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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法院:法官帮助原告挖“陷阱” 公司舍车保帅阻“拖垮”

时间:2017-04-25 09:20:06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近日,记者收到来自烟台市福山区御花园置业有限公司(简称:御花园置业)的投诉举报材料,诉称:山东德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德信公司)在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烟台中院)起诉御花园置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分一案(案号:(2014)烟民一初字第153号),自2014年7月23日立案,在长达二十七个月的审理期间,御花园置业虽通过各种司法救助方式来抗争,但是审判法官利用审判权和多种违法手段,帮原告德信公司给被告御花园置业设圈套、挖“陷阱”,最终御花园置业为了不被“拖垮”,被迫与德信公司达成庭外合解协议。

   事件起因

   御花园置业(甲方)与德信公司(乙方)在2010年7月26日签订了《建筑施工合同》(简称:26号合同),因开发的楼盘规模较大,被国家发改委强制列入必须依据《招投标法》进行招标的项目。26号合同违反招投标法,不能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备案就拿不到施工许可证。

   乙方因怕拿不到施工许可证,中标后与甲方在2010年7月28日又签订了一份《建筑施工合同》(简称:28号合同),并且用28号合同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事后在乙方的要求下双方又约定以26号合同为实际履行的合同。合同第十七条约定“承包方不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的行为导致发包方经济损失,损失计算方法:直接损失加间接损失,再加上国家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按合同约定乙方应在2011年11月30日完成竣工验收,将商品房移交给甲方,最终乙方将工程延期,工期违约353天,造成的利息损失600至800万元(计算方法不同)。其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未按图纸施工,造成44套每户减少1.6㎡,因都是小户型,减少的面积超过商品房合同约定面积错差不得超过3%,使44户购房业主获得退房和索赔的权利。因此给甲方造成了巨大的财产和名誉损失。

   法院起诉与反诉

   甲方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依法提出对乙方违约问题一并处理,遭到了乙方的反对,在协商不果的情况下。2014年7月10日乙方在烟台中法院申请了诉前保全,查封了甲方的银行账户和御花园置业烟国用字(2008)第30099号土地证项下73878㎡国有土地(法院裁定查封时间是二年,可见乙方和法院早就做好了持久战的准备)。乙方在起诉书中明确要求法院确认26号合同无效,在工程施工结算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还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御花园置业接到中级法院相关的查封手续后,在2014年7月20日以德信公司工期违约和工程质量问题到烟台中级法院起诉,中院立案庭明确表示御花园置业可以通过反诉来主张权利,拒绝御花园置业的起诉并退回了立案申请的全部资料。却给德信公司立了案,并且通知在2014年10月8日开庭。

   2014年7月28日,御花园置业向烟台中院领导递交书面投诉材料:①德信公司工期违约在先。②应当受理我公司的起诉或者反诉。③法院超标的查封我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并向法院提交了被查封土地在2014年7月23日为基准所作出的新资产评估报告,该土地市值7560万元人民币。德信公司请求查封只有3300万,超出请求一倍多,是明显的超范围查封应当依法解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2014年10月8日由审判长纪芳组成的合议庭组织开庭,开庭时御花园置业当庭提出了反诉,主审法官却口头驳回了公司的反诉,理由竟是超出了反诉提起的时间?这种口头驳回反诉是明显违法的。开庭过程中法官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特别是在应否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和鉴定的方法上存在违法。因此御花园置业分别在2014年10月18日、11月26日,向烟台市中院纪委、市中院尹院长递交了投诉函,投诉纪芳法官领导的合议庭诉讼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侵犯了御花园置业的合法权益,申请纪芳法官回避。

   黑白合同之争

   2015年1月30日法院开庭,告知另行组成合议庭(后来得知纪芳调离法院),原合议庭成员栾海宁仍留在合议庭,成为新的主审法官,审判长换成了王瑞芳。

   由于法庭在第一阶段存在多处违法,御花园置业聘请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两名建筑施工合同专业精通的高级专业律师进行诉讼代理。这次开庭是此案件唯一一次严格依法办案的开庭,全部庭审都由王瑞芳法官主持。这次庭审的主要诉讼方向是围绕着备案的28号合同,双方举证指证。

   因为土地一直被查封着,御花园置业庭后不停的联系主审法官栾海宁,要求尽早开庭。

   拖了六个多月后,2015年8月13日再次开庭。在没有任何说明的情况下,只有栾海宁法官一人到庭,并且完全改变了1月30日开庭确定的诉讼方向,竟然以26号合同(也就是没备案的黑合同)作为鉴定依据,就黑合同所涉及的内容进行举证和指证。御花园置业代理律师当庭对这种行为提出了反对意见,要求法院解释。

   多方反映情况

   御花园置业于2015年8月18日向立案庭邮寄了反诉状及证据资料,也向主审法官邮寄了以28号合同作为鉴定依据的申请,以期烟台中院能够按照法定程序处理。

   2015年8月21日御花园置业向烟台中院领导发出了长达5页的书面意见,内容主要是1.案件严重超时限,第一次开庭后拖了六个多月才开第二次庭,超标的查封的公司土地问题未解决。2.合议庭成员不到庭,前后开庭不具有连贯性。3.对待各方的诉讼权利保护显失公平。8月26日,御花园置业又向中级法院民一庭的分管领导反映情况,从多个角度表述了御花园置业对这起诉讼的观点,每个观点都配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请求中院领导依法处理。

   自2015年10月26日至2016年4月5日期间,御花园置业对烟台中院民一庭及栾海宁法官违法办案的材料和相关证据,先后向山东省高院主管领导、省高院纪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违法违纪投诉中心、山东省高级法院法官违法违纪投诉中心、中纪委等网站、中央巡视组山东区投诉专用信箱反映,这些投诉最后又返回到了烟台市中级法院。

   然而,开庭时仍然是一个栾海宁独任,超范围查封以及反诉等问题都没有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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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置换担保被拒

   2016年初御花园置业从社会借款6700万,在被查封土地的2/3部分投资建房,共批准新建商品房11栋,建筑面积4.7万㎡。2016年5月11日德信公司向中级法院投诉御花园置业在查封土地上建房问题。此时,11栋商品房已经封顶,直接建筑投资8000多万元,完全具备了商品房预售条件。御花园置业于是提出了多种抵押置换担保的主张。其中福山美食城有房产证房屋5700㎡,评估价值5500万元,御花园一期和二期的全部商业网点7000㎡,至少价值7000万元,也可以用在建的这11栋楼的一部分1万㎡抵押作为土地查封的置换担保。

   这个期间,用错误的黑合同做的工程造价鉴定基本结束,应付德信公司的工程款也没超过1800万元。御花园置业提供的担保物都在5000万元以上,按照法律规定法院应当给予办理置换担保,然而烟台中院的答复是:德信公司认为这些担保物不好变现,所以不同意法院办理置换担保。

   被迫和解

   当时,御花园置业借贷的6700万民间借款要偿还本金和利息,工程施工进度款还欠下2000多万元,如不能及时付款,随时有可能停工。造成新的更大的经济纠纷。只有解除查封的预售商品房才能回笼资金,保证工程正常推进。土地不解封,又不给办理质换担保,资金链随时可能断裂。

   御花园置业诉称:栾海宁给我们指出的唯一的解决方案,就是必须与德信公司达成一次性和解方案,否则法院就不会给这块土地解封。并且公开放言,她要在2017年1月至2月间休产假,只能将案子转给其他法官接着审,如果双方调解她可以协助抓紧办结此案,否则案件只能慢慢审。

   不合解公司只有破产清算一条路可走。御花园置业被迫开始与德信公司协商和解事宜。德信公司提出来的和解内容如下且一项都不能更改。第一:必须认可用26号合同(也就是黑合同)做出来的鉴定结果,第二:在鉴定中,德信公司不能举证部分有200多万,御花园置业必须认可付款,第三:要求利息280万一口价不能谈,第四:御花园置业全部放弃德信公司工期违约的诉讼,工期违约责任一分钱也不承担。第五:德信公司没按图纸施工造成房屋面积减少全部责任都免除。第六:半年内付清全款,别的工程应付款合并在这个案子中一起付清。如不能按期付款按日千分之五支付利息。

   御花园置业的律师表示:和解内容严重违反最高法关于违约责任的司法解释,同意这六条御花园置业蒙受的直接经济损失最少1200万,但是,御花园置业为了不被拖垮,这些不公平要求只能无条件接受。2016年10月18日双方达成了书面调解协议。

   御花园置业对达成合解协议的目的只有一点,就是尽快解除超标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完成置换担保问题。协议第八条“由法院对被告位于福山区南山路106号的御花园14号楼(建筑面积4304.72m2)整栋房屋先进行查封,然后解除烟台中院对御花园置业烟国用(2008)第30099号土地证项下73878㎡国有土地使用的查封,自查封解除之时起本协议生效”。合解协议达成后的第6天,烟台市中级法院在10月24日制作了民事调解书,同一时间解除了对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并完成置换。

   预设的“陷阱”

   御花园置业负责人说:“自2014年7月法院查封了我们土地之初,我们就不停的主张依法解除对超标的土地使用权查封和质换担保问题,可是法院就是不批准。当我公司被迫放弃合法权利,以合解协议的形式满足他们了的敲诈,仅用了6天的时间,法院就完成了土地使用权的解封和置换,并且置换的建筑物面积4304.72 m2只相当于之前被查封房屋面积的1/10。为什么在协议签订之前不能办?”

   “……后来与德信公司协商的时候,德信公司道出了实情:当时在起诉之初就知道要封这块土地,只要封住土地,案子不用审也能结案。所以说,烟台中院民一庭及主审法官栾海宁,从一开始就采用拖延战术。从她任主审法官的第一次开庭到第二次开庭,中间无任何理由间隔六个多月,比中院一审法定审限还长。这是法院通过审判权的行使,公开违法向企业输送利益的典型案例,通过这起案件可以看出法院的法官明目张胆敲诈。根据不完全统计这家德信公司近几年,在中级法院民一庭类似的利益输送案最少有十一起”,这位负责人气愤的告诉记者。“立案时德信公司要求确认26号合同无效,是该合同约定了加重违约责任,直接、间接损失和贷款利息全承担,要求合同无效,不用承担违约责任。后来栾海宁法官违法推翻28号合同,用26号合同作为鉴定合同,是因为用26号合同约定的方法结算,能多增加工程结算款近千万,这是他们早就设计好的圈套”。

   代理人的观点

   纵观这起审理过程长达二十七个月的普通经济纠纷案,最终以调解书结案,而不是判决,其违法违规行为令人发指。

   1、全国的法院都落实了立案登记制度,我的当亊人反诉请求依法成立,烟台中院应依法受理,但是直到案件结案也未受理。

   2,这起普通的经济纠纷案件严重超审限,并且,其超标的额查封已经到了有视无恐的程度。

   3、我的当亊人,依法申请以2010年7月28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工程造价鉴定依据,合议庭不予受理是错误的。鉴定应当依法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提起。德信公司始终没有提交相关以2010年7月26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鉴定依据的申请,栾海宁法官擅自改变鉴定依据的做法严重违法。

   4、合议制是《民诉法》法定程序,烟台中院民一庭进行独任审判,把合议庭当摆设,是严重的知法犯法行为,必须追责 。

   5,主审法官决定主用“黑合同”作为鉴定依据,是公开违反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行为,为此律师已经多次说明观点并提供了法律依据,法院充耳不闻。

   6,诉讼过程违法办案,最终逼迫我的当亊人与德信公司庭外达成书面合解协议。民事调解书只选择对德信公司有利的写入,其沆瀣一气违法办案达到了极致。

   7, 烟台市中院对于我方反映的问题,及上级相关部门转下来了的当事人投诉置若罔闻, 或采取欺上瞒下的方式处理,是知法犯法,是对法律权威的亵渎,造成公权力对人民群众的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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