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刘某爆料称:由于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违规办理人情案件,导致其公司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刘某告诉动态新闻:2014年4月18日,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临沂市金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建临沂市金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金麟嘉园1号至21号住宅楼及幼儿园物业办公楼,建筑总面积约5.8万平方米,层数为5+1层,合同造价暂定6000万元,开工日期暂定2014年4月20日。随后双方又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将合同签约价定为58830622.29元,将开工期定为2014年4月20日,计划竣工日期2014年12月31日。合同还约定:1至21号楼主体完工后,临沂市金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需支付工程款的70%。
在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住宅楼主体完工后,临沂市金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拨款,后经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多次催要,仍欠工程款3000余万元。无奈之下,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将临沂市金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案件由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事实与理由为: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为临沂市金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21栋居民楼及物业幼儿园办公楼基础。在建设过程中,临沂市金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及材料款,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只能垫资建设,在住宅楼主体工程完工后,临沂市金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还欠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约3000余万元,导致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如今资金周转困难。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此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临沂市金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欠款3000余万元。
(房管局的通知显示:临沂金麟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资金出现问题)
临沂市金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诉讼传票等相关材料后,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对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起的诉讼有异议,应该就其主张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反诉。
但是,临沂市金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却在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另行起诉。起诉理由是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期延误,导致临沂市金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向业主交房。诉讼请求是要求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赔偿违约金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共3000多万元。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受理了此案。
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刘某认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在受理此案过程中存在诸多违规之处。具体表现为:一、在立案之初,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并没有收取临沂市金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费,临沂市金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仅仅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且该申请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缓交情形;另外,按照法律规定,在一个星期之内不交纳诉讼费的,应按撤诉处理,但是临沂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要求法院裁定撤诉、解封的申请却置之不理;二、对于临沂市金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供的查封担保物,虽然后来在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强烈要求下补充了部分担保物,但是作为担保物的房产已经抵押给银行贷款且被兰山区法院查封,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却以“我们认为可以、觉得可以”为由作为对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质疑的回复。三、临沂市金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一案的诉讼标的为2990万元,保全标的为3100万元,已经超出基层法院的受案范围,应该由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但是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却违规受理;四、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在金麟房地产开发公司担保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查封、冻结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20多个银行账号,每个账号冻结3100万元,共计冻结金额达6个多亿(虽然账户内没有6个多亿的资金,但是这种一网打尽的冻结方式却是触目惊心),导致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资金运转陷入瘫痪,农民工工资得不到发放,并因此引发大量的农民工上访事件;且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未按照法律规定在查封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财产的同时也查封临沂市金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担保财产,这明显违背相关法律规定。
2017年5月8日下午,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前往临沂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立案大厅会见相关办案人员,咨询临沂市金麟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否缴纳了诉讼费。该办案人员并没有直接回答,而是说需要请示领导后才能告诉她。该办案人员给领导打电话请示后,对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说,这个问题一会儿领导从楼上下来给予答复。然而该公司的法律顾问在立案大厅等到快下班的时候也没有见到任何人来给其回复,且立案大厅的这位工作人员也不见踪影。对此,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认为,如果说临沂金麟房地产公司已经缴纳了诉讼费用,那么这位工作人员完全可以直接从电脑里打印出来让她看,就没有必要如此遮遮掩掩,避而不见。法院的如此做法,完全是在为临沂金麟房地产开发公司打掩护,这也说明截止到5月8日下午为止,临沂金麟房地产开发公司根本就未缴纳诉讼费用。
根据2016年最新《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因此,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视为撤诉,法院可依法作出撤诉裁定。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最新民诉法解释关于保全担保程序的43个基本操作规则的梳理,第一条第27款规定:担保人提供实物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提供担保实物清单、存放地点以及保管人员名单或者仓单等物权凭证或购物发票、转让合同、同类商品市场价格等有效证明材料。以已经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担保的,还应当提供登记机关出具的他项权利登记信息和无司法限制等证明文件。实物价值一般应当高于申请保全的金额,必要时还需提供具备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实物价值的评估报告。
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刘某认为:在本案中,一、金麟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在4月25日向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根据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的说法,截止到5月2日止,临沂金麟房地产开发公司就已经超过了7日未缴纳诉讼费用,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应视为自动撤诉,且临沂市金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缓交诉讼费情形;二、临沂市金麟房地产公司提供的房产担保物已经在银行抵押贷款,不符合最新民诉法解释关于保全担保程序的43个基本操作规则 中“以已经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担保的,还应当提供登记机关出具的他项权利登记信息和无司法限制等证明文件”的规定,即房产担保须提供:A.房产证复印件、B.房地产登记中心出具的该担保房产无查封、无抵押证明(提供原件);且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未按照法律规定在查封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财产的同时查封临沂市金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担保财产。由此可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有办人情案的嫌疑。
早在2009年1月8日,最高法就出台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一、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二、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三、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四、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五、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特别是在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后,中央更是将惩治司法腐败作为反腐工作的重中之重。最高法院院长周强也曾多次表示“将以零容忍的态度和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决惩治司法腐败行为,坚决清除法院队伍中的害群之马。” 其坦言,有的案件裁判不公、效率不高,损害了有关当事人利益和司法公信力,一些法院仍然存在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等问题,少数干警官僚主义和特权思想严重,对当事人冷硬横推、吃拿卡要,有的甚至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在解决这些问题上,周强称将实行案件责任倒查、有责必究。然而就是在法院系统如此高压反腐的形势下,个别地方法院仍然存在着违规办案、办人情案的现象,究竟是个别法官的业务素质不高所致还是中间存在着利益输送?个中缘由,发人深思。
对于该事件的进展,动态新闻也将继续追踪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