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一栋在建的楼房,还没有竣工验收却“被办理”了产权证明,更蹊跷的是房屋真正的所有者对此却不知情,这出闹剧就发生在黑龙江的省会哈尔滨。
工程未完工却“被办理”了产权证
哈尔滨市中山路162-1号,这块土地是哈尔滨市建委批给哈尔滨市大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洋公司)的工程用地,大洋公司也打算将原来的办公楼继续建设成为层高为25层的办公楼,经过一系列手续的办理之后,大洋公司开始动工,动工时间为2005年5月。大洋公司原本打算将房屋建设完成之后尽早去相关部门办理产权手续,所以一直加快工期,但不曾想有人办理产权手续的速度比它自己更快。
迪康财富大厦的搂层引索图
根据相关材料显示:大洋公司还未完工的房屋已经在2005年9月取得了“合法身份”,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办理的《哈尔滨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产权证:0501022605号显示,该房屋的建设面积为21068.5平方米,使用性质为办公,产权来源为原始取得。
大洋公司的王姓总经理在得知此事时哭笑不得,他说:“一、因为工程尚未竣工,按照规定没有竣工的房屋是不能办理产权证明的,所以我们公司没有派人去办理相关的产权证明,这并不是什么专业知识,而是个常识。原本想再加快工程进度,早点办理产权证明,却不曾料想有人办理产权证明的速度超过了我们!二、大洋公司作为土地的所有者和工程的施工方,我们公司没有派任何人去办理手续,那么这个手续是谁办理的呢?房管部门难道不看他们提供的证明吗?在当今社会还能出现这样的问题这简直是一个天大的笑话!”
当时的“大洋公司”为山寨公司,在没有产权的情况下把楼房“卖给”国有事业单位哈尔滨中小在线信息有限公司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房产证需要提交的文件中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规划竣工验收备案资料》,新建房屋(不含商品房)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房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持合法产籍资料到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大洋公司在“被办理”产权时,主体工程还有8层没有建设,怎么会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规划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呢?
在梳理整个事情的经过后不难发现,事情的蹊跷之处并不少。作为大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丹丹表示:自己从未去房管部门办理过大洋公司位于哈尔滨市中山路162-1号地块房产的产权手续,同时自己也从未委托过任何人去办理,自己的身份证也没有因此事出借过他人,自己都不清楚怎么就会有人冒充自己办理了相关证明。她认为,如果是自己不在场且没有本人亲笔委托的情况下,有人冒充自己去房管局办理相关手续,房管局应该予以拒绝。如果房管局予以办理,那只有两种可能:一、失职。房管部门没有认真审核实际办理人提供的所有材料的真伪。二、故意为之。如果明知道实际办理人提供的办理手续和材料是假的还为其办理产权证明,且没有通知大洋公司任何人,那么就足以证明这个事情中存在“猫腻”!
在被办理产权证的过程中,法人不在场,证件不在场,那么产权证明是如何办理的呢?根据相关材料显示,办理此时的人用的是王丹丹的身份证复印件而非原件,在电子拍照过程中找了一名女性冒充王丹丹本人,其他的工程先关手续均系伪造。
“代表大洋公司”办理产权证明的人叫辛玉民,但对于他所办理产权的事情,大洋公司的负责人表示:不知情!相比于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荒唐做法,辛玉民的行为更令人发指,他将通过非法手段取得所有权的房屋进行销售。根据大洋公司提供的材料显示:辛玉民在60天内,通过51份虚假合同将房屋全部出售获利,在之后发生的一系列产权转让中,所有材料均系伪造。
房管局里的“猫腻”
在得知自己的利益遭受了非法侵害后,大洋公司立即向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提出了异议,同时提交了真实的相关材料。蹊跷的是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不但没有及时更正错误反而为辛玉民销售房屋的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将大洋公司自用房产分割销售转让。
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办理房产过户登记,需卖方本人到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房屋买卖合同。卖方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场办理过户手续时,可以委托他人办理。被委托人必须带上公证委托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证处“该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印章)、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手续前去办理。而在大洋公司的房屋被销售时,法定代表人王丹丹没有在场、没有王丹丹的委托代理书、没有大洋公司房产证原件证据,房管局仅仅根据伪造的王丹丹的身份证和一系列假证据就给大洋公司自用办公楼办理了产权证。二在之后发生的一系列非法买卖过程中,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曾有多次核实证件真伪的机会,但他们并没有对此进行监管。也正是因为房管局的不作为才导致大洋公司的利益被严重侵害。
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相关领导曾经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对于本单位存在的问题要严查到底、绝不姑息。但时至今日房产局也未就此事给予大洋公司任何说法。
律师观点
大洋公司的法律顾问刘律师表示:按照《哈尔滨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规定,房屋产权人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当亲自办理,按规定出示本人身份证或法人资格证明,如实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按规定期限交验有关证件。房屋产权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应当出具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登记。但这些规定在哈尔滨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却显得没有任何意义。因为辛玉民在办理大洋公司自用办公楼产权证手续时,大洋公司法定代表人没到场,辛玉民没有提供公证委托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证处“该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印章),在这样情况下,哈尔滨市房管局仍然办理过户手续。
针对本案,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张志勇认为,如果大洋公司所反映的情况属实,那么,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房管局给辛某某办理房产证的工作人员将涉嫌犯罪。如果工作人员明知辛某某不具备领取房证的资格而不去认真调查,还继续给辛某某发房证,那么房产局工作人员至少涉嫌玩忽职守,如果再发现他们与辛某某有利益输送,那就有可能构成受贿。
辛某某伪造大洋公司相关手续办理产权证明继而销售获利的行为也涉嫌诈骗。诈骗罪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象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2.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至于诈骗财物是归自己挥霍享用,还是转归第三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3.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新刑法条文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因此如果确如大洋公司所说,应该根据辛某某行为所得考虑其是否构成诈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