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王凯 刘强) 据郑州的河南派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责任人孙先生反映,河南派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承包的工程结束好几年了,经过多次向对方催要工程款无果,无奈,起诉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确认和签收,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0)郑民四初字第138号,已于2011年元月27日生效。但就是迟迟拿不到工程款,此案件早已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河南派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孙先生多次上访无果,还是拿不到钱。正像老百姓说的一样“赢了官司,不见钱”。对此,孙先生纠结了好几年,精神倍受摧残,家庭支离破碎、倾家荡产,在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健全的制度下,执行为何这么难!老赖又有谁来管!!!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2006年9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钢构彩板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钢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单价为510元/平方米,合同总价按被告提供的预算书计:20366253.13元。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第三条约定工程施工期限为合同生效后50个工作日。合同第五条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为:在钢结构工程完工后,付清工程总价款的90%,验收合格后再支付工程总价款的5%,剩余工程总价款的5%作为工程质保金一年内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工程施工,并如期交工,被告正常使用至今,但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一直到现在仍拖欠原告16366253.13元工程款未付,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合同签订时被告名称为郑州市宇达国际汽车展示销售有限公司。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6366253.13元及利息4962247.94元(暂计至起诉之日);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2006年9月份被告发包给原告的“北环陈砦汽车博览中心”钢结构工程,总面积为39526平方米,每平方米价格为510元,总造价为20158260元。
二、截止2011年1月16日,被告共支付原告工程款6290000元(含被告已直接支付给诚信彩板厂的2640000元及已直接支付给郑州仟和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华圣工贸有限公司、郑州振华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等相关第三人的款项)。
三、下列欠款及相应利息和违约金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债权人,视为对原告的支付。若出现超出部分,亦由被告承担。原告不再承担任何费用。若被告未适时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原告被强制执行,则原告可以就其承担的数额和造成的相关损失,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告。
1、郑州市中牟县人民法院(2010)牟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 尚欠郑州振华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的工程款488990元。
2、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豫法民二终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尚欠河南华圣工贸有限公司的钢材款2630897元。
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二初字第124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尚欠郑州市仟和商贸有限公司钢材款1543760元。
4、拖欠诚信彩板厂的2217000元。
5、拖欠吊车的工程费用。
(注:上述的案件欠款被告已于2016年之前已全部清完,中院办案人员马法官说的)
四、双方认同对外第三方再无其他债务。
五、对于该工程的尾期工程,原告认可被告单独施工所花费的工程款为700000元。
六、综上,被告还拖欠原告工程款六百万(6000000)元。被告于2011年7月1日之前支付原告一百万(1000000)元,10月1日前支付原告贰佰万元(2000000)元,2012年4月1日前支付原告三百万(3000000)元。逾期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若被告在2011年10月1日前未足额履行付款三百万元的义务,原告可以就剩余全部欠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为何执行难:
孙先生系河南派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我公司在2006年9月承接河南宇达国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汽车展厅的钢结构工程,在对方没有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我方垫资施工,并在合同期限内完工。后进入工程款讨要阶段,但对方公司负责人(陈砦村)陈伟强一拖再拖。迫于无奈,我方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贵院调节结案,该民事调解书(2010)郑民四初字第138号已于2011年元月27日生效,但是调解书生效后,对方仍不履行支付义务,无奈我方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此后2012年12月被告宇达公司仅支付我方贰拾万元。2017年元月至3月21止,被告陆续支付我方极少部分执行款。我公司强烈要求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尽快把我们的剩余执行款项和利息执行到位。
我方认为在法院系统加强执行力度的今天,我方仍然拿不到执行款而深感遗憾:
一、法院执行力度较弱,该工程竣工后河南宇达国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就投入使用,后来又将竣工后的该工程租赁给欧凯龙国际家居销售有限公司,欧凯龙每年交付给陈伟强的租金有壹仟伍佰万左右,北京现代4S店每年交付给陈伟强的租金有贰佰万左右,被告当事人陈伟强每年的租金收入高达壹仟柒佰万元左右,到现在为止,欧凯龙已支付陈伟强的租金8年有余,不能说被执行人没有偿还能力。但是我们的执行案件贵院已经受理了快6年了,为什么我方至今仍拿不到执行款,难到法院对“老赖”被执行人真的没有办法了吗?
二、被执行人的负责人经常出入高档消费场所,另据我方了解,被执行人还以个人家属的名义在高档小区买有住房;欠债人过着纸醉金迷的生活,住豪宅、开豪车,但是却未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力措施,可见法院的执行力度值得深思。
三、被执行人的负责人陈伟强在登封成立了郑州市富安康农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伟强,始创于2010年,注册资金2000(万元)。2016年8月1日富安康农牧由郑州市富安康农牧有限公司正式更名为河南省富安康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陈伟强。行政总监是陈凯,注册资金6001(万元)。试问,没钱还帐,有钱办公司,天理何在?人们常说吃水不忘挖井人,滴水之恩涌泉相报!试问,陈伟强如果不是河南派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该公司的项目负责人给你做出的巨大贡献,你哪来的今天?就这样的一个老赖还在2016年12月被河南省电视台授予河南省优秀企业家,天理何在?正义何在!!!
四、引用习近平主席的一句话:“让每一个公民在司法案件中看到公平、公正”。我想问一下,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作为河南省省会的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办案工作人员是否真正做到秉公办事,是否真正的做到了心系人民、服务人民,我们国家的法律是为有钱人服务的吗?是什么原因导致办案效率低,致使我们的案件执行多年未果?我们不言而喻。
综上所述,我们强烈要求执法部门、权利部门、各级领导们关注我们的案件,严格按照法律办事,让申请人早日摆脱经济困境。跪求!!!
——河南派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责任人孙先生
本网将继续跟踪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