出具错误的情况说明,致使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将我逮捕并起诉、广州市海珠区法院一审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根据上述情况说明将本人定罪判刑一年半,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声誉,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而且本人据此蒙受了巨额经济损失和精神名誉损失。上述两人还涉嫌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履行职责不尽心、不认真、马马虎虎、草率从事,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罪。

就是这样公然陷害下属严重违纪涉嫌违法恬不知耻推卸责任的领导,竟然可以安然无恙并继续步步高升,卢兆华于2015年6月左右竟然提拔为广州市海珠区统战部部长,郭德贵于2015年底提拔为广州市海珠区华洲街道办的书记。十八大以来,中央一直强调反腐无禁区,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广州市作为一线城市,机关领导肆意违反党纪国法出具明显颠倒是非的情况说明令下属蒙受不白之冤,坑害污蔑下属的领导竟然可以逍遥法外步步高升,实在滑天下之大缪。

附件:1本人工资单清楚表明本人不是正科的中队长领导

2法院判决显示中共华洲街道工作委员会提交的情况说明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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