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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县涉嫌瞒报谎报事故百万封口 五大疑问待解

时间:2017-05-16 12:00:03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近日,记者接到河北省兴隆县群众举报称兴隆县热河水泥制造公司三个月发生两起死亡事故,其中10月份一起因违反安全操作导致工人被卷入皮带的机械伤害事故涉嫌谎报、瞒报。兴隆县滨达爆破公司也因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工人死亡。事后,以百万赔偿私下解决此事。

  死者亲属:安全措施不到位导致死亡

  遇难工人宋保青的母亲陈秀荣向记者介绍:宋保青是2016年10月18日上午9点左右出的事故,在兴隆县热河水泥制造公司是看大磨(俗称粉碎机),事故发生前一天晚上儿子还陪自己唠嗑,没想到第二天看到儿子的时候,人已经死亡了,头上有个血口子,胳膊、腿也都折了,事后,工厂做了工伤事故鉴定,所有都算上赔偿130万。

  宋保青妻子李凤云也向记者证实,宋某的确是在工作中出的伤亡事故,出事的当天上班走的时候还好好的。事故发生后,公安部门做了法医鉴定,法医鉴定上也明确指出造成自己丈夫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头部、内脏受伤严重导致死亡,排除他杀可能性。事后家属也配合企业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事故鉴定获得批准,但到现在工厂也没有就造成丈夫死亡责任给她说法,自己丈夫身体非常好,绝对不是突发疾病或者是其他原因导致的死亡,就是在工作岗位安全措施不到位导致死的。

  而另一位遇难工人李志忠的爱人冯晓红告诉记者,李志忠生前是兴隆县滨达爆破公司的员工,2016年4月30日上午11点左右,在兴隆县小东区老八组现在炸药厂项目工地内销毁过期雷管炸药过程中被炸伤导致死亡,事后,连李志忠母亲被扶养费在内赔偿了145万元。

  安监局:没办法提供定性非生产安全事故的证据

  这两起事故事故是否按照规定逐级上报,记者在河北省安监局事故快报栏内未发现这两起事故上报的任何迹象,

  兴隆县安监局负责水泥建材监管的李玉坤副局长称,热河水泥的事故是个意外事件,当时在现场是发现有一滩血,死亡头部有伤口,也按照规定逐级上报,后来调查不是生产事故又核销了,就是个意外事件,当时公安局也在现场,至于法医鉴定是如何说的他不知道。但是如果没有安监局的证明,是做不了工伤事故鉴定的,企业是如何做的工伤事故鉴定,他就不清楚了。水泥厂死亡事故最终书面结论由一位副股长保管,现在不在局里,等他回来会把相关结论给记者发过去。滨达爆破公司的事故安监局不知道,也没接到过举报,待他向一把局长汇报后再说。至于记者所说的事故核查结论河北省安委会规定的不允许出现意外事件这样不规范的词句他没听说过不知道,热河水泥是否涉嫌谎报事故的原因和性质从而逃避处罚,李玉坤很肯定地说不可能。5月15日,李玉坤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中又称,热河水泥厂事故结论在兴隆县安委会,可能是突发疾病死亡,由于是当场死亡,没有医学死亡证明,他不能提供书面东西,滨达爆破公司的事故他跟公安联系过,涉嫌刑事犯罪,但却拒绝提供相应证明。

  事故定性存多处疑问 事故调查疑遭浑水摸鱼

  疑问一: 两起事故是依据什么定性非生产安全事故?

  按照相关规定,事故发生后,当地相关部门应组成联合调查组,成员包括安监、公安、劳动保障、工会、纪检等多个政府部门参与事故调查。

  这两起事故,遇难工人的直系亲属指证均属企业未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的事故,且补偿标准远远高于国家正常赔付标准几十万元,是私下解决的赔偿,并且明确说公安法医鉴定中指出宋保青是由于脑部和内脏受损严重导致的死亡,户籍注销证明也显示,宋保青是因非正常死亡注销户口,李志忠户籍注销是因为其他火药爆炸死亡。在事后,都按照遇难家属说出的事故原因做了法医鉴定、工伤事故鉴定,劳动部门和公安部门、安监局为何出现不同结论。

  疑问二:远远超于国家正常赔付标准是否有封口嫌疑?

  遇难的两家企业的工人各自只有一名80多岁老母亲属于被抚养人,按照2016年死亡赔偿标准,各项赔偿标准加起来不过是70多万元,而两名死者家属分别获得130万和145万高额补偿,全部由涉事企业支付给家属,超出国家正常赔付标准如此之多,除去封口费的嫌疑外,其他合理解释恐怕也难服众。

  疑问三 是否有以刑事案件代替生产事故逃避打击之嫌?

  按照兴隆县安监局李玉坤的说法,滨达爆破公司的事故在联系公安局后说是刑事案件。按照河北省安委会2013年21号文件中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事故举报核查规范事故定性的通知。第六条第二款明确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事故的认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人员伤亡,公安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认定属于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案件,并对责任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立案侦查的,应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并出具结案证明,按照公共安全案件处理”。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办法»2016年80号文件规定: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按照“先行填报、调查认定、信息公开、统计核销”的原则开展。经调查认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程序进行统计核销。

  第一 经由公安机关侦查,结案认定事故原因是蓄意破坏、恐怖行动、投毒、纵火、盗窃等人为故意行为直接或间接造成的。

  这起事故是否上报然后按照程序核销,事故已过去一年多,定性为刑事案件,立案结案的报告又在哪?

  既然是刑事案件,是因为什么原因导致销毁过期雷管炸药过程中致李志忠死亡的,实施犯罪的嫌疑人与死者是什么关系,在销毁雷管炸药过程中,公安部门有没有在现场监督指导?事后,滨达公司又在劳动部门做了工伤事故鉴定,既然是刑事案件,企业又因何赔付死者家属远超正常赔付标准高达145万元,到底是刑事案件还是生产安全事故?是否有以刑事案件代替生产事故从而逃避打击之嫌?

  疑问四:如何判定突发疾病死亡?同一事故为何出现两个不同法医鉴定?

  按照兴隆县安监局副局长李玉坤的说法,热河水泥厂事故工人是突发疾病当场死亡,但是却没有当地县级以上医院的死亡医学证明,至于公安的法医鉴定怎么写的他不知道。遇难工人的妻子和老母亲均证实亲人死于工伤事故,并且造成死亡的原因公安的法医鉴定明确说明是脑部和内脏受损严重导致的死亡,事故发生后配合企业在劳动部门做了工伤事故鉴定,绝对不是突发疾病死亡。李玉坤称是依据公安部门结论做出的定性,难道兴隆县公安部门对一起死亡事故做出两个不同的法医鉴定?而在公安部门注销该工人的户口的原因栏内,明确指出该工人是因为非正常死亡注销的户口。

  公开资料显示:从法医学角度和保险上讲非正常死亡是由外部作用导致的死亡,包括火灾、溺水等自然灾难;或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事故致死。与之相对的正常死亡,则指由内在的健康原因导致的死亡,例如病死或老死。

  而公安部门再注销户口过程中病死注销栏内会标明各种疾病死亡。

  而按照河北省安委会2013年21号文件中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事故举报核查规范事故定性的通知,第六条第三款关于为突发疾病死亡的认定程序:“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或其它意外事件造成死亡,职工已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的规定,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公安部门证明、赔偿协议书、企业职工工伤认定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或家属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的申请、企业签订用工合同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死亡证明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企业职工证明及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伤认定调查询问笔录以及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职工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加盖医院公章)、公安部门证明、赔偿协议书。”而兴隆县安监局至今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来证实非生产安全事故的证据。

  疑问五:定性为非生产安全事故为何没按规定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示,是疏忽还是故意为之,试图掩盖什么?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办法»2016年80号文件规定: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按照“先行填报、调查认定、信息公开、统计核销”的原则开展。经调查认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程序进行统计核销。

  第二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突发疾病(非遭受外部能量意外释放造成的肌体创伤)导致伤亡的。

  死者宋某头部有明显创伤,死者家属也称法医鉴定报告明确指出造成宋某的死亡原因是外部能量造成的肌体创伤导致死亡,并排除他杀可能性。以上核销条件的两条死者宋某均未在核销范围内。

  第七条 经调查(或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等文书)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结论提出统计核销建议,并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示7日。公示期间,收到对公示的统计核销建议有异议、意见的,应在调查核实后再作决定。

  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没有收到任何反映,视为公示无异议),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完成备案后,予以统计核销,并将相关信息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开,信息公开时间不少于1年。

  但记者检索后发现,热河水泥这起10月份工人死亡事件,滨达爆破公司事故,无论是政府部门网站还是相关媒体均未发现公示迹象。

  其实,这两起工人死亡的真正死因并不难发现,这两起死亡事故均在劳动部门做了工伤事故认定并获得批复。

  2015年承德市相关部门借助商业保险力量,组织成立了工伤事故认定调查大队,由原来注重对证人做问讯笔录转向出事故现场勘察取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的规定,企业上工伤保险的,做工伤事故认定要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公安部门证明、赔偿协议书、企业职工工伤认定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或家属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的申请、企业签订用工合同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死亡证明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企业职工证明及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伤认定调查询问笔录以及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职工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加盖医院公章)、公安部门证明、赔偿协议书。”

  而兴隆县安监局至今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来证实非生产安全事故的证据。

  兴隆县政府部门是依据什么信得过的证据予以核销并定性为病死的热河水泥10.18为意外事故呢?滨达爆破公司事故为刑事案件?

  互联网公开资料显示,举报兴隆县涉嫌瞒报事故相关部门不作为,甚至是渎职不断见于网络。

  李玉坤副局长因为该县2016年兴隆县天利海香精香料有限公司“4·9”火灾事故,因为对企业隐患排查督导不到位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事故真相到底是什么,记者将持续关注事故查处进展。

  本文所述均根据视频音频及其他书面材料整理 (文/文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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