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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名人安息地“烂尾”调查 震惊!法院蹊跷裁判被指“二选一”

时间:2017-05-03 12:00:23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冰心墓碑被红漆涂抹痕迹仍存、田汉雕塑国歌歌词字迹斑驳、茅盾生平碑文不知所踪……纪念园门可罗雀、荒草丛生、一派凋敝。

2017年4月7日《新华每日电讯》以“文化名人安息地要‘烂尾’到几时”为题报道了北京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中华文化名人雕塑纪念园”现状。记者了解到,该园是“长城华人怀思堂”墓园的一部分后因投资方资金链断裂,纪念园作为抵押物被北京市某中院执行局拍卖,却又遭到蹊跷撤拍,造成了纪念园荒凉凋敝一片破败,指示牌锈迹斑斑、栏杆残破不堪,园区内的“烂尾”建筑门窗全无,只剩空壳。

文化名人安息地衰败景象的背后究竟是什么原因呢?记者进行了调查。

纪念园10年的落寞之路

“中华文化名人雕塑纪念园”位于离八达岭景区3公里左右的京藏高速路边,与水关长城最近距离仅600米,是“长城华人怀思堂”墓园的一部分。

据该项目债权人之一、北京新元知识产权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新元公司)负责人介绍,因为债务纠纷,2007年怀思堂被查封,账务被法院冻结,原本的3万多个墓位只卖出几百个就不能再销售,连同雕塑纪念园一起陷入了长达近10年的沉寂。据介绍,后来纪念园作为抵押物被法院拍卖,却又因各种原因遭到撤拍。该公司负责人说,司法拍卖出现的纠纷至今仍未解决,所以造成了纪念园衰败景象。

“法院依法查封抵押物,这本来没有什么错。但是法院却对查封物迟迟不予处理,一拖就是10年之久,中华文化名人雕塑纪念园也就荒废到了今天”。

一名资深律师告诉记者,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处置抵押物是有严格的时限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承办人。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执行中采取评估、拍卖措施的,承办人应当在10日内完成评估、拍卖机构的遴选。执行中涉及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它财产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承办人应当在5日内向有关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以上期限加起来是75天)。对执行异议的审查,承办人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及执行案卷后1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对执行异议的审查需进行听证的,合议庭应当在决定听证后10日内组织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承办人应当在听证结束后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

但是,北京市某中院在查封抵押物7年后,直到2014年4月21日,才启动司法拍卖程序,严重超过了法定期限。

拍卖中,北京新元公司竞买到北京市同力制冷设备公司(以下简称同力制冷公司)持有的北京长城华人怀思堂的全部投资及收益。

蹊跷的撤销裁定

2014年5月12日,北京市某中院才向延庆工商分局送达了(2007)一中执字第1326号、(2007)一中执字第1336号执行裁定书,要求把华人怀思堂的投资及收益过户到北京新元公司名下。剩下来的就是将拍卖款分配给申请执行人,案件便执行完毕。

可令人感到蹊跷的是,时隔一年多后,2015年7月3日,北京某中院向北京新元公司送达了(2015)一中执异字第431号执行裁定,撤销了拍卖程序。

撤销的理由是:1、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条例》规定,北京新元公司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因此不具备购买华人怀思堂全部投资权益及收益的主体资格。2、没有在拍卖公告中公告华人怀思堂的集体所有制性质。2015年10月1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执复字第75号执行裁定维持撤销拍卖。

一名资深律师认为,上述两条撤销拍卖的理由是完全不成立的。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集体企业可以依法进行合并、分立、拍卖、产权转让、改制等变迁及经营行为”。根据《条例》第六条、三十七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的规定,集体企业是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集体企业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投资,归投资者所有等规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集体企业、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一样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私营企业竞买集体、国有企业财产。

其次,《条例》规定的前置审批程序已被【国发(2014)50号】文件废止。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的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合并、分立、停业、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的审批由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北京两级法院的裁定对国家明令废止的法律文件继续适用,认为北京新元公司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购买被北京新元公司持有的华人怀思堂全部投资权益及收益的主体资格,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第三,《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本市城镇集体企业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城镇集体企业可整体或部分出让产权。出让应遵守公平、有偿、协商的原则”。《北京市加快国有、集体中小企业改革指导意见》规定:“6、出售:企业或企业出资主体可将国有、集体中小企业全部或部分产权出售转让。国有中小企业出售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一般小型商业零售企业、服务性企业、资产规模较小的一般加工企业,都可以出售给本企业职工或其它法人、自然人。”本案中北京新元公司,通过拍卖的方式以高于华人怀思堂的评估价值的价格受让被北京新元公司所持有的华人怀思堂的全部投资权益及收益,符合上述规定,应依法予以保护。

最后,关于没有在拍卖公告中公告华人怀思堂的集体所有制性质问题。本次拍卖是北京某中院委托拍卖机构进行的,拍卖公司严格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对相关事项履行了公告和公示。在北京法院网和北京产权交易所诉讼资产网络交易平台上对拍卖标的物进行了公告,均可查到“北京长城华人怀思堂的经济性质:集体所有制”等内容,对上述网站的内容北京新元公司还做了证据保全公证见(2015)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7471号和15894号公证书。

2016年11月15日北京新元公司就本案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委托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专家进行论证认为:1、北京新元公司具备购买“怀思堂”全部投资权益及收益的主体资格。2、法律并无禁止私营企业通过合法手段竞买集体企业,“怀思堂”集体企业性质的改变具有合法性。3、拍卖过程是符合《拍卖法》中的规定,是合法无瑕疵的。因此,北京新元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确认北京某中院对同力公司持有的“怀思堂”全部投资及收益的拍卖是有效的请求具有合法性依据。

“二选一”的选择题

北京新元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法院执行局某领导曾指示本案承办人电话通知:“如不同意低价出让拍卖标的物的要求,就撤拍”。

摆在北京新元公司面前的是一个“二选一”的选择题。

公开履历显示法院执行局某个领导曾在抵押物所在地的法院任过职。在执行过程中,北京新元公司负责人多次受到法院个别人的威胁,欲以极不合理的低价格强行处置北京新元公司竞买到的同力制冷公司持有的华人怀思堂的投资及收益。

2017年4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规范执行行为“十个严禁”》,以此启动规范执行专项整治行动。这也意味着从现在开始至今年11月,最高法将进行为期逾半年的整风行动,“狠杀不规范行为,查处违法违纪执行人员”。

十八大以来,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司法系统相关人员做到公正执法,廉政执法,才能真正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落到实处。

文化名人安息地要‘烂尾’到几时?本报也将持续关注。(作者:郑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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