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丰群众为垄断企业每年多掏钱约2亿元
近日,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一食品企业投诉反映称,海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涉嫌选择性执法,意图制止从外地购进猪肉制品企业在海丰县辖区内经营,帮助当地一家食品公司垄断操纵猪肉市场。海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如何设置所谓“门槛”去管理从外地购进猪肉的企业呢?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从海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对海丰县某企业所出具多份自相矛盾的法律文书便可以“窥见一斑”,其目的“不攻自破”。
近年来,有不少群众投诉称,海丰县辖区内的当日每斤猪肉价格高于周边地区两元以上。按照法律法规和民生政策,海丰地区猪肉市场应遵循市场化运作,鼓励更多企业依法参与猪肉经营,形成良好市场竞争环境,惠及百姓。
长期以来,海丰地区猪肉由一家食品公司垄断经营,哄抬价格损害群众利益情况频频发生,却没有职能部门介入处理。按照周边地区猪肉价格对比评估,海丰地区百姓每年消费猪肉,要为这家垄断经营的食品公司多掏出2亿元。
海丰县一位不具名的职能部门人员说,早有职能部门发现海丰地区猪肉市场被本地一家食品企业垄断操纵,没有实行多元化经营,猪肉价格高于周边地区问题严重,海丰县对此猪肉价格监管基本“失灵”。
海丰县食药监局涉嫌帮助垄断企业“铲除异己”
在海丰县,一些食品企业饱受海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之苦。有些食品企业经过一番“修理”之后,选择妥协,忍气吞声。
更多的食品企业老板认为,近期来,海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作为、乱作为的做法,实质上是利用自己手中权利,充当某些地方垄断企业利益集团“打手”,故意设置一些门槛干扰企业合法经营。
执法现场
海丰县某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就是海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选择性执法”受害者之一。
据介绍,海丰县某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成立以来,依法经营肉制品,拥有固定合法的肉品进货来源,从深圳一家合法食品生产企业购进检疫符合国家标准的猪肉进行销售。
海丰县某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所购进的猪肉,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完整的相关产地证明、购货凭证、检疫合格证明文件。
但是,海丰县某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仍然避免不了给海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的命运。
责令改正通知书
2017年2月9日,海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海丰县某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发送《责令改正通知书》[(海)食药监 责改(2017)04号]。
《责令改正通知书》载明:经查,你(单位)销售、存放的猪肉产品没有在销售、专用柜内存放、销售,没有保持0至4摄氏度冷链等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2月9日,海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这次“执法”过程中,声称自己是海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拒绝向海丰县某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出具执法人员身份证明,也没有“一次性”书面告知猪肉存在哪些问题。
听证告知书
当时,海丰县某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对海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责令整改”感到一头雾水。
按照海丰地区市场猪肉档口销售习惯,猪肉是没有存放专用柜的。显然,海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要求海丰县某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在销售、专用柜内存放、销售,没有保持0至4摄氏度冷链”的做法,只是针对海丰县某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而设计的“做法”,是典型的“选择性执法”。
合格证明
行政执法文书认定自相矛盾,存在徇私枉法嫌疑
《责令改正通知书》收到后,事情没有海丰县某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想象中“改正”那么简单。
2017年2月27日,海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海丰县某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送来《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听证告知书》[(海)食药监听告(2017)03号]。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听证告知书》载明:你(单位)经营未经肉品品质检验的生猪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七)项的规定(注: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于人民币20000元罚款。
从《责令改正通知书》(问题:没有存放在专用柜)到《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听证告知书》(问题:肉品未经品质检验),海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换了两次截然不同的“说法”,自相矛盾。
海丰县某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认为,《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听证告知书》所指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的生猪产品”问题并不存在,公司可以提供完整的品质、检疫合格证明文件。
值得注意的是,海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对海丰县某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选择性执法”过程中,没有要求提供肉品品质检验相关资料。在行政处罚时却“袭击”提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的生猪产品”说法,其依据从何而来?
有法律人士指出,海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袭击”提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的生猪产品”说法不妥,存在执法不严或枉法情形。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生产地前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前查验品质检验。
也就是说,海丰县某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从深圳合法经营的企业购进猪肉制品是经过严格的品质、检疫检验的。
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条规定,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不得重复检疫。然而,海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提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的生猪产品”的认定依据又是从何而来?
那么,海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提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的生猪产品”的认定为何没有在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时要求海丰县某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相关资料呢?
即便海丰县某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对海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存在诸多的质疑。同时,海丰县某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也向该局提出书面申辩,但仍然无济于事。最近,海丰县某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收到该局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维持之前提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的生猪产品”的认定。
海丰县某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负责认为,事情并不简单,某些人在利用手中权力操纵海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猪肉销售企业进行所谓执法打击,从而控制垄断本地猪肉价格,牟取巨额暴利。
海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如此执法,其目的是什么呢?涉事企业深感无奈,唯有请求广东省委、省政府、省纪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介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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