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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褚福民抢劫案真相调查

时间:2017-04-18 18:00:42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案情回顾:

2009年12月13日家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的褚福民接到黑龙江亲属的通知,因涉嫌参与一起抢劫案,正被依安县警方网上通缉,为证明自己是清白的,褚福民主动与黑龙江省依安县警方取得联系,依安县警方让他到当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后被依安县警方带回依安县接受调查。2011年10月31日被齐齐哈尔市中级法院认定抢劫罪名成立。并判褚福民无期徒刑。褚福民不服上诉到黑龙江省高级法院被驳回,后申诉同样被驳回。

判决认定褚福民抢劫犯罪罪名成立,主要依据是褚福民的有罪供述与在案其他证据及证人证言印证一致。但是综观全案,本案缺乏能够锁定原审被告人褚福民作案的客观证据,参与作案的时间不能确认,作案工具杨木棒子来源不能确认,2011年7月26日第一次开庭前证人付海英、洪艳桥在法官办公室由公诉机关询问笔录缺失,更重要的是,案发时的原始(1994年)书证、物证、卷宗缺失,就连起码能够证明褚福民参与作案的脚印,血液、DNA、凶器等客观证据都没有,“作案工具杨木棒子  ”也并不能证明其就是作案的工具,尤其是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却没有提取凶器杨木棒子的记载,该页是空白的。褚福民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有罪供述与在卷宗其他证据供证一致的真实性、可靠性存疑。原判据已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据标准,也没有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

2016年12月13日原一审主审法官孟xx向记者透露,褚福民抢劫一案因证据及证人证言不确定性,尤其是案件目击证人洪艳桥前后陈述互相矛盾、反差太大,根本无法办成铁案,并将自己的意见上报给有关领导及审判委员会,并保留了自己的意见。将来复查褚福民一案确有错误,追究责任时与己无关;关于证人为什么没批准出庭进行控、辨双方质证和此案的判决结果都是审判委员会决定的,自己只是一个服从者。当记者提出查阅一下审判委员会对该案判决依据时,被告知在副卷里,副卷是秘密的不允许查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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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记者在卷中发现了这份被害人家属于2011年5月23日,写给齐齐哈尔市政法委书记的一封控告信,时任政法委领导批示后,转发给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主管副院长。控告信第二自然段(中间部分)笔者认为写得非常有“水准”和“力度”,被害人“家属真是用心良苦”,他(她)们既赞扬了依安县警方秉公办案,又为依安县警方澄清了没有被金钱所收买;既以被害者家属的身份给受诉法院施加了压力,又怀疑受诉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被重金收买,不按法律程序秉公办案;并向受诉法院诉说;肯为褚福民出庭作证的人,是褚福民家属怂恿不明真相的村民。实际上所谓被害人“家属”写这封控告信目的(从这封控告信书写内容、意味深长,不排除警方所为),就是不择手段地逼迫受诉法院倾听一下“呼声”,利用这种“呼声”来达到阻止证人出庭作证的真正目的。

为了平息所谓“呼声”,一、二审法院及再审全部拒绝了被告人褚福民辩护律师向法院申请主要证人出庭进行质证的请求。在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情况下,为满足所谓“群众的期望”,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就放弃了独立审判的原则,就按‘批示’“妥处”了此案?如此不公开、不透明审理、定性案件,社会怎能不响起一片质疑之声呢?

笔者认为,法官在审理刑事案件中,首先要准确把握案件的基本事实,坚持依法独立审判的司法原则,对案件的处理做到实事求是,决不能一听到强调倾听群众呼声就放弃独立审判的原则和要求,更不能做出违法事实和法律的裁判;法官一定要审慎行使宪法赋予的司法审判权,让广大的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司法的公正。

褚福民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为什么拒绝证人出庭?据褚福民的一、二审辩护人刘文献律师介绍说:“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历来都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褚福民抢劫一案,除了三名被告人前后矛盾的供述外,没有任何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褚福民在案发现场参与作案。公诉机关在一审庭审时向法庭提交的的唯一的所谓目击证人洪艳桥的证人证言,不仅前后矛盾,而且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

刘文献律师表示:案发10年后,2004年9月7日证人洪艳桥第一次笔录中陈述,看到的犯罪嫌疑人为三人,而且只看清其中一人是王文斌。可在以后的笔录中竟然又出现犯罪嫌疑人为四人的说法,并且,本案涉及的三名嫌疑人他全部都认识(因另一人徐英杰已被处决),值得一提的是,他竟然能在距离案发现场200多米的距离外;还隔着两条树林带的情况下,清楚看见躺倒在地上的被害人被打击的具体部位,能看清楚被掏的是上衣兜,还是裤兜。更让人感到荒唐的是,这样的证人证言竟被一二审及再审法院法官们采纳,作为定案的依据。除此之外,没有任何直接有效的证据证实褚福民参与作案。

证人杨金刚、拱宽的证言材料。杨金刚是依安县富饶乡兴良村村民。2010年5月14日他在依安县富饶乡派出所所作的笔录证实,1994年案发当日下午2点钟左右,他在地里刨“柞子”,在远处看到了作案的全过程,是三个人追上被抢的牵牛人,二个高个,一个矮个,三个人对被害人进行施暴抢劫。拱宽在1996年6月15日于依安县看守所检举徐英杰的材料中证实,徐英杰和他说过,徐同王文斌还有一人,是谁忘了,打死一个卖牛的老头,抢了二、三千元钱,是用木棒打死那个老头的。从杨金刚到拱宽证言材料中可以证实,抢劫作案的是三个人;而法院认定的四个人作案的结论,与客观事实不符。

一、二审及再审法院对褚福民有罪证据、无罪证据的取舍和排除、判决褚福民有罪的证据运用和论证等,根本没有提及,这样的判决书、这样草率结论,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与法律规定完全背道而驰。刘律师气愤地说。

无罪证据不能合理排除

刘文献律师接着说:“在整个卷宗中可以看到,从左冬梅、付海英的日记、到证人吴倩文、刘亚贤、薛秀琴、付旭芝、刘亚娟、陈立有、宋有福等人的证人证言;从不同的角度直接或间接的证实了褚福民不在案发现场,案发时在山东。这些大量无罪证据,没有一项能够合理排除。不但如此,这些无罪证据可以说是确实、充分的,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问事实、不讲法律,更无视这些无罪证据的存在,枉法裁判。我国《刑事讼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当庭质证,我虽然多次以书面的方式向法院递交证人出庭申请,并详细说明了卷宗中证人证言的矛盾及证人出庭的理由;要求本案的关键证人洪艳桥、付海英、吴倩文等多位证人出庭作证;尤其在证人洪艳桥前后证言矛盾,内容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的情况下,洪艳桥本人出庭,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但法院十分武断地做出不允许证人出庭的结论。至今我也想不通,法院为什么害怕证人出庭进行质证?澄清案件事实真相,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难道不是每一位审判法官的神圣职责吗”?

依安县警方刑讯逼供证人作伪证 法院认定,无罪变有罪

受诉法院认证的警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是否真实、可靠?为此,记者几经辗转山东、上海、江苏、黑龙江等地对证人洪艳桥、付海英、薛文库、孙文贵、吴倩文等人进行调查采访,

以下是调查、采访证人时的同步录像(征得以下当事人同意)

一、证人洪艳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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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洪艳桥说:“我小学都没毕业,不认识多少字,看不下来警察所写的询问笔录”。可依安县警方在2009年11月27日询问笔录最后一页下方却写着“以上记录我看过属实”的字样。正是在这份笔录中,洪艳桥第一次说出王文斌以外的三个同案犯徐英杰、褚福民和焦德福。这份笔录内容的客观性、真实性值得存疑。 

2洪艳桥表示:“2010年12月23日自书证明材料,是在大连写的,当时办案的警察就在身边,由于心里害怕,他们怎么说,我就怎么写,我当时写不下来,照葫芦画瓢都很难写对,里面有很多错别字,我也念不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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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洪艳桥陈诉,在齐齐哈尔市中级法院开庭前,褚福民的亲属及辩护律师找我,让我到法院出庭作证。开庭前检察院的人在法官办公室给我做笔录时问我来干什么?我说给褚福民作证。后来不知什么原因就不开庭了。当天晚上我就被依安县警察带走了。关在一个屋子里两天两夜后才让回家。所以才没能上法庭作证。这期间,警察打我嘴巴子,嘴都给打肿了,还让我撅着,弯着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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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艳桥诊断为:左颞(左太阳穴部位)及关节钝挫伤

依安县警方限制证人洪艳桥人身自由,阻止其出庭作证,并对其殴打辱骂,迫使其不能按时出庭作证。这也说明一点,依安县警方之前取得证据存在真实性、可靠想及违法性问题,怕败露其办案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而铤而走险,冒着触犯法律的风险,来阻止证人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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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洪艳桥陈诉,当年在案发现场,只看出又王文斌,没有看出有其他人。这就与其在2004年的陈述相吻合,与2009年以后的陈诉相互矛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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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洪艳桥陈诉,路过案发现场附近时,当时没下自行车。这就与其在2004年的陈述相吻合,与2009年以后的陈述相矛盾了。

6洪艳桥说:“在看守所辨认犯人时,一共去了三个看守所,只认出王文斌,其他两个人没认出来。辨认笔录上的签字,他们(警察)让我签字我就签,因为害怕,我又不认识多少字,写的什么我也不知道,我都让他们打怕了”。以上依安县警方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见证人、记录人均触犯了刑法第三百零五条,构成伪证罪。

二、证人付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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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海英证明:其出具的书面证言及最初询问时的陈诉都是真实的,而后来证言内容的改变,是因依安县警方发布网上通缉令,异地关押、刑讯逼供、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对其殴打、辱骂,逼迫自己做出的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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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海英说:“2011年7月26日,齐齐哈尔中院原定当天开庭审理王文斌、褚福民、焦德福抢劫杀人一案,褚福民的辩护律师申请姓洪一个证人和我出庭为褚福民作证。检察院的人开庭前在法官办公室对我进行了询问,问我来干什么,我说来为褚福民出庭作证,他问我做什么证,我说证明褚福民1994年清明节时在山东,没在黑龙江。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询问后,检察院的人就走了。后来听说由于证据反差太大、、、临离开时还嘱咐褚福民的亲属注意保护好证人。可在当天晚上,我就被依安县警察从住的旅店强行带到刑警队,并对我进行打骂、恐吓,上手段等等、、、”付海英于2016年5月10日亲笔书写了一份“我在褚福民案件中曾两次遭侦查机关刑讯逼供作伪证”具体内容如下:

我在褚福民案件中曾两次遭侦查机关刑讯逼供作伪证

我叫付海英,家住:山东省巨野县永丰区程庄村,

身份证:                          电话:

现在我把两次遭黑龙江依安县侦查机关刑讯逼供作伪证的经过如实的陈述给有关部门。

第一次事情经过:

在2010年初冬的一天,山东巨野当地派出所给我打电话,说找我有事,我就告诉他们,我正在曹楼村,当时他们来了几个人,有的我认识,有的不认识,认识的是东北的警察,因为前不久他们来过巨野,问过我一些事情,就是关于褚福民的案子的事,东北的警察说这次还是因为褚福民的案子的来的,让我配合一下,之后,他们就把我带到当地公安局刑警队,东北的警察商量要把我带走,,我们当地的警察不同意,说没有网上通缉令。他们东北的警察就用手机和家里联系,要求在网上发个通缉令。天快黑的时候,依安县警察在网上查到了通缉令。说我涉嫌伪证罪被通缉带走。当晚十点种我被带到潍坊宾馆一个房间,这时有个自称是黑龙江齐齐哈尔公安局的领导就开始给我谈话,问我说“付海英1994年清明节那天你在山东日照见到褚福民了吗”?我说:“见到了,因为那天是我的生日,所以我记得很清楚,那天大姐(褚福民的妻子)还送给我一个日记本呢”。他们一听我这么说,就急眼了,说我见鬼了,褚富民自己都交待了,那天他在东北赶大集呢,并拿出很多材料给我看,威胁我说,作伪证是要判十年的,你家孩子还小,为了孩子你想想,一旦你被判十年,到时你老公不要你,孩子也不会认你,还说所有为褚福民作证的人都翻供了,就你还傻着呢。但我仍还坚持事实,他们就翻脸啦,然后就轮班审问我,不让我睡觉,我要求给家里打个电话,他们也不让,没办法我只好说,清明节那天褚福民在不在日照我记不清了。他们拿到另一房间商量后回来说,记不清不行。他们又开始轮流审问我,连眼睛都不让闭一下,在这种精神酷刑下,我不得不按他们的意思去做,只好违心的说,清明节褚福民不在日照的伪证,他们达到目的后,并没有放我回家,而是又把我带到日照、济南后,才通知我爱人来接我。

第二次事情经过:2011年夏天7月份,褚福民案要开庭审理,因为我被逼无奈的情况下,违心地作了伪证,所以,我要到法庭上澄清事实。开庭前检察院的检察官问我来干什么,我说来为褚福民作证,他说:你在山东潍坊做笔录的时候,不是说94年清明节那天你没见到褚福民吗?我说:“我如果不那么说,警察就不让我回家”。不知为什么,庭不开了。我就回到旅店等消息,谁知当天傍晚就来了好几个警察,强行把我和另一个证人带到刑警队,把我关在一间小屋里,之后来了两个警察,骂骂咧咧的指着我说:“你胆子不小啊,敢到这里胡说八道,你他妈的就是小农民,信不信把你弄死,你都不知道自己咋死的。你说94年清明节那天你在山东日照见褚福民了?”我说:“见到了,那时他就在日照,帮我二姑夫卖东西”。他们恼羞成怒的把我铐在床头,就开始打我嘴巴子,拽我头发,让我撅着等等,开始折磨我,并让我承认,我说的这些真话都是左冬梅教的,不承认就挨打。一夜之间我仿佛进了鬼门关,太残酷了。我想,我要真死在这里,我家怎么办呢,为了活着,只好听命与他们,让我怎么说,就怎么说,他们达到目的后的第二天,就带我们去了齐齐哈尔检察院。在检察官的办公室,我做笔录,检察官还问我警察有没有刑讯逼供,我违心的说没有。我怕再被警察打,当时我的耳朵嗡嗡直响,脸上也阵阵发热,心里很委屈。做完笔录后,又被依安警察押上车,押到依安县公安局待了一天一夜,才通知左冬梅的亲属将我接回来,出于关心他们带我到医院就诊治疗。这就我惊心动魄两次遭黑龙江依安县警方刑讯逼供作伪证的经过。

由于我的伪证给褚福民造成的伤害,深感内疚,但我也无能力改变着(这)一切,因为我就是个农民,我只想说句真话、实话来澄清事实真相。几年来伪证的证词给我内心造成的煎熬,痛苦无法言表。为了不再受良心的谴责,我决定把作伪证的事曝光,让大家知道案件的真相。

谢谢大家

 

                                                付海英

                                                       2016年5月10号

(以下图片是付海英亲笔书写的“我在褚福民案件中曾两次遭侦查机关刑讯逼供作伪证”及“依安县警方对没有犯罪行为的付海英发布的通缉令”、“被拘留时的拘留证及2011年7月29日的病历诊断:‘左面部钝挫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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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福民的辩护律师曾多次申请出示公诉人在法官办公室询问二位证人的询问笔录,可开庭时,公诉人并未出示,至今在卷中也没看到这两份证人的询问笔录。

依安县警方对洪艳桥、付海英二位证人,既实施了阻止证人出庭作证的行为,也实施了强迫证人作伪证的行为。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妨害作证罪。根据该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三、证人薛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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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证人薛文库调查中,薛文库说“当年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为1994年杀人的案子找过我,只说是要调查我报案的过程。我并没有说过笔录中的那些话。由于我是开出租车的司机,当时笔录做了一半,我就来活啦,办案警察就让我在后面一页纸上签了自己的名字,我就干活去了”。薛文库说他和办案人之一汪明十分熟悉,也是出于对警察的信任,后面写的是啥内容我就不知道了。当他看了当年的笔录时,顿时就发火了,立即给当年的办案人员汪明打电话,澄清自己没有说询问笔录上面的话,是办案人伪造的。

因此,证人薛文库2010年4月8日的笔录(卷宗第一册第77页薛文库笔录)中有关为王文斌、褚福民“出这事之前,他们始终在村子里骑大红摩托,偷鸡摸狗不务正业,他俩始终在一起,出了这起案件以后,公安局就来调查,我就没看见他俩”的证言就不真实了。依安县警方涉嫌伪造了这份证言。

四、证人张万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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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张万胜调查中,张万胜证明:当年,黑龙江省依安县公安局办案人员汪明和小惠(惠忠志已自杀)二人来大连前,是汪明先打电话联系我,我去接站,安排午餐吃喝,并帮助二人找到证人洪艳桥。在他们二人住宿的大连市金州区西太平洋酒店,汪明与张万胜在酒店一楼大堂聊天,小惠一人在楼上房间对洪艳桥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在此期间,汪明一直和我在一楼喝茶,没有上楼。询问笔录上的两处“汪明”二字并不是汪明本人所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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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询问洪艳桥过程中,不排除办案人小惠(惠忠志)对洪艳桥采取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的可能。

五、证人孙文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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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证人孙文贵的调查中,其反映的情况也与警方的询问笔录记载的内容反差较大、矛盾重重。

依安县警方违法办案 任意拘留、羁押无辜之人

2010年十一放假后,被告人褚福民的妻子左冬梅和被告人的哥哥褚福林二人,从山东日照来到黑龙江依安县公安局询问褚福民案件进展情况,依安县警方告诉二人主管案件领导不在,案件进展不便透露,等主管领导回来再说。之后,左、褚二人便在依安县等候消息。2010年10月18日上午二人接到依安县警方电话说,主管领导回来了,让他们二人到公安局去一趟,左、褚二人急忙来到公安局,到后却被警方宣布:因你二人涉嫌提供伪证,现在对你二人进行刑事拘留。随后,便将二人分别羁押。褚福林羁押到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看守所,左冬梅羁押在依安县公安局看守所。同年11月25日(一个多月后)依安县警方决定对左冬梅取保候审,交纳保证金三千元。同年12月26日(两个多月后)依安县警方决定对褚福林进行取保候审,交纳保证金两万元。被告人家属询问案件进展情况,是件非常正常的事,却被依安县公安局扣上涉嫌提供“伪证”罪,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乱用执法权力的荒唐行为。

2011年7月26日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王文斌、焦德福、褚福民涉嫌抢劫一案公开审理,庭前齐齐哈尔市检察院公诉人金xx在主审法官办公室对证人付海英、洪艳桥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后表示:由于证人证言反差太大,申请法院延期审理。公诉人在离开法庭时,还特意嘱咐褚福林、左冬梅一定要保护好证人。可当日晚间证人付海英、洪艳桥就被依安县警方强行带走。翌日,褚福林、左冬梅到齐齐哈尔市检察院向公诉人说明昨晚证人被依安县警方强行带走的情况时,公诉人金xx告诉他们在大厅等一会,他了解一下情况,谁知30分钟后,依安县警方突然闯进检察院大厅,将左冬梅,褚福林二人强行带离检察院,并对二人又以提供伪证罪为由,第二次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一个月后)警方以监视居住释放二人。值得一提的是,查阅本案的全部卷宗,也没找到左冬梅、褚福林两次涉嫌所为提供“伪证”的一点点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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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25日依安县警方决定对左冬梅、褚福林进行监视居住

四、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公正审判

1、办案侦查机关滥用手中的权利,对没有违法行为的证人付海英采取网上通缉措施。他们害怕证人付海英和洪艳桥出庭作证会败露其侦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通过胁迫手段和刑讯逼供行为,胁迫证人作伪证和伪造证人证言。

2、公诉机关在明知证人洪艳桥、付海英在被依安县警方带走后的短短20几个小时里,就突然改变证言内容的情况下,抛弃法律监督的职责,放任并伙同警方制造伪证。

3、一、二审及再审法院也袒护警方和公诉机关,拒不批准证人出庭作证。

4.本来侦查、公诉、审判三个机关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可在本案中,这三家却只有了配合,没有了制约。这严重地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严重地侵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地损害了我国的司法公正。根据本案申诉进展,我们将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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