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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王逸南案律师:伪造证件≠构成诈骗罪应被重判

时间:2017-04-10 10:00:41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在恶劣的市场环境下,经营福特、三菱、铃木多家4S店的朔州商人王逸南资金链断裂。此前向他人借款时,王逸南的家属称其在放贷人的暗示下伪造过一个房产证作为抵押证明,在协商解决另一笔欠款时他人拿到了一个伪造的土地证。

  这两个伪造的证件,让王逸南身陷囹圄,经历了一审、二审、重审一审,仍被认定构成诈骗罪,被判14年半。王逸南再次上诉。律师认为其不构成诈骗罪,其伪造证件的行为也属于不得已为之,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

   

  称在借款人暗示下 伪造房产证

  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2013年10月27日至2014年5月4日,王逸南先后向蔚春霞借款165万元,并应其要求交付了一个假房产证,以此作为其在武家庄的养殖场的抵押证明。

  2012年5月4日,王逸南向白友福借款,2014年2月16日王逸南用已抵押给朔州市金卫小额贷款公司的18亩土地抵消欠白友福的470万元借款,并向其提供了伪造的土地使用权证。

  针对这些事实,王逸南的家属给出了另外一番说法。家属表示,王逸南向蔚春霞借钱,是出于经营福特汽车4S店的需要,蔚春霞是个民间放贷人,当时蔚春霞提出要抵押物,但王逸南的养殖场没有产权证。

  家属称,为了能让蔚春霞给向她提供资金的人一个交代,蔚春霞对王逸南说“哪怕你做个假证呢”,不明就里的王逸南照着蔚春霞的要求做了一个假证交给了她。

  之后由于大环境不景气,王逸南资金链断裂,无法给蔚春霞按时还款。

   

  伪造的土地证 称不是被告人给出

  对所谓的诈骗白友福的事实,家属讲述道,2012年王逸南和刘振合作开发汽车物流园区,双方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后,刘振为保证不亏损,与王逸南另签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如果经营亏损,王逸南就按照借贷关系归还投资款。

  之后,刘振先后提供资金1700万元,后因亏损,王逸南陆续归还本金及利息1400余万元,余款无力偿还。

  后经双方协商,王逸南将其福特4S店的65%股权折抵了部分债务,剩余470万元债务,刘振让王逸南给一个叫白友福的人打借条。王逸南为迅速摆脱高利息的压力,违心同意。

  打了借条后白友福提出要抵押。家属称,伪造的土地证,是刘振未经王逸南同意给白友福的。

   

  重审一审被判14年半  和一审一致

  2016年4月29日,朔州市朔城区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王逸南有期徒刑14年6个月。王逸南不服,提出上诉。

  经过审理,朔州市中级法院认为事实不清,裁定发回重审。

  家属表示,重审一审合议庭将案件退回公安局要求补侦,补侦回来后他要求阅补侦提纲,被拒绝,而在重审二审时律师称其阅卷看到了这份补侦提纲,其中明确药企检察院补侦王逸南与刘振、白有福的借款经过,而公安机关并未做相应工作,重审一审判决书中对这一事实不清的部分也语焉不详,一带而过。

  2016年12月30日,朔城区法院重审一审仍认定王逸南构成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6个月。

   

  再次上诉 律师称应改判无罪

  王逸南再次上诉。律师认为,王逸南的抵债行为不属于诈骗,王逸南对涉案土地拥有处分权,虽然其未完成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但这并不影响王逸南的实际控制权。

  “如果上诉人真的有非法占有目的,原来的欠款拖着不还即可,何必大费周章地买个假土地证,和对方签协议抵债,将自己置于危险的境地?”律师说。

  律师认为,王逸南与白友福之间并无经济往来,王逸南的借款对象是刘振,借款的余款470万属于利息,根本不可能存在诈骗罪意义上的经济损失,且根据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未达到购买了3本假证的构罪标准。

  目前此案仍在朔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审理中。王逸南的家属介绍说,出事之后,王逸南的妻子非常痛苦,经常整夜失眠,几天吃不下东西,而王逸南被抓后,全家也很快陷入经济窘境。

  据悉,多家国内知名媒体在持续关注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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