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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昌一企业复议维权 强拆行为违法被撤销

时间:2017-05-08 12:00:03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网曝“浙江新昌一企业厂房被强拆”相关报道,引起社会关注。据了解,位于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上石演村的浙江省新昌县恒昌手套有限公司,在去年12月16日上午,被当地政府组织行政执法局、七星街道等有关职能部门数百人,开着铲车浩浩荡荡,把企业合法拥有的部分厂房进行强制拆除。

新昌恒昌手套企业被强拆后现场残址

“企业有合法的《国有使用土地证》新国用(98)字第980223号、《房产证》新房权证2002字第1635号,期间,但七星街道从未按照相关省政府、新昌县政府等规定的文件精神和征迁工作的规定程序,就征迁企业厂区和我们进行过正式的协商,也没有按照规定向我们出具过正式的评估报告,让我们享受同等区域标准补偿”企业负责人称。

“关于下发《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行政执法局有执法权,其他部门没有执法权。”行政执法局相关领导对企业负责人解释,“为何要拆除企业房子和围墙,行政执法局解释不清楚,是上级领导的意思。这次是由县政府组织行政执法局与七星街道为主,其他相关部门配合的拆违行动。”

企业负责人称,“相关职能部门作为代表政府行使行政公权力,要率先依法守法,像这样公然违反法定程序的知法违法的行为,难道还要继续下去?”。

企业负责人告知记者,“七星街道一副主任称,拆除企业房子,不是街道牵头,而是由副县长带头,街道只是配合。如果要告,你们去告县政府。”

企业负责人向记者介绍,2016年12月13日,新昌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新城限拆字[2016]10386号贴在企业围墙,责令企业12月15日24时前(时限仅3天时间)自行拆除建(构)筑物。14日,被新昌县城管局协调其它相关单位对企业进行非法强制断电、断水。企业在新昌县城管局下发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当天立即赴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16日绍兴市行政执法局发出《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绍市综执复立字【2016】2号,但新昌城管局还是在16日当天用挖土机挖开围墙推倒厂门非法闯入企业厂区,对除主楼外,将办公用房、仓库、企业围墙、食堂、宿舍等辅助用房非法强制拆除,现场一片狼藉。

相关律师指出,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或者《限期拆除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责成拆除决定书》等行政决定时有一点需要强调的是必须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和遵守国家和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因为房屋强制拆除涉及被拆迁人、被征收人的重大财产利益,需要给予充分的救济时间,即满足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六个月的要求,即在作出行政决定六个月内不能拆除被拆迁人、被征收人的房屋。

《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复议决定书》绍市综执复决定【2017】2号,决定书明确撤销新昌县城管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

“从被政府强制拆除到《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新昌城管局《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约半年时间,七星街道从未主动与我沟通。然而,5月5日街道竟然在我厂区南面强行修筑扩建南岩路,附近村民知道后为此议论纷纷,把存在20多年企业厂房为何强拆了?”企业负责人情绪激动地说,“企业在这几年因不能正常生产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不知道为什么街道不和我们就征迁问题进行正式的会谈,更不知为何会被无端扣上“钉子户”的帽子。作为新昌企业对政府的建设美丽新昌行为从来都是持积极支持的态度。七星街道有关工作人员应依法行政,依法征迁,否则政府的公信力在群众心中到底体现在哪?”。

“去年12月26日,省政府‘三改一拆办’相关领导,看了申诉材料及合法手续后表示,‘新昌县这样做法是乱作为,非法作为,不可思议’。”企业负责人说,浙江省相关领导对“三改一拆”做出过明确的指示,要以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扎实推进“三改一拆”,加强科学立法、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3月6日《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复议决定书》明确撤销新昌城管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时至今日新昌县城管局、七星街道置若罔闻仍未就强拆我厂房向我们做出任何解释,与省相关领导指示精神背道而驰。”企业负责人气氛地说。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中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中也有规定:政府负责房屋征收部门实施房屋征收时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法定程序,先补偿、后征收。

事情进展如何,记者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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