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黑龙江农垦855农场职工高彩绪提供的资料证据,经过数位法律专家、律师认真研究分析后认为黑龙江855农场违反中央、黑龙江省、黑龙江农垦总局文件精神,将职工高彩绪自费开荒地(开发性农场)“竞价拍卖”、抢种抢收,少数人利用公权力霸占他人土地,私自给予干部亲属免费或低价耕种,这种在党的十八大之后仍然不收手的违法行径,上级部门应当立即予以制止。
记者了解到,对于高彩绪耕种的土地,近四年(2013、2014、2015、2016年)除了每年承包费年年涨价、今年又涨价60元外,农场还针对受害人单独加收30%的承包费用,其他人实际上都没有收取此费用。总共多收高彩绪22万余元。长期以来,855农场有的干部暴力欺压、打击报复高彩绪,比如根据农场同等土地、别人缴费的情况计算,从1985~1998年,高彩绪应交费用103372元,实交费用142880.45元,法院扣押30000元,实际多交近7万元,还不包括这期间(大致这期间,1989~2000年)被农场抢走的小麦100多万斤(1133598斤)、大豆50多万斤(514226斤)。
2009年10月12日855农场派警察将高彩绪、妻子孙永芹强行送进黑龙江农垦总局精神病医院,孙永芹被亲属解救放出后到北京请了记者律师六人来到精神病院,才将高彩绪解救出来,但是由于在精神病院被强制服用不明药物,高彩绪患心率过速,记忆力严重减退。
1992年855农场向牡丹江农垦法院起诉高彩绪要求给付承包费欠款65650.82元。据高彩绪介绍,此欠费纯属捏造,在“20队欠款名单及金额”中855农场还伪造高彩绪欠款221444.35元,以此为由终止承包合同。同时,农场又抢走受害人的大豆种子4000斤、小麦种子15000斤,法院扣押了拖拉机及全部的农机具。后来农场撤诉,扣押令解除,但是已经给受害人造成276618.00元的重大经济损失。
1997年855农场第二次向牡丹江农垦法院起诉高彩绪要求给付51698.98元土地承包费,因高彩绪不欠承包费、农场还多收了高彩绪15万元各项费用,因此高彩绪提出反诉。经过开庭审理,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算账的结果是855农场多收了高彩绪20多万元。经过调解,农场方面口头答应高彩绪4年不用交承包费以顶替多收的20多万元,但最终没有达成调解协议,当时的牡丹江农垦分局局长王某亲自到法院指示撤换本案的审判长,原牡丹江农垦法院副院长林某担任审判长,他按照局长的指示,违背事实和证据,故意销毁(1998)牡民经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卷宗(其中有三次算账、两次调解的全部真实内容),威胁律师不敢出庭,强判高彩绪败诉。同时,农场到高彩绪家里抢走大豆15万斤。二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没有开庭审理,欺骗高彩绪说到农场算清账目,可是办案人员周某到855农场后,与农场司法科长徐某打麻将3天,根本没有算账,二审法院在没有开庭、没有让当事人举证质证的情况下枉法裁判。再审法院立案后,既没有开庭也没有听证,办案人员牟某到855农场与场长采花野游一番,没有询问当事人,也没有实地勘验,伪造询问笔录、土地勘验笔录和签字,然后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1998年855农场第三次向牡丹江农垦法院起诉高彩绪要求给付承包费用和税费139521.53元,利息33517.25元。荒谬的是,判决书认定应收费面积863.5亩,将高彩绪承包的黑龙江森林工业总局桦南林业局红霞林场土地463.5亩纳入855农场土地收费。1998年所有种地户承包费都是每亩50元,唯独对高彩绪收取每亩110.18元。1998年855农场第一次抢收受害人大豆500亩,价值153000元,第二次抢收25026斤,价值25526.52元。农垦中级法院经过书面审理,没有开庭,没有举证质证,虽然改判高彩绪承包林场土地的亩数,从其中刨除一半,但是还有200多亩判在受害人身上。1998年855农场将受害人种植的大豆全部抢走,导致受害人没有钱投入,1999年400亩土地撂荒。
2009年7月25日,经高彩绪的举报,以黑龙江省建设厅厅长张永刚为督导组组长,带队进驻855农场督办,但督导组走后,农场拖着不办,致使张永刚厅长于9月23日再次到855农场督办。855农场为了打击报复,派警察在北京将高彩绪孙永芹夫妇扣押,雇用黑保安将二人押往廊坊市郊区的玉米地试图杀人灭口,后因发现有人录像,凶手才逃离现场,最后高彩绪夫妇仍被农垦公安局分别拘留19日、10日。
专家认为,黑龙江省855农场拒不执行黑龙江省政府文件,任意加重农工负担乱收费,是酿成纠纷的根本原因。按照黑龙江省1986年黑农(86)4号文件规定,对农民自费开发荒地的自开荒地,第一年起三年免费,五年内免税。但是,855农场拒不执行省政府文件,高彩绪1986~1988年自费开荒470亩,一直未享受应有的免费免税待遇。不但如此,当时农场巧立名目(如教育基金、农机管理费、养路费等)、任意提高土地承包费用的做法也是错误的。
855农场违反国家谁开荒谁利用谁受益的原则,将自开荒地竞价发包的做法明显不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1989年7月5日)第三条明确规定:“国有土地经开发利用,其国家土地所有权不变,依法开发利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若干意见》(1994年3月5日)第九条第一款:“在农业综合开发范围内,实行谁开发、谁利用、谁受益。在一定时期内使用权不变,可以继承,可以依法有偿转让。”1994年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黑龙江省拍卖“五荒”资源使用权的暂行规定》第八条:“‘五荒’资源使用权的出让期限,可根据资源和开发项目的具体特点确定,一般不少于30年,最长可至70年。”2003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十款:“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开发、整理、复垦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原土地所有权原则不变。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可确定给从事开发的投资者。”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文件2007年黑垦局发(2007)7号《关于推进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操作方案》:“按照《国务院2005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4号)和中发[2006]1号文件关于“2006年,在全国范围取消农业税”的规定,全部免除国有农场的农业税(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畜牧税,下同)。国有农场通过降低土地承包费的方式,落实免除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政策,降低农工社会负担。”“清理和规范国有农场对农工的各种收费。”“今后随国家政策调整和市场价格变化,需调整收费标准和增加收费项目的必须经农场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总局审批,并报农业部农垦局和财政部农业司备案。”“严禁管理区发包土地另行加价。”“国有农场要相应降低土地承包费。”“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适当延长土地承包期。”“统一制订农工负担手册(卡)。负担手册(卡)应包括所有面向农工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数额等。凡负担手册(卡)之外的收费,农工均可拒付。”
根据高彩绪提供的《高彩绪开发性家庭农场开荒费及上交利费税清算账单》、《高彩绪开发性家庭农场上缴现金明细表》计算承包费用,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合理性,专家建议855农场自行纠正其错误,中央、黑龙江省委省政府、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也有义务勒令、督促855农场纠正错误:返还所抢小麦大豆的款项及利息,退还多收租金69508.215元及利息。
855农场将高彩绪孙永芹夫妇强行送进黑龙江农垦总局精神病医院,强制他们服用不明药物,造成高彩绪心率过速、记忆力减退。另外在2009年2月6日,高彩绪被公安分局局长的亲属打成轻伤,医生给受害人打毒针,农场警察伪造询问笔录,捏造事实,极力为犯罪嫌疑人开脱。专家认为,以上情况,上级机关皆应介入调查,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
专家指出:牡丹江农垦法院违反《民事诉讼法》233条规定,查封扣押应在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才有权进行查封、扣押。而本案未经审理,更没有生效判决,不适用查封扣押措施。应适用《民事诉讼法》92条诉讼保全。即使查封扣押,物品也应由所有权人保管,不应该给诉讼原告,更不应该查封生产工具。查封时法院应下查封裁定书。本案没有查封裁定,故查封程序不合法。由此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应由牡丹江农垦法院依法赔偿。
专家认为一审法院故意销毁(1998)牡民经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卷宗涉嫌违法,二审法院不让当事人举证质证,再审法院立案后,既没有开庭也没有听证,没有询问当事人,也没有实地勘验,伪造询问笔录和土地勘验笔录,伪造签字,涉嫌严重违法。法院为达到让农场胜诉的目的,不惜连换三任审判组织,不审查农场的收费是否合理合法,不清理高彩绪与农场的往来账目,法院的做法是完全错误的,甚至涉嫌违法。将高彩绪承包的红霞林场土地463.5亩纳入855农场土地进行收费,迫使高彩绪交双重土地承包费用,也是错误的;二审法院不开庭,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让双方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构成程序违法。855农场针对高彩绪的举报进行打击报复,雇用黑保安企图杀人灭口,对于此项,公安机关应当介入调查以保护农场职工的生命权利。
专家建议,对于855农场干部,涉嫌犯抢劫罪、侵占罪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调查;对于枉法裁判的,应当进行追查;对于参加抢粮的农场干部、公安人员,应当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公安机关涉嫌渎职、行政不作为的应当受到查处;将受害人夫妇抓进精神病院、侵犯他人生命权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当绳之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