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回归祖国实行「一国两制」的精髓就是保持「资本主义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如今二十年过去了,值得思考的是,这二十年来,香港真的没变吗?维护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价值还在不在呢?
香港高等法院
这几天,手上拿到了一份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的民事判决书(高院民事诉讼2010年第992号),主审法官欧阳桂如,在聆讯了45 天后作出的判决。这份判词充满了人性、人情,事实陈述清清楚楚,法官在对判案作了详尽的分析后,作出依理、依据、依法的判决,最后还对大律师的收费标准作出细致的解释。一份判决书中体现了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可以看到香港法治的价值所在。
一捧上手,判决书上充满磁性的第一句话扑面而来。法官的判词是这样开始的,「这是任何商人的梦想:在上海中心地带拥有一块价值连城的土地,在上面筑起一幢声名显赫的大厦。但当他需要与他的兄弟苦苦相争究竟谁真正拥有这幅土地和这幢大厦时,梦想就变成一场恶梦,以致使兄弟感情完全破裂。」
为了利益,兄弟反目,众叛亲离的故事比比皆是,但法官的判决书却犹如在讲述一个引人入胜的故事。这哪里是判词,分明就是小说情节的描述,体现的是香港法、理、情融为一体的法治精神。
一口气从「摘要」读到「命令」,长达142页的判决书,一个涉及数十亿资产、长达四年多的财产争夺案,娓娓道来。法官表述:「为判定此案,本庭需要考虑双方各个说谎者(主要为兄弟姐妹)的证供。」
法官一直追溯到这个诉讼家庭的开始,把正审案件中的人物交待清楚。「丁家原是居于江西省上饶市的贫困家庭。丁小红、丁蔚(非本案一方)、丁育及丁钢是兄弟姐妹。他们的父母是已故的丁勉及方美华。」
诉讼案「主要的主⻆是丁钢和丁育,他们的案情大相径庭。对于他们谁在80年代赚得第一桶金以及逐步建立起一个商业王国上有争议。」故事由此拉开序幕。虽然,当事人艰苦创业的故事都发生在中国内地,香港法官却将之陈述地清清楚楚。
案情概要是,兄弟丁钢控股持有澳门第一环球国际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由澳门第一控股了香港第一大陆有限公司,然后投资控股了上海的花旗大厦。由于丁钢经常不在香港,为方便管理,出于对家人的信任,他将自己持有「澳门第一」股份减持为99%,另拿出1%给了他的姐姐丁小红代持,同时还任命她为董事。为了方便,丁钢将公司一些会计事务也让丁小红打理,丁小红因此有了签字权。
利益驱使,邪念由此产生,2010年5月19日,趁丁钢有一段时间不在香港,丁小红动念改变股份,她把香港公司的5%股份转给了自己,另外的95%转到了丁钢兄长丁育的名下。
2010年6月,获得「转让」后,他们偷盗了上海巴鼎地产发展等的印章及相关证照,上海职员向上海警方报案并报告丁钢。丁钢此时才得知他的股权被剥夺了,赶紧聘请律师申请禁止令,并展开了此项诉讼。
香港高院民事诉讼2010年第992号,原告人是澳门第一环球国际有限公司及第一被告人,丁小红;第二被告人,丁育;第三被告人,香港第一大陆有限公司。丁育进行反申索(反诉),原告丁育诉第一被告丁钢;第二被告澳门第一环球国际有限公司。
漫长的诉讼,最终还原丁钢以公道。法官在总结时指出,「丁育对实益拥有权的申索其实失败了。他未能履行自他将鼎泰的控制权交给丁钢后,他是香港第一及澳门第一以及所有介入公司的100%实益拥有人的举证责任。丁钢是澳门第一的真正最终实益拥有人。」
案件本该到此为止,但丁育、丁小红等人还心有不甘,又在澳门诉讼,澳门法院经过了一审、再审,组成合议庭开审20多天,法庭向原告丁育等人提出82个问题,但大多「未获证实」,澳门法庭最终以事实为依据不支持他们持有相关股份的认定。
澳门终审法院
为了拿到兄弟的财产,丁育、丁小红不惜将老母亲请来法庭作证,证明他们有钱,那些公司的股份是请丁钢代持的,希望香港、澳门法庭可以相信。可惜,法庭并不能确认,因为没有证据可以支撑。
丁钢的代表律师,香港梁陈彭律师行陈亨利律师表示,香港的核心价值就是法治,社会以事实及诚信为依据。在法庭正审阶段,丁钢一方安排了很多证人,包括当时买地、土建、建楼、规划的员工,有十多个证人。对方没有什么证人,只有年迈的老母,想打亲情牌。「在庭审期间,大量的时间除了出示证据就是互相盘问,在质询中可以判断真伪。香港法治相信,伪证是经不起质询的。」
召集证人在庭上接受对方的充分盘问,是香港法治精神的一大特点。陈亨利说,这个案件审了45天,就是在不断的互相盘问,一般情况下,很多证人都有可能被问到「倒下」的。「因为香港的法律制度坚信,谎言最终是圆不了的」。
陈亨利自1990年开始执业至今,是很资深的律师,经历了香港回归前后司法交替。他认为,27年中,回归前和回归后,香港法律制度都是沿用英国的普通法,97年之后多了个基本法,其馀的都没有变化。法官的专业和素质基本没变,「其特别之处在于有这个盘问的制度,而且,盘问的过程和结果都在判词中显示出来。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谎话是很容易被识破的,同时对法官也是检验。」
很有意思的是,在香港为财产所属诉讼中,相关链的另一宗财产借贷案在上海展开诉讼,成为丁钢在香港状告丁育及丁育反诉丁钢的案中案。丁育、丁小红在案发前向丁钢借款1000万人民币,并将款挪至香港和丁钢打官司,又作伪证想赖款不还,结果案发被上海宝山区检察院起诉。
原来,意图获取丁钢拥有的财产都早在丁育、丁小红的设计之中。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丁小红构成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提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海的刑事庭审过程中,无论是宝山区检察院还是宝山区法院,对香港及澳门法院的判决没有疑议,都认定了上海花旗大厦的产权所属丁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宝刑初字第679号),「2010年4月,丁育多次向丁钢提出借款被拒,后由丁小红出面向丁钢借款,丁钢表示同意借款。同月28日,(丁钢的)顺通公司将1000万元通过贷记凭证划入丁育在华夏银行杨浦支行的帐户内。次日,被告人丁小红至顺通公司,在《支付申请书》上签字确认其收到顺通公司1000万元,该款为私人用款,与公司业务无关。」双方还因此作了公证。
「到2012年2月2 日,顺通公司向徐汇法院起诉丁小红,要求归还借款。在法院审理中,丁小红与丁育通过委託律师向法院提供了由丁小红签署伪造的《支付指定书》、《股东会决议》,并提供了丁育签名的《情况说明》、周嘉珍签名的《证明》,以证明丁育收到的1000万元是股东会决议确定的顺通公司应付给丁育的投资回报款,与《支付申请书》的1000万元无关;丁小红在支付申请书上要求顺通公司按其指定向外支付的1000万元无关。」作伪证的证据确凿。
上海宝山区法院的法官在审理后确认了丁小红作伪证证据属实,但法院判词却认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佔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现有证据能证实的事实是,被告人丁小红与丁育、丁钢系同胞姐弟关系,被告人丁小红为丁育向丁钢实际控制经营的顺通公司借款1000万元,双方办理供款手续。后顺通公司向法院起诉丁小红归还借款1000万元。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丁小红通过委託律师向法院提供伪造的证据,逃避债务。本院认为上述事实尚不足以认定丁小红的行为构成诈骗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小红犯诈骗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法官认定了丁小红、丁育伪造证据,却又宣判丁小红无罪。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定丁小红为达到不归还1000万借款目的作了伪证,却又不认定其犯罪,也不提出如此判决的理据。让人摸不着头脑。
宝山检察院随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刑事抗诉(沪宝检证诉刑抗『2017』2号),指丁育、丁小红在骗得顺通公司1000万元后,通过银行转账、提现等方式,将该1000万元用于在对丁钢提起争夺资产的诉讼(香港法院已判决丁钢胜诉)。检察院认为,宝山法院刑事判决书没有准确认定被告人丁小红伙同丁育实施犯罪行为的全部事实。
不过,在香港,这类伪造档案,法官一定不会轻轻放过。不久前,兴业银行香港分行副总裁涉于2014年初制造假发票,并用以向公司申领先前替银行购买7支干邑而垫支的18万多港元。他于东区法院承认一项伪造罪,法庭指案件牵涉违反诚信,但考虑被告坦诚认罪,银行并无损失,事件亦无影响公众对银行的信心,判他监禁4个月但缓刑1年。
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顾敏康教授接受访问时表示,香港回归20年来,在基本法及「一国两制」的主导下,司法独立得到维护和受到基本法的保障。作为普通法系,第一个特点是,香港法治维持了传统,其地位得到确认,法官扮演的是裁判角色,双方要提供大量的证据,需要互相质证,审理是漫长的,所以比较细致。判决书非常详尽,判决要交待很清楚。同时,有不同意见都会附上,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官的理据决定是否要上诉。第三,普通法系中律师扮演的角色很重要,因为是例案法,需要律师专业的提出案例供参考。如果法官决定不按原有案例思考,会讲出道理。
顾敏康指出,大陆法系的判决书传统上是很讲原则的,有不同意见也不会反映出来。他指,这种状况正在发生改变,包括内地,判决书要公开、不同意见要附议,趋势是更详尽。现在还有法院还会按传统行事,简单判决,没有判决的理由,甚至让人摸不着头脑。「这个是在司法改革中值得改进的。改进的部分包括,要有参考案例;要说理,说理的部分要增加,要讲为什么!这是司法文书改革的方向。」
顾敏康认为,两岸四地,从判决文书角度讲,香港是领先的,澳门、台湾、中国内地就相对简单了。「简单不等于你可以不交待清楚,所以趋势是在改变。台湾的判决文书也开始长了,长了是增加了说理部分。为什么这么判必须交待清楚。」事实上,据陈亨利律师称,丁小红因为拖欠数千万律师费而被宣告破产。
一宗案件涉及一个家庭,更在香港回归祖国二十周年之际,对其具优势的司法体制作了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