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水:究竟有没有“高育良”?
胡震杰/主剥
事 实
4月27日,《独立剥报》以《商水第三中学:究竟是姓民还是姓公?》为题,披露了该校虽然持有的是《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却办出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并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纠纷一事。
文章还同时披露,2017年4月21日,商水县公安局根据举报对该校向县编办递交的部分材料进行了鉴定后,出具的“商公(刑)鉴通字(2017)10049”号《鉴定意见通知书》结果是:“从商水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调取的商教[2012]6号、商教[2013]2号分别与商水县教育体育局调取的商教[2012]6号、商教[2013]2号印模不能重合”。
依理依法,确认印章、文件系伪造之后,一系列问题都应迎刃而解了。
但正上文开篇所称“一所中学,性质属于公办还是民办?这本来不是问题,也不该成为问题。但在河南商水却成了问题”一样,这样一个同样本来不该成为问题的问题,在商水县竟然也成了问题。
态 度
“虽然这事归公安局管,但根子在县编办,材料是谁提供的?谁给编办送去的?他们都不说。俺们传唤他们的时间是有限的,一般是12个小时,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至24小时,但他们的时间是无限的。他们不愿意说,是不是涉嫌失职渎职?失职渎职应该归检察院、纪委管。”
在商水县公安局,一位主办此案的警官对前来询问案件进展的举报人如是说。
举报人说,因为对这位警官的说法心存疑虑,他们随后又找了县公安局一个领导,这位领导的意见与主办警官的说法基本一致:
“这个社会是法治社会,要相信法治,谁违法就追究谁的责任。但公安办案是要有证据的,没有证据抓谁都是违法的。所以材料你们该提供提供,我们该查查。印章已经鉴定是假的。你们告到检察院,检察院又把案子交给我们来查,我们正在查。公安局拘留一个人必须证据确凿。其实这个事检察院能管啊,咋会不能管呢?做为一个公职人员,公章已经确定假了,公安鉴定已经做出来了,假章是谁造成的?肯定给他们有关系!公安机关给谁采取措施?他们又不承认,他不承认我们没办法,但检察院有办法。”
但在商水县检察院,一位接待他们的领导对公安局的说法并不认可:“确定章是假的,就是一起刑事案件,刑事案件归公安局管。公安局是立案机关、侦查机关,检察院可以提供配合,但是贪腐、渎职案件归检察院管,至于假章就归公安局管,这个假章案件就是检察院依法移交给公安局的。对这类案件公安局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至于案件涉及正科级、副科级甚至县委领导,不管哪一级干部,法律面前都是公民,公安机关说让检察机关去查清是谁,检察机关没有义务去查清是谁。他们说让检察机关给他们查清责任人是谁,我们认为是推拖。”
商水县检察院主办此案的一位检察官告诉举报人:“你们这个事县里已经成立了工作组,由王县长牵头,由公检法各个职能部门的参与,你们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问他,由他安排相关人员给你们答复,包括事件的处理,你有啥事直接问工作组长。”
对于身陷漩涡之中的商水县编办,举报人说他们多次来到县编办,却都找不到编办主任柳涛。
举报人说:“4月18日,县委书记马卫东在县信访局接待了举报人,当时公检法和教体局的领导在场。举报人诉求撤销三中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领导集体决定,承诺只要公安局鉴定出印章是假的,就立即撤销法人证书。但公安局的鉴定结果出来后,举报人就此联系马书记,打电话不接,发信息不回。三中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至今仍未被撤回。”
举报人还说,他们也曾把此事反映给商水县纪委,“纪委领导亲自批示监察局办案,监察局也查实了,多次找编办主任柳涛谈话,要求他撤证,但柳涛拒不撤证”,“后来疑因有某些领导介入,监察局不了了之,至今也不给我们一个调查的反馈意见。”
回 应
5月6日,商水县编办主任柳涛首次接受了剥主的采访。
柳主任对剥主说:“商水县第三中学于2012年5月2日向我局提出了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申请,我局(指商水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根据《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商水县人民政府与陈震生筹建‘河南省商水县第三中学’的协议,以及商水县人民政府与周金焕《河南省商水县第三中学管理权限转移协议》,和商水县第三中学提供的登记所需材料,于2012年5月2日按照法人登记办理程序为商水县第三中学办理了法人登记。”
“商水三中法人登记材料齐全,完全符合法人登记条件,我局依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商水县第三中学的事业单位登记是正当合规的行政行为。”
“检察部门经过调查和委托公安部门鉴定,商水县三中在办理事业单位登记过程中所申报的材料有失实现象,我局高度重视,经研究责令第三中学及校长周金焕到我单位说明情况并做深刻检讨,我局对第三中学下发了整改通知书,商水县第三中学已整改到位。”
柳主任还说:“2016年8月份,王中堂、胡怀泉等人就此事向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但项城县法院受理此案后,王、胡等人却以‘因现有证据无法取得’为由撤回了起诉,项城市人民法院遂做出[2016]豫1681行初28号《行政载定书》,裁定准许他们撤回起诉。”
同日,商水县第三中学法人代表周金焕也首次接受了剥主的采访。
周金焕对剥主说:“在诉讼过程中,胡怀泉等人就已提出商教人字[2013]2号文件周金焕任职文件虚假。商水县教体局和商水三中对此均高度重视,商水三中董事会及县教体局于2015年7月16日为周金焕下发了新的任职证明。该新的任职证明当时已提交给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并装入档案。虚假文件问题早已进行纠正整改。现在不能以该事由撤销学校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周金焕还称:“胡怀泉等人借口假文件而上访,其目的是非法侵占国有资产。”
质 疑
但何志杰、胡怀泉等人对上述说法强烈反对和质疑。
何志杰等人对剥主说,首先,我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72条明文规定:“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撤销登记;被撤销的登记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在商水县第三中学向商水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递交的申请材料中,两份文件已被公安机关鉴定确认为伪造,这无疑属于《条例》第72条中所称的‘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核准登记’的行为,‘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撤销登记’,根本不是一个‘整改’就能糊弄过去的!”
“而更为严重的是”,何志杰等人说:“依照我国《刑法》第280条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正如刚才所述,现在商水县第三中学向商水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递交的申请材料中,两份文件已被公安机关鉴定确认为伪造,这无疑属于《刑法》280条例中所称的‘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行为,依法已经构成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面对如此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商水县公安机关一句‘县编办不配合,找不到人’就可推拖过去吗?”
此外,何志杰等人还再次对商水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给商水三中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所称“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开办资金3000万元”提出质疑,因为做为长期在该校工作并曾任校长的他,确认商水县教体局“从未向商水三中提供过这笔经费,商水三中经费均为自筹”。
对于行政案件撤诉一事,胡海泉等人说是因为当时未拿到做为关键证据的公安鉴定意见书,但现在公安鉴定意见书虽然拿到了,却早过了行政复议时效。
何志杰等人同时还认为商水县有关部门及个别人员亦涉嫌行政不作为甚至渎职犯罪,应当依据我国党纪和《刑法》第397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依法追究其纪律及刑事责任。
何志杰说,以前他们曾简单以为伪造印章只是个别人的事,依法纠正颁证行为并处理相关责任人就行了,但现在看来事情远没有那么简单,伪造印章案背后恐有更深的内幕和背景,“孙连城”背后还有“高育良”。
那么,商水县到底有没有“高育良”呢?
纸里包不住火,相信真相终有大白的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