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2010年10月2日,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发布通告:为改善群众居住条件,提升群众生活质量,其辖区内万新街城中村改造被确定为天津市政府重点建设工程。为加快该项目建设进度部分项目急需开工建设,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要求在该项目建设范围内的地上物一律在2010年10月10日前自行搬迁完毕,将原有房屋交所属社区管委会统一拆除。
天津市东丽区津东汽车配件厂(以下简称“津东配件厂”)和天津市拓通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通公司”)是同属于东丽区万新街的上述项目区的两家企业,均取得政府颁发的营业执照等合法经营手续。津东配件厂持有土地使用证(东丽集建【92】字第01954号)及房屋所有权证(东丽字第100046684号),拓通公司租赁津东配件厂房产从事生产经营电动车蓄电池,两家企业均在此投入了较大的资金进行技术改良、基础设施建设等。
据该两家公司负责人黄家有反映:2010年11月12日,由区、街道、村综合执法,出动200余人,以评估为由砸开公司大门,拉走部分财产,造成设备损毁、在线全部产品报废,使企业生产经营陷于瘫痪状态。黄家有称:2010年11月25日,有关部门曾经组织对上述企业机械设备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1935.8762万元。由于公司为特种产品企业,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而所谓的“综合执法”造成机械设备损毁、丢失,生产许可证不能续检,致使作废,造成公司总值2330万元的设备报废。
此后,围绕征地拆迁补偿问题,津东配件厂、拓通公司与相关部门之间产生了严重意见分歧。至今,津东配件厂、拓通公司停业多年,企业搬迁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两当事企业负债本息已达3000余万元无力偿还。
案情进展
2010年12月24日,万新街指定评估单位对拓通公司停产停业进行评估,评估总值为6611.96万元。
依据《东丽区整体村域房屋拆迁规定》的相关条款:证载面积范围内认定范围的现状房屋面积多于证载面积的,以实测面积为准。2011年1月3日,万新街组织对上述两企业进行实际测量,并根据测量结果就房地产补偿进行协商,将楼房、平房、厂房、彩钢、棚、花园、玻璃罩门、水泥地面、占地面积八个项目分别计算,合计价格5997.84万元。
两企业对上述协商、评估结果表示同意。至此,事情原本应该得以顺利解决,但相关测量、协商、评估结果并未被作为解决问题的依据,更没有付诸实施。
2011年4月2日,东丽区国土部门申请法院对上述两企业进行司法强拆,后来撤诉。
2015年4月3日,万新街针对津东配件厂出台一份“安置方案”,给予该厂地上物补偿544.2548万元,但这一方案当即被津东配件厂拒绝。津东配件厂认为,该安置方案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①、违反《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应给予补偿的规定;②、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③、违反国家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应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
2015年4月8日,万新街交付津东配件厂一份评估报告(津维房评(2015)D字第150287号),该评估报告对津东配件厂地上物(土地面积3370平米、建筑面积3590平米)评估价值为277.8万元。津东配件厂对该评估报告的真实性表示质疑,譬如该评估报告所示的评估单位的真实性和委托单位的委托书的真实性等,同时对该评估报告的合法性也表示质疑,譬如《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对评估有效期的相关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评估价格的相关规定。
2015年4月16日,天津市东丽区国土部门向津东配件厂下达《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称:天津市东丽区智慧城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工作已开始实施,津东配件厂所在地块的土地在征收范围内,但该厂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出土地,故责令在三日内交出土地,逾期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津东配件厂认为:有关部门应该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先补偿后拆迁,遂于2015年4月17日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东丽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法监处表示:对土地未进行补偿、针对地上物评估报告出现争议不进行审查,只对征地手续进行审查,如果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复议结果维持《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上述两当事企业将被强制拆除。
专业机构意见
本栏目针对上述案情邀请中所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依法解读。
该机构负责人李天中认为:本案主要面临生产经营场地被征用、设施被强拆等两个方面的问题。拆迁方在没有履行法定征地程序、没有落实征地补偿的情况下,强行征用其土地、拆除企业生产经营设施,给企业造成了较大损失,已实际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首先,关于生产经营场地被征用涉及到的问题
本案中,两被拆迁企业的场地属于集体土地,使用此类土地,应由当地政府报经相关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依法办理相关土地征用批准手续,按合法程序进行征地,变更相关土地的性质后,方能予以新的用途。程序涉及:①、获得征地批准文件后,发布公告说明征地用途、批准文件、安置补偿方案、征地实施期限等内容;②、征求被拆迁人和公众意见,并与被拆迁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未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不得强行征地;③、由被征地人选择土地评估机构对相关土地进行评估,为了确保公平公正,评估机构一般不再由拆迁人指定;④、须依据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依法进行安置和补偿,然后才能拆迁;⑤、对于被拆迁人是企事业单位的情况,还应优先考虑妥善安置因征地造成的失业职工,应最大限度降低因企业关闭、职工失业给社会造成的压力,尽可能消除因此有可能产生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本案中有关部门发布的《通告》中,并未提及征地审批、安置补偿等方面的内容。本案两个被拆迁企业的负责人黄家有表示:没有见过相关的征地审批文件,也没有签订过《征地补偿协议》,所谓土地评估单位都是拆迁方指定的,且评估结果并未执行,更没有谈及过失业职工的安置问题。如果这些情况属实,则本案中拆迁方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
其次,关于强拆问题
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拆迁的权力,但对行政强制拆迁执行的程序没有作出规定。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对行政强制拆迁执行的程序做了一些规定。
该《规程》要求,在行政强制拆迁执行时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拆迁的程序规定,由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强制拆迁申请,并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在强制拆迁过程中,由公证部门对拆迁房屋及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规程》要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书面行政裁决,并履行送达程序送达给被拆迁人;拆迁人按行政裁决的规定提供拆迁补偿资金;被拆迁人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完,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才能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本案中,被拆迁人强调,拆迁部门没有严格执行法定的强制拆迁程序,尤其是在没有就拆迁补偿协议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对被拆迁人的房屋、地上物、附属物进行强制拆除,造成了被拆迁人机械设备、办公用品等财产的较大损失,应该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和赔偿责任。
(宝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