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由于我没给秦栏镇派出所新上任的所长孙国俊‘接风’(给保护费),他一直怀恨在心。而我接手的秦栏花炮厂的上一任负责人王安华对经营越来越景气的企业也非常眼红,先后多次敲诈我还不罢休。王安华的保护伞又是原秦栏镇派出所副所长吴振潮。这之后,吴从中搭线让王安华和孙国两人俊狼狈为奸,企图联手敲诈我,于是便有了发生在2012年5月11日的恶性事件(以下简称“511事件”)。原秦栏派出所所长孙国俊在接到王安华举报我还在继续生产烟花爆竹的虚假信息后带领大队人马非法清缴秦栏花炮厂转产后遗留的全部成品、半成品及生产原料,由于没有安防措施和有资质人员指导,导致清缴者一死六伤。” 回想起自己五年来遭遇的巨大冤屈与不公,天长市盛鸿包装厂负责人杨虎庆至今悲愤难平。
图片说明:非法清缴物品清单
熟悉此案的法律专家表示,根据《刑法》、《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法律条款,孙国俊的罪行致一人死亡六人受伤,政府赔偿死者伤者损失一百多万元。同时致依法转产的天长市盛鸿包装厂破产,三百多万元资产被毁。合计造成地方政府和企业经济损失高达五百多万元,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综上所述,孙国俊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中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按“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事实并非如此。
2013 年9月6日,天长市法院作出(2013)天刑初字第00152 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原天长市公安局秦栏派出所所长孙国俊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让人错愕的是,秦栏花炮厂法人杨虎庆成为“511事件”的替罪羊。2013年4月12日,天长市人民作出(2013)天刑初字第0003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杨虎庆“非法运输爆炸物罪”有期徒刑十年。
杨虎庆反应,“511事件”当天,当时已转产的天长市盛鸿包装厂上百间厂房被肇事者孙国俊撬开推倒、面包车被开走至今未果,厂房办公室十六万元现金被盗,原花炮厂全部成品、半成品及生产原料被变卖。上述财产至今下落不明,天长市公安局针对该项财产损失至今未做立案处理。天长市检察院在针对孙国俊案件的起诉书和相关资料中也并未提及该项财产损失。这之后,杨虎庆及家人五年来多次向各级行政机关举报,但却至今未果。
此外,据知情人士透露,造成“一死六伤”重大责任事故的 “511事件”案件主要负责人孙国俊与殷东楼两人至今仍在当地公安系统(天长市公安局)工作。
蹊跷的是,秦栏花炮厂自2012年5月7日事发至今没有收到任何行政机关下发的“通知、决定”等法律文书。至今案发五年之久,5月7日清缴行为却至今无定性。
本该属“情节特别严重”的孙国俊为何会被“轻判”?杨虎庆又为何成为此次事件的“替罪羊”?价值数百元的企业资产为何被当地执法机构漠视至今。难道事实真相真如当地民间流传的说法:孙国俊身份特殊,背后有强大的靠山为他的各项罪行开脱。这个靠山就是案发时任秦栏镇党委书记的孙国兴,孙国兴是孙国俊哥哥,他利用手中强大的社会关系网为孙国俊滔天罪行掩护开脱,孙国俊如此重大的责任事故才会被轻描淡写地定性为“玩忽职守”。
原业主多次敲诈现任业主
据了解,秦栏花炮厂原任负责人为在当地办企多年的王安华。2005年,安徽省下发文件,要求全省烟花爆竹企业按照国务院“五化”要求整改。当年已无力整改的王安华在秦栏镇镇政府相关领导(分管工业的周德海书记)的要求下,将企业转让给了杨虎庆。
2005年7月1日,王安华与杨虎庆签订协议,表示双方都同意将秦栏花炮厂从王安华手中转让给杨虎庆。在该协议的合同书第六条约定,乙方杨虎庆在秦栏花炮厂从事生产期间,每年给付甲方王安华经济补偿金一万八千元整。这之后到2009年杨虎庆每年都如约付款。
与此同时,杨虎庆也投入大量资金对秦栏花炮厂按照国务院要求进行整改。包括根据五化要求扩大生产规模,把A区危险区和仓库区迁移到其他区域重建,办公区和C区包装区重建。场地从原来的十亩地扩大到了50余亩,工人从20多增加到100余人。
整改期间,杨虎庆领取了烟花类生产企业的相关执照证件。
眼见企业弄得越来越红火的王安华心生嫉妒,在2005年至2009年期间多次找到杨虎庆,让提高每年合同中约定的补偿金额。2009年4月14日,杨虎庆被逼无奈之下再次与王安签订补充协议,内容是从2010年开始按照原合同书每年增加五千元给王安华。
多次敲诈得逞的王安华尝到甜头后还不满意,企图用起诉的方式继续敲诈更多资金。
2011年12月5日,天长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王安华要求“杨虎庆支付受让秦栏花炮厂房产等全部资金的转让金78.2万整”的诉求。
被一审二审两级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后的王安华对此事一直耿耿于怀。
图片说明:杨虎庆与王安华的民事判决书
2010年10月18日,安徽省政府下发皖政办[2010]61号(《关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有序退出意见通知》)要求“退出转产企业剩余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以及生产原材料,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公安机关要责令原企业妥善保管,限期清理销毁或移交”。秦栏花炮厂负责人杨虎庆积极配合安徽省政府文件,与天长市安监局与秦栏镇政府分别签订了协议书。
图片说明:安徽省政府61号文件
图片说明:秦栏花炮厂与秦栏镇政府签订的协议
在杨虎庆与秦栏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协议书》中第六条约定,“乙方(即杨虎庆)企业关闭后,自行处理完毕烟花爆竹生产原辅材料”。
天长市安监局于2012年1月21日给秦栏鞭炮厂颁发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天YHLS(2012)013号”,认可秦栏鞭炮厂价值77050元的成品由秦栏鞭炮厂销售。 与此同时,价值775358元的半成品与原辅材料由秦栏花炮厂妥善保管,杨虎庆派专人看管。
据了解,在“511事件”之前,天长市安监局已拉走一车烟花、鞭炮原辅材料。
这之后,秦栏花炮厂大约25亩的A区危险区被拆掉,保留了仓库区、办公区和C区包装区转产,转产后变成了盛鸿生产包装厂。
2012年2月21日,成功转产后的天长市秦栏镇盛鸿包装材料厂由天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杨虎庆证实,为了保证厂区内储存的烟花、鞭炮原辅材料的安全,同时还专门请了一个人看守原秦栏镇花炮厂,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厂区。
图片说明:转产后的盛鸿包装厂营业执照
“虚假举报”酿成大祸
杨虎庆证实,2012年5月7日,王安华再次来到已转产后的盛鸿包装材料厂进行敲诈威胁,并表示,这次如果不给钱就打电话叫派出所的人来收拾他们,彼时杨虎庆因病住院未理睬,厂里只剩下大儿媳妇一个人看守,王安华夫妻二人在敲诈未果后虚假举报,投诉杨虎庆转产后的盛鸿包装厂还在继续非法生产烟花爆竹。
图片说明:退出转产验收表上写明,厂区已无再生产痕迹
当日,时任秦栏镇派出所所长的孙国俊轻信了王安华夫妻二人对杨虎庆的诬陷,在既没有了解事情真相也没有确凿证据,更没有通知负责人杨虎庆的情况下就联系了天长市公安局治安大队负责爆炸物品管理的干警殷东楼及天长花炮公司人员上百余人对盛鸿包装厂开展非法清缴,杨虎庆表示,他们强行撬锁、砸窗破门而入,对厂区进行破拆和变卖和销毁。
这期间,孙国俊和王安华通过吴正朝向杨虎庆提出勒索要求,“只要拿出50万,立马撤人停止清缴”(此话由生产队长林杏松转述)。
至此,杨虎庆才明白王安华与孙国俊此次非法清缴是联合敲诈未果后的疯狂报复。
据了解,2012年5月7日当天,孙国俊叫来收购废品的人来变卖盛鸿包装厂里的灭火器、胶水、包装纸箱、车辆等一系列转产后的值钱物品。他本人还将厂里的一辆丰田面包车开走,负责人杨虎庆办公室的门被砸,16万元现金被盗。
让杨虎庆难以置信的是,这一切都是在没有出具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况下进行的。
5月8日凌晨,为避免发生重大事故,有着多年烟花爆竹经营经验的杨虎庆深知没有专业资质人员的强行清理隐藏着巨大安全隐患,在多次与执法人员沟通无果之下无奈将厂区内1000公斤黑火药(烟花辅助材料,发射药)转移出厂区。5月8日上午8点左右,在没有通知盛鸿包装厂负责人杨虎庆也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秦栏派出所所长孙国俊指导秦栏镇派出所副所长吴振潮带人撬开包装厂药库、成品库和半成品库一百多间,再次开始变卖烟花、鞭炮等原辅材料。让人惊愕的是,厂里的安全器材灭火器己在前一日被变卖。
当时因身体不好在住院治疗不能赶赴现场的杨虎庆在得知此危急情况后,立即请还在现场的生产队长林杏松拿出秦栏花炮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转产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给前来厂区执行清缴行动的天长市公安局治安大队负责爆炸物品管理的干警殷东楼看,向其解释该厂是依照安徽省政府文件属于关停并转企业,企业关闭后,有权自行处理烟花爆竹生产的原辅材料,证明厂里储存的合法性。但殷东楼对此置之不理。孙国俊对包装厂和秦栏镇政府签订的《协议》和《安徽省政府61号文件》也视而不见,现场还很嚣张地表示,“这些东西都没有用,今天我说了算,谁要是敢阻拦我,我就拘留谁。”
明知被打击报复的杨虎庆随即向天长市安监局局长孙光明、原安监局纪委书记戴自静和天长市公安局汇报情况,寻求财产保护。但都未收到答复。
现场人士证实,5月9日,在没有任何安防措施也没有具备从业资质的专业人员指导的情况下,清缴人员开始销毁引信等物品。5月10日至11日,当地拾荒人员在现场负责人的许可下,将汽车开进秦栏花炮厂,三四个人干了两天时间,将花炮厂的纸筒,装潢纸,塑料薄膜拉走几卡车。连消防器材、避雷针也一并被肆意掠夺。
多位村民证实,5月11日,在殷东楼与孙国俊的指挥下,清缴人员开始销毁秦栏花炮厂散装的原材料,参加销毁人员有秦栏镇村民陆海门、刘道明、林杏松等,他们一共拉走各类散装原材料二板车,约为六七百斤。由于参加作业的人员不具备从业资质也没有专业知识,都是社会闲散人员,处理过程中使用的工具都是铁制品(非常危险、易产生火花),在运输过程中找来的是农用卡车(车辆不是危险品车,驾驶员不具备危险品车辆驾驶证,属非法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由于缺乏危险物品专业运输经验,现场也未设置任何的警戒标志也并未划出警戒区域,清缴者只是将散装原材料倾倒在小河边,散装原材料充分混合又吸收一定的水分,再经过数小时暴晒已经成为威力巨大的炸弹。意外最终不可避免,最后一袋药品砸在火药上时发生了爆炸,村民陆海门被当场炸死,伤及六人。
爆炸事故发生之后,为了掩盖事实真相毁灭证据,孙国俊找来秦栏镇城管中队队长金广松,推倒了杨虎庆合法转产的56间天长市盛鸿包装厂厂房(原秦栏镇花炮厂厂房)。
此外,孙国俊还将盛鸿包装厂的烟花与鞭炮等原辅材料运输到和杨虎庆一起转产后仁和鞭炮厂。“一边说我的厂不符合储存烟花、鞭炮原辅材料的条件,又一边把我厂里的原辅材料运到共同转产后的厂家。我不符合要求难道他能符合要求?”杨虎庆对此表示出质疑。
图片说明:杨虎庆转产前持有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受害者反成“替罪羊”
2012年5月22日,天长警方以非法运输罪将杨虎庆抓捕(为避免发生重大事故,杨虎庆于5月8日将厂区内1000公斤黑火药转移出厂区。)由于其身患癌症,6月2日被取保候审。6月1日,杨虎庆儿子杨圣宏却被抓进了天长市看守所,以“非法制造运输爆炸物”将其拘禁。至2013年5月才被判刑以后从天长市看守所放出。
2013年4月12日,天长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天刑初字第0003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杨虎庆非法运输爆炸物罪有期徒刑十年。
熟悉此案的法律专家表示,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3年4月12日作出的(2013)天刑初字第0003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遗漏审理案件事实,判决错误。
理由如下:首先,原判决遗漏审理杨虎庆是否存在“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非法行为。原审中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5月7日被告人杨虎庆被王安华举报存在继续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成品的情况,天长市公安局原秦栏派出所所长孙国俊到达现场,认定杨虎庆存在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当日直接收缴并变卖烟花爆竹的原辅材料和杨虎庆转产为天长市盛鸿包装厂的各种胶水、包装纸箱、丰田面包车以及配套消防设施和现金16万元等财物。对于上述事实,原审法院并未进行审理查明杨虎庆是否存在非法生产的行为。事实上,杨虎庆不存在非法生产的情形,孙国俊等人违法强行收缴杨虎庆合法财产,致使杨虎庆出于安全考虑,无奈只得将仓库内转移出剩余的烟花爆竹原辅材料。
其次,原判决中未对天长市公安局原派出所所长孙国俊等民警强行收缴的财物有区分地作出处理。原审中天长市公安局原派出所所长孙国俊等民警现场强行收缴的财物包括申请人的合法财产,其中有些属于天长市盛鸿包装厂的各种胶水、纸筒、包装纸、包装箱、以及配套消防设施,这些合法财物被天长市公安局的秦栏镇派出所所长孙国俊和民警殷东楼人为地变卖给收废品的人员,而且孙国俊找来推土机将属于天长市盛鸿包装厂的56间厂房全部强行推倒。孙国俊等对属于申请人杨虎庆和天长市盛鸿包装厂的合法财产在现场并未进行登记,在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遗漏审理,且在原判决书中并未对上述的财物有区分的作出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和《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5条规定,“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名称、金额、数量、存放地点及其处理方式等。涉案财物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附清单”,但原审法院的判决书中对此并未作出处理。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等规定,原判决判处申请人杨虎庆构成“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十年”有期徒刑错误。杨虎庆转运烟花爆竹生产原辅材料的原因在于原秦栏派出所所长孙国俊、殷东楼违法办案,未经调查核实,未出具合法文书,即对申请人杨虎庆登记保存的烟花爆竹生产原辅材料以及其他物品强行扣押变卖,且雇佣非专业人员的社会无业人员进行运输的情况下,极易发生爆炸危险。为了维护杨虎庆合法财产,避免更大危险,申请人才决定转运,并非是为了逃避监管,也并非害怕被没收。如果认定申请人未办理爆炸物运输证的情况构成非法运输爆炸物罪,那么天长市公安局孙国俊、殷东楼现场指挥社会闲散人员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原辅材料的行为也同样构成非法运输爆炸物罪,而且缺失造成了一死6伤的严重后果,还涉嫌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甚至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等。此外,由于申请人在烟花爆竹运输方面具有专业的知识和采取了安全手段,转运烟花爆竹生产原辅材料的过程并未产生严重的后果。
在杨圣宏宣判当天,天长市法院工作人员刘正对杨虎庆家人表示,缴五万元到天长市法院账户,就可以放杨圣宏出来,不交钱就不放人。为了尽快将人放出来,当天,杨虎庆家人就将五万元缴纳到了天长市法院的对公账户,天长市法院对此没有开任何发票。“这五万块钱是做什么用的?为什么要给法院,天长市法院至今没给一个明确说法。”杨虎庆表示。
遗憾的是,杨虎庆这之后的申诉请求均未被采纳。
杨虎庆向天长市人民法院和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提出申诉,2015年4月13日,天长市法院作出(2015)天刑监字第00001号驳回申诉通知。2015年11月13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5)滁刑监字第00016号《驳回申诉通知书》。认为申诉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2016年5月20日,申请人杨虎庆向安徽省高院提起刑事再审申请。2016年7月18日,安徽省高院表示因两级法院已复查驳回不再受理。
肇事者被离奇“轻判”
针对2013 年9月6日天长市法院作出的(2013)天刑初字第00152 号《刑事判决书》。
熟悉此案的法律专家认为,孙国俊的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存在大量疑点,且遗漏重要罪名。首先,天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天刑初字第00152 号《刑事判决书》不但认定事实错误,而且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书》认定“孙国俊、殷东楼认真履行职责”的事实错误。天长市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仅仅认定在销毁现场“未设置警戒标志和画出警戒区域,违规操作引发爆炸”的事实,而对于孙国俊、殷东楼应当履行什么职责以及如何正确履行职责的内容未审理。除了上述的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情形,孙国俊和殷东楼还存在其他严重的未认真履行职责的情形。如孙国俊和殷东楼并非具有运输和处理爆炸物的专业资质,也未严格按照操作规程,雇佣没有任何专业资质的社会无业人员,使用非专业运输工具处理爆炸物等事实,这些都不属于“认真履行职责”的事实,最终造成了1死6伤的严重后果。
其次,《判决书》认定孙国俊、殷东楼构成“玩忽职守罪”定性错误。孙国俊等人到现场后,未采取专业的安全防护措施,也未安排烟花爆竹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处理,而是雇佣社会无业人员进行危险品的搬运工作,并且在未查实杨虎庆是否存在非法生产的情况下,未履行法定的程序就直接变卖收缴杨虎庆和天长市盛鸿包装厂的合法财产,这不属于“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原审《判决书》中将孙国俊、殷东楼的行为认定为“认真履行职责"的玩忽职守罪,这样的定性自相矛盾。“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判决书》中既然认定了孙国俊、殷东楼是在“认真履行职责",那么就不存在玩忽职守的行为,那么是不能定性为玩忽职守罪的。其行为应当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
此外,孙国俊、殷东楼还存在遗漏“滥用职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等罪名。孙国俊违法认定杨虎庆存在非法生产烟花爆炸的事实,在没有履行合法查封扣押强制措施的情况下,非法处置杨虎庆个人财产;孙国俊命令推土机强行推倒天长盛鸿包装厂56间房屋,孙国俊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天长市公安局孙国俊在接到报警处理杨虎庆是否存在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过程中,超范围扣押、私自变卖杨虎庆和天长盛鸿包装厂的合法财产(包括纸筒、纸箱、消防设备、一辆丰田面包车),并且盗走16万元现金,涉嫌滥用职权和构成盗窃罪。
杨虎庆也认为,对孙国俊的判决书多处内容与事实不符,避重就轻,明显包庇袒护。
“判决书上说孙国俊是自首的。他是什么时间自首的,谁能证实?分明是我们多方面举报才开始调查的。2,判决书上说孙国俊在销毁烟花原料时用的是水洗法,谁能证明?3,判决书上说接到举报说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是谁对非法生产做的调查?4,判决书上说孙国俊当时向公安局和地方政府相关领导汇报了情况。这个领导是谁?又是谁给孙国俊下达的指令?判决书上说将原辅材料拉至仁和花炮厂。该花炮厂是和秦栏花炮厂一起转产的单位,秦栏花炮厂不可以存放为什么仁和花炮厂可以存放?” 杨虎庆对该份判决书持有大量质疑。
深感冤屈的杨虎庆针对孙国俊案件向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2013年12月21日,天长市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复查以后做出天检刑申复通【2015】1号文件,表示不符合抗诉条件,不予抗诉。2016年7月18日,杨虎庆再次向天长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失败。2016年7月18日,杨虎庆向安徽省检察院控告孙国俊滥用职权,故意毁坏财物罪。同时,表示不服(2013)天刑初字第00030号《刑事判决书》。2016年7月19日,安徽省检察院表示该案不属其管辖,应依法向天长市检察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