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8日,纷纷扬扬的美国“全球未来城控股有限公司创办人之一、董事长旅美华人刘宁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一案,经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刘宁因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1000万元(人民币)。然而,刘宁本人对此判决极为不服,立即提起了上诉。此案现还在上诉程序之中。刘宁的上诉理由为以下几项:
一、报案人只有姓名、没有性别、没有出生年、月、日、没有身份证明、没有住址、没有工作单位,故刘宁认为办理此案的公安机关涉嫌虚假报案。
在开庭时,刘宁的辩护人要求提供报案人的报案事实,但公诉人却以人身安全为由拒绝报案人出庭接受质证。实际上,所谓报案人纯粹是一个虚拟的人,是一个无中生有的人,目的是把刘宁以莫须有但必须有的罪名抓捕归案。
二、公安机关伪造批捕理由,误导检察机关错误的将刘宁予以批捕。
湖南省常德市公安局向常德市检察院提出批捕申请书,其中把未经查实的刘宁与美国政要和刘宁国前国家领导人及其他政要的合影称为是利用PS技术伪造合成的,申请批捕理由竟然是伪造的。事实上,刘宁的上述合影全部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伪造行为。堂堂一个地级市的公安机关竟如此的诱导和欺骗检察机关对刘宁进行批捕,从而将本案推向了违法的轨道,实属罕见!
三、公安办案机关违法利用POS机刷卡消费刘宁银行卡上的资金数千万元之多。消费的这笔巨款,不是收缴,不是冻结,而是冻结后由办案人员自行刷卡消费。这种行为,实在让人不解,难道冻结的个人财产,在此案还没有结束之前,办案机关有权随意消费利用吗?答案是肯定的——不能。因为收缴或者冻结的财产还没经法院定性:是赃款,还是个人合法财产。如果属于个人财产,办案机关以涉嫌侵占公司财物;如果属于赃款,就应上缴国库,侵占的话就构成了贪污。
四、公诉人指控刘宁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的全部证据,无论是单个证据还是整个证据链都不能证明刘宁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罪名成立。
公诉人出示的全部证据分为三类,一类是所谓指控刘宁与中美国家领导人的合影是虚假的,伪造的,侦查机关甚至说是利用PS技术合成的,但却拿不出具有权威机构的司法鉴定结论;第二类是经过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的对销售万福币的所谓“层级结构”,完全是先入为主,把合法经营的万福币,有目的性的解读为传销模式;第三类是所谓的证人证言。第一类证据经过庭审质证证明是不存在的,刘宁并没有任何虚假的事实存在。第二类证据不能单独作为组织领导传销罪的证据存在(该理由辩护人已经在辩护词中予以阐述,不予重复)。刘宁称:他既未参与在中国大陆的任何经营行为,也未收取任何会员费,所有投资人交付的款项均为投资款项。第三类证据,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询,一审法庭不应该认定未经出庭接受质询的证人证言。
公诉机关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本案件不仅不予以证据审查,而且拒绝进行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进而推入到审判程序,并且建议给刘宁判以重罪,这是完全错误的!
五、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审理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
公诉人指控刘宁有罪的全部前提是刘宁涉嫌伪造与中美领导人的有关合影和万福币的非法性。但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加州和洛杉矶领事馆签署的关于刘宁的身份证明、美国未来城运营真实性和合法性和有关GX-coin币(万福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证明文件是有效的,可靠的,一审法庭对如此重要的证据应当予以采纳却错误的认定为与本案无关。
一审法院对“组织领导传销罪”的法律要义一知半解、是是而非、断章取义、枉法裁判。在审理过程中,将庭前会议当作法庭质证,限制辩护人发言,对辩护人要求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的合理请求置若罔闻、视而不见,采用公诉人的非法性证据而对辩护人的合法证据却不予采信,连法庭上旁听人员都看不下去。
综上所述,刘宁认为:公诉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两高三部联合发出《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第21条规定,即:“完善不起诉制度,对未达到法定立案标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作出不起诉决定,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完善撤回起诉制度,规范撤回起诉的条件和程序。”一审法庭完全采纳公诉人意见,对未达到法定立案标准的案件,检察机关未作审查就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强行进入审判程序,酿成大错,制造出又一起重大冤案。
因此,对于上述所提出的一系列疑问,我们呼吁有识之士和新闻媒体予以关注,防止造成这一重大冤案的继续。在该案件的庭审现场,公诉人所指控刘宁有罪的证据都无法通过辩护人的合法质询而漏洞百出,所控罪名牵强附会,却仍然对刘宁以重罪量刑,必将损害我国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如果法律如此不堪,任何人都可能会遭遇同样的状况,可能随时都会身陷囹圄,成为罪人。
上面所陈述事实有充分证据,完全属实,如有虚假,甘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对于此案的进展,本网会继续关注,跟踪报道!
申诉人:
弟弟刘宁、哥哥刘勇泣血上陈
刘勇身份证号码:
35010219550415059X
2017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