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百万房产被执行 检察院认定法院程序严重违法
新湘全媒体湖南衡阳讯(首席记者 李凌)湖南省衡山县33岁的刘俊怎么也没有想到,因为父亲在一张461万多元的借条上签下自己和母亲的名字,导致他价值数百万的房产被执行,而法院仅对借条进行认定就作出裁定,后来,当地检察院认定法院先裁定后立案的严重违反程序,要求撤销民事裁判,却一直未得到执行。这个案件还引起衡山县15名县人大代表的集体关注,却都石沉大海。
数百万房产被执行
事情还得从2013年说起,当年上半年,刘品梅因为在广东欠款200万元,他名下在广东的一套价值670万元房产被当地法院查封,并进入执行阶段。刘品梅担心法院拍卖后,多余的房款不返还给自己。
这时,刘品梅的朋友罗美英称,自己在衡山县人民法院有关系,她老公弟弟以前就是衡山县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后来下海从事律师工作。罗美英出主意让刘品梅给她出具一份4616000元的借条,她拿着借条找衡山县人民法院执行。这样,衡山县人民法院和广东的法院就可以共同执行刘品梅在广东的房产,刘品梅的多余房款也能要回。
于是,2013年9月30日,刘品梅给罗美英出具了一份4616000元的虚假借条,双方达成协议,衡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到位后,罗美英将该笔款项交给刘品梅。罗美英只需要50万元的佣金。
刘品梅告诉新湘全媒体,当时,他同时还在以自己价值3000多万元的别墅做抵押向长沙一投资公司贷款2000万元,因为刘品梅一直经营钢材生意,长沙的投资公司则要求刘品梅出具一份和国资公司签订的钢材供货合同。
这时,罗美英又出现了,罗美英的女儿在湖南路桥公司上班,她愿意伪造一份金额上亿元的虚假钢材供货合同。
2013年10月7、8日左右,罗美英告诉刘品梅,她女儿同意出具这份虚假合同,但是她女儿要求刘品梅的儿子刘俊、妻子宋春桃也在当时的4616000元的借条上签字。
至此,罗美英的圈套全部完成。刘品梅告诉记者,4616000元的借条完全就是个虚假借条,之后罗美英根本没向自己打款。后来,罗美英的目的达到以后,这份虚假合同就再也没有签订。
让刘品梅没有料到的是,就是因为这个4616000元的虚假借条,他却被罗美英告上法庭,也导致儿子和妻子的财产被执行。
2013年10月18日,应罗美英的多次要求,衡山县开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唐玉美对罗美英与刘品梅的经济纠纷进行了调解。衡山县司法局2015年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显示,唐玉美在该说明中称,罗美英告诉她,自己和刘品梅是很好的朋友,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先后分两次找她借过钱,而借款金额正是刘品梅签下欠条的4616000元。
当日,衡山县人民法院判决,刘品梅、宋春桃、刘俊同意对罗美英借款4616000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刘品梅、宋春桃、刘俊同意在当年10月28日之前向罗美英归还全部的借款。
2015年10月10日,衡山县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衡山县人民法院出具的这份执行裁定书称,2014年7月17日,该院将刘俊和宋春桃位于广州的房产和车位强制执行,并进行拍卖,但均流拍。记者在该执行裁定书上看到,2015年9月17日,罗美英向衡山县人民法院请求将刘俊和宋春桃广州的房产和车位作价交付给她抵偿相应债务。
于是,衡山县人民法院裁定,将刘俊广州的房子作价366万元交付罗美英,将宋春桃的车位作价36万元也交付罗美英。
刘品梅告诉新湘全媒体,衡山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仅仅以借条为依据判决,根本没有查询是否有银行流水或现金支付。刘品梅多次要求衡山县人民法院撤销此案,“让我和罗美英公平打一次官司,多次到上级申诉,没有得到任何回复。”
检察院认定法院程序严重违法
刘俊告诉记者,早在2015年7月23日,衡山县司法局就出具了一份《关于衡山县开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罗美英与刘品梅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情况说明》,衡山县司法局在该情况说明中指出,该案纠纷当中牵涉借款的金额巨大,调解时对于整个债权债务关系调解员仅看了借条,没有详细询问具体情况,调解程序过于简单。因此,该局认为,根据《人民调解法》相关规定,应当记录调解情况而没有记录,所建立的调解工作档案不完善,材料不齐备。
而且,该情况说明指出,双方对债权债务产生的过程等内容表述不一,加之双方当事人当日申请调解,当日申请司法确认是否又更深层次的原因还值得探讨。
最后,衡山县司法局在该情况说明中建议法院依法慎重处理。
衡山县司法局这份建议慎重处理的情况说明并没有得到衡山县人民法院的认可,才出现了上述执行裁定。
衡山县司法局局长沈雁中告诉记者,他们对此事非常重视,进行了详细调查,所以才出具了上述的情况说明。
当时参与调解的衡山县开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调解员唐玉美则称,“当时没有制作调解记录。”“签名也不是当面签订的,公章也不是当面盖的。”刘品梅说,而是罗美英多次要求唐玉美带公章到她自己家盖的。刘品梅和儿子、妻子调解时其实并不在场。
而同在2015年,衡山县人民检察院就对此事发出过检察建议书。
衡山县人民检察院查明,2013年10月21日,衡山县人民法院作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却在此前的10月18日,指定审判员审理此案,并在当日作除民事裁定。此举存在先裁定后立案的严重违反程序的情形。
衡山县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建议书中称,衡山县人民法院在该案中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属程序违法。
衡山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衡山县人民法院撤销之前的民事裁定。
对此检察建议书,衡山县人民检察院负责此案的民行科科长阳新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进行了确认属实,其称,衡山县人民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书是因为法院程序违法。
和衡山县司法局的情况说明一样,衡山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衡山县人民法院也未予以执行。
记者了解到,衡山县人民法院曾就检察院的检察书进行过回复,其在回复中承认该案从受理到结案存在瑕疵和不足,主要是立案人员未告知申请人该案因故需对立案时间进行技术处理,未充分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另外,衡山县人民法院在该回复中承认,立案人员进行技术处理后未专门提醒办案人员,办案人员在接受案件时也未对随附的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进行审查。
15名人大代表联名建议石沉大海
此事引起衡山县15名人大代表的关注,衡山县北望乔社区党支部书记罗炳辉、甘棠桥社区主任刘德荣等15名衡山县第十二届人大代表在联合署名的一份《关于对县人民法院(2013)山调确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的建议书》中表示,衡山县人民法院先裁定后立案,且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全,不能进入确认程序。
这份2016年1月22日出具的建议书显示,衡山县人民法院一副院长透露,省高院和市中院某领导利用职权出面为该案打招呼,干扰公正裁判。
因此,上述15名人大代表认为,衡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程序严重违法,建议该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和此前一样,这份人大代表联名的建议书也石沉大海。
记者将继续关注此事,发回最新报道。
15名人大代表签字的联名建议书。
衡山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
衡山县司法局的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