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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文登区法院罕遇执行难 申请执行人权益难保障

时间:2017-04-26 12:01:03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虽然拿着胜诉判决书,裁定书中白纸黑字写得明明白白,但是申请执行人却不知道,威海市文登区法院的判决何时能够真正执行,何时才能拿回原本就属于自己的欠款。

  而胡斌良和胡永平父子二人作为涉案被执行人,在完全有能力偿还欠款的情况下却想方设法转移隐匿财产,造成法院执行局多次前往执行都无功而返,遭遇罕见的执行难,申请执行人为此蒙受巨额经济损失,甚至不得不举债欠农民工工资数百万。

  据悉,浙江钱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浙江钱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浙江钱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由于其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因此申请执行人向威海市文登区法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股东胡斌良、胡永平为本案被执行人。文登区法院在受理申请后,进行了依法审查。

  审查结果显示,浙江钱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由胡斌良和胡永平分别出资4000万元、2002万元注册成立。2010年3月24日,胡斌良和胡永平向工商机关申请,各自增资2000万元,并向公司开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晖支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中分别转账2000万元,这两笔款项于当日转入浙江钱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账户内。但是,就在次日,该公司账户分别开出两张2000万元的汇票,将其付给绍兴县炎泰针织有限公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名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将出资款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胡斌良、胡永平作为被执行人浙江钱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在出资款转入账户验资后次日即将该款项转出,因此应当认定为其抽逃出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有关“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者抽逃注册资金的注册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的规定,在此案中,胡斌良、胡永平应当在其抽逃出资4000万元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因此,文登区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规定,裁定追加第三人胡斌良、胡永平为本案被执行人,分别在其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给付法院判定有效债务。

  为早日使判决生效,文登区法院执行局曾两次南下杭州及绍兴多方进行查证,然而却发现胡氏父子早有推脱拖延还款义务的打算,虽然他们和家人整天开着两部奔驰、一部宝马和一部路虎招摇过市,但这些名车及其他财产均不在他们名下,原来他们早就对名下所有财产进行了隐藏和转移,并多次搬离办公地点,狡兔三窟试图为法院的正常工作增添更多困难,使得法院执行局面对这种情况也无计可施。

  被执行人的隐匿转移财产造成法院执行难的行为不仅使得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长期得不到保障和落实,正常的生产经营无法得到保证,而且还造成多名农民工受此牵连无法按时领取总额数百万元的工资,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文登区法院表示,针对此案,法院一直在做工作,但是面对被执行人蓄意藏匿转移财产的局面,暂时还没有有效措施。申请执行人目前还在四处奔波,希望法院能够尽快帮助自己要回欠款,维护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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