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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都姓“公”吗

时间:2017-04-11 22:00:06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国有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这些都是专业性、法律性极强的名词,有人问我:国有土地是不是只有国家才能使用?老百姓和民营单位能不能使用国有土地?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是不是都是国有单位?

  带着这一系列的问题,我翻阅了有关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以上几条,就是我国法律对国有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最权威的规定。由此可知,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以属于国有单位、可以属于民营单位,同时也可以属于个人所有,也就是说民营单位有权使用国有土地,绝对不能因为民营单位使用了国有土地就变成了“公”有单位。

  河南省商水县第三中学(简称商水三中)就是因为使用国有土地,正面临着被“公有化”的尴尬局面:商水三中是一所民办学校,是由商水县人民政府于2003年通过招商引资、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兴办的一所集初中、高中为一体的完全中学,周口市教育局作为学校的审批机关,曾于2015年3月、2010年5月先后为该校颁发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学校的举办者先是陈震生,后是周金焕,学校的主管部门是商水县教育体育局。但商水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却于2012年把该校登记为一所公办学校,把学校的举办者登记为商水县教育体育局。利害关系人提出了纠正申请,商水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上级主管领导——编办主任柳涛坚决反对纠正,柳涛坚持原登记的理由是:商水三中使用了国家的土地,该单位有公有成分,就应该登记为公办学校,再加之学校使用的土地是政府无偿划的,如果登记为民办学校,就会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

  柳涛的理由冠冕而堂皇:为了保护国有资产,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笔者不禁为柳涛的言行而汗颜,作为一个领导干部,不知道国有土地所有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区别,不知道土地划拨也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方式。无偿为公益事业单位划拨土地,在我国各地都普遍存在,也是我国土地法律所允许的一种方式,但柳涛对此却一无所知。

  笔者咨询土地方面的专家得知:在我国,土地是一种特殊资源,有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所有制形式,不允许个人所有,土地所有权禁止买卖,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实行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政策,城市市区的土地全部属于国有土地,国有单位、民营单位、个人、以至于外国人和外国公司都有权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在沿海地区和其他经济发达地区,外资公司和国外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比例更高,土地使用者可以通过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方式有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可通过划拨的方式低价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个别情况下可以通过无偿划拨的方式免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这些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都有40年、50年、70年等不同的使用期限,期满后可以续期。

  我们在城市购买的商品房,建房使用的土地全部属于国有土地,房屋所有权属于业主所有,不能因为我们的房屋占用了国有土地就认为我们的房屋有国有成分。在刚刚结束的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记者招待会上,李克强总理已经明确表示:城市商品房所占用国有土地70年使用权期满后“就是可以续期,不需要申请,没有前置条件,也不影响交易”,这是不仅反映中央人民政府承认公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更突出了中央人民政府保护公民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坚决态度。

  商水三中因土地被“公有化”的个案,凸显当前我国类似柳涛这样的领导干部,思想僵化,不思进取而又自以为是的工作作风;他们缺乏与时俱进的时代观念,没有群众观、大局观,这样的领导不能担负起实现“中国梦,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道路上,这样的领导干部越少,我们的步伐就会越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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