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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商人称传唤期间 遭殴打当天住院

时间:2017-05-19 10:40:57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唐山一女商人刘某某和其公司原法律顾问邵某某的股权纠纷,经唐山市中院和河北省高院两级法院判决邵某某不享有刘某公司股权。诉讼中对邵某某未实际出资,以及对一份《情况说明》经司法鉴定为邵某某亲笔所签进行认定。判决生效后,邵某某通过公安机关报案,称刘某某伪造《情况说明》涉嫌伪证罪。

  近日,刘某称,她在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传唤期间,遭到该局民警殴打并当天入院,孙某某对其诱供逼供。

  截止记者发稿时,唐山市公安局还未给予记者采访回应,路北区检察院和唐山市检察院均称“不接受采访,如果采访需要到河北省高检进行备案”。

  女商人称遭民警不出示证件、不送达传唤手续

  唐山市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刘焕芝介绍,2017年3月30日早7点,她像平常一样下楼,司机在楼下接她去公司上班,突然迎面过来三个人,问她是不是刘焕芝,她说是,三个人没有说话,就给她戴手铐,被车里拽。刘焕芝问,你们是什么人?他们说是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的。为什么抓我?他们没有说什么话,就把她抓了,当时刘焕芝跌坐在地上,眼镜也掉了,而这些人没有穿警服,没有出示证件,就开着私家车抓人。

  刘焕芝称,到车里后,一个人就用左胳膊往其胸口一打,刘焕芝继续问“我犯什么罪了?”这个人就煽其的嘴巴,用拳头打其的耳朵、打头,“又用胳膊肘压我的脖子、打我的前胸,造成我耳朵充血、身上多处受伤、右下鄂脱臼。当时我头晕眼花,心脏难受得不行,我马上和另一个民警说我心脏病犯了,包里带着药。”刘焕芝表示,民警给我吃了药,但是她仍然非常难受、动不了。

  称被遭刑讯逼供、诱供、疲劳审讯。

  上午7点半,刘焕芝被拉进路北公安分局,后锁在铁椅子上审讯。刘焕芝称,一直到晚上5点半,整整10个小时,一直给其带着手铐,坐在冰凉的铁椅子上,厕所也没去。“我出来时没吃早饭,他们不让我吃东西,造成我全身僵硬、麻木、肿涨,都不能动了。期间一直在审我,说我犯了妨害作证罪,已经立案,还拿一张纸给我看,上面有妨害作证罪、讯问,没有日期、没有盖章。”刘焕芝说。

  下午5点半后,队长苗山过来,刘焕芝马上和苗山说警察打人的事。苗山给刘焕芝打开了手铐,之后又在分局审了3个多小时,“这期间他们拿出一份2015年的《鉴定意见》给我看,我说我不认可这是假的,他们又开始骂我。期间苗山用审讯我的录像机对我被孙建勇打伤的部位进行了拍照,当时我的脸是肿的。苗山问了我三遍“在审讯室有没有打我?”我说“在审讯室没有打我,我是在路上车里被打的”苗山就不说话了。

  刘焕芝表示,一直到当晚8点半,公安局才放其离开,然而彼时刘焕芝已无法行走,被架出公安局,后被家人送至唐山市工人医院住院治疗。传唤当天,刘焕芝以涉嫌妨害作证罪被监视居住。

  据了解,入院后,刘焕芝被诊断为头部外伤、右颞顶部头皮挫伤、面部软组织挫伤、右眼挫伤、右耳挫伤、颈部软组织挫伤、前胸壁挫伤、左上腹壁挫伤、腰部软组织挫伤、右锁骨区挫伤、双腕部软组织挫伤、双手背挫伤、双手拇指挫伤、左膝盖部软组织挫伤。唐山工人医院于4月7日会诊后确定刘焕芝有被打后严重抑郁消极,脑功能中度异常,“创伤后应激障碍”,有自杀倾向等,至今,刘焕芝仍在北京住院治疗。

  案件背景:两级法院生效判决

  刘焕芝为什么涉嫌伪证罪?据刘焕芝介绍,要从一起民事股权纠纷说起。该案原告刘焕芝,被告邵某某(刘焕芝公司外聘法律顾问)。刘焕芝是一位女士,其公司股权最初由他人代持。2009年,为她代持股权的管理人员顾某因借高利贷出了问题,刘将股权收回。当时,公司原外聘法律顾问邵某某自告奋勇为刘代持股权并兼任法定代表人。为便于公司管理,刘焕芝将地产公司的50%股权交由邵某某代持。为避免争议,邵某某为刘焕芝出具了其仅为挂名股东的《情况说明》,未支付转让款。在邵某某2009年给公安做的一份询问笔录中,他明确称股权转让没有涉及交易,只是走了工商手续。至今,邵某某始终认可没有任何出资,只辩称《情况说明》不是其本人签字。股权纠纷中,《情况说明》经法院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邵某某”签字为本人所写,检材使用是09年邵某某给公安、工商局、法院做笔录时的签字。2014年9月,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邵某某不享有唐山市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2014年12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2011年、2013年邵某某曾分别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和“职务侵占罪”控告刘焕芝。唐山市高新产业园区公安分局、唐山市公安局分别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那么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为何立案?据刘焕芝反映:路北公安分局在明知两级法院生效判决已认定《情况说明》是邵某某亲笔所签、邵某某未出资的情况下,依然以刘焕芝伪造《情况说明》中邵某某签字,刘焕芝涉嫌“妨害作证罪”为由对其长期威胁骚扰,通过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向刘焕芝施压。

  刘焕芝称,判后邵某某单方带公安重新做了几份鉴定,既不知道使用的是《情况说明》原件还是复印件,也不知道使用的什么检材,而且结论不一。路北公安挑选出“不是邵某某所签”(与法院委托鉴定结论不符)的鉴定意见诱导刘焕芝签字。

  刘焕芝称,讯问中反复让刘焕芝签字的鉴定意见,内容是对民事判决中的《情况说明》是否为邵某某签字的再次鉴定。在讯问中,民警让刘焕芝先签字,不服可以重新鉴定。其目的是通过逼迫、诱导刘焕芝签字,诬陷刘焕芝妨害作证,并再次启动股权纠纷。

  刘焕芝向记者表示,他们已经向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检察院和唐山市检察院提交了《控告书》和《调查取证申请书》,反映唐山市路北公安分局民警的违法行为。刘焕芝的辩护律师也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立案监督申请书”,启动了立案监督程序,至今无果。

  专家:在传唤、拘传等抓捕过程中必须要有执法记录仪

  近日,由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商事争议解决法律事务部举办的“完善传唤期间讯问监督研讨会”在京召开,与会专家与律师从避免在传唤期间产生刑讯逼供,进而从源头预防冤案的角度下,针对传唤期间刑讯逼供比较多发的原因;如何完善传唤期间的讯问制度等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

  2017年4月18日,中央深改组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习近平主席在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要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

  在谈及传唤期间刑讯逼供比较多发的原因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所所长卫跃宁认为,刑诉法的修改对刑讯逼供问题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遏制,比如逮捕之后必须立刻将嫌疑人送到看守所,拘留以后,也必须在24小时内将嫌疑人送看守所。进入看守所后,只能在看守所讯问。“在看守所讯问,要想刑讯逼供就比较难,因为讯问人和被讯问人之间有栅栏隔离,另外,在看守所期间遭受刑讯,嫌疑人受伤,看守所要承担责任。再有,看守所监控设施完整,几乎没有死角,若有刑讯,完全可以调取录像。所以,现在,在看守所遭遇刑讯逼供的可能性比较小。”因此,实际上,刑讯逼供最多发生的是在侦查阶段的初期,也就是在传唤、拘传期间和拘留之后的24小时内,这段时间被刑讯逼供的可能性更大一些。之所以这期间发生刑讯逼供的原因比较多,一个关键原因是传唤、拘传期间没有相关制度上的制约。”

  卫跃宁教授说,此外,刑讯逼供还与侦查人员的素质有关,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根深蒂固。“因为‘刑讯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破案,获取证据。从立法上看,‘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存在矛盾,也不利于解决刑讯逼供问题”。他认为,就制度上的完善来说,首先,在传唤、拘传等抓捕嫌疑人的过程中必须要有执法记录仪进行记录;此外,在讯问过程中一定要全程录音录像,2012年刑诉法修改只要求对部分案件讯问时录音录像显然是不够的;还有一点是,我们可以考虑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和讯问时律师在场权。

  卫跃宁教授还表示,尽管法律上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但如果遭受了刑讯逼供想要证明其实非常难。这一方面要约束执法机关的权力,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嫌疑人诉讼权利的保障,落实其控告、申诉的权利。只要嫌疑人提出“某一时段遭受刑讯”的控告或申诉,侦控方必须举证证明没有刑讯,而不能让嫌疑人承担证明责任;必须保障辩护律师的会见权、代理申诉、控告权等权利,便于辩护律师及时发现嫌疑人是否被刑讯,及时代为申诉控告等等。

  针对同样的问题,北京师范大学教授王超也给出了自己的观点,他说:“我觉得现行法律规定对于刑讯逼供比较有好的防范作用的,或者对刑讯逼供行为起到震慑作用比较大的是两个方面,一个是讯问场所的改变,另外一个是全程录音录像的实施。现在的问题是,传唤期间没有录音录像制度,而是在看守所以外进行讯问。比如抓捕过程中,抓紧时机进行讯问,这当然不是法律上规定的严格意义上的讯问程序,但这个过程里问话有可能实施刑讯逼供的行为。”(文/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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