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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武安涉嫌使用权力干预司法公正

时间:2017-06-19 10:00:14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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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体接到曹林元、郝庆旺、韩文英实名举报:原河北省武安市人大常委王更奎在职几年来,利用自己是武安市人大常委一职,幕后操作指示武安市检察院批捕科副科长的女儿王晓华、武安市检察院公诉科科长的女婿姐范卫华,无视司法法律,勾结社会黑势力,暗通公安、威逼法院制造出多起冤假错案,已在当地引起民怨,在当地造成极恶的影响。

  在武安市经一年来的调查、了解、取证,现将武安市原人大常委王更奎涉嫌幕后操作造成的冤假错案中的其中一案,经取证、调查,整理成文,现公布于社会。

  2006年,闫祥军、闫存其、张秀其三人共同出资购买了金龙山铁矿,2007年采矿证到期后,因种种原因采矿证迟迟办不下来。2010年4月初,韩文英了解到该矿的采矿证可以申办,便与金龙山铁矿矿主闫祥军协商对该矿租矿经营。2010年4月16日,韩文英又与曹维周、曹林元签订了《金龙山铁矿合伙经营协议》。签订该协议前,武安市人大常委、武安市顶峰热电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更奎赶到现场,和其代理人曹维周审查了协议后,对韩文英、曹林元说:“行,就这么签吧,你们先跑跑看,要是能办证了,以后不管花多少钱,我全包了”。随后,曹维周按照协议通过曹林元找到郝庆旺让工头郑海刚出资20万元作为办证款,韩文英给曹维周出具了收款字据,紧接着韩文英就按协议运作办理金龙山铁矿采矿证。在办证过程中听说该铁矿要转让出售,韩文英与金龙山铁矿矿主闫祥军达成500万元购买矿井的协议,而后,韩文英又与王更奎达成780万元出卖协议,仨合伙人和王更奎商定把先前为办证起用的20万元,折成仨合伙人共20%的矿山股份。2010年5月26日王更奎买下矿山的当天,曹维周就按照王更奎的指示带着工头郑海刚、陈宇及工人上山开始进行设备检修维护。

  韩文英经过近一年的奔跑、找关系,终于办好了审批采矿证的组卷手续,2011年3月底当具备交采矿价款就能领采矿证的时候,王更奎出马了,让韩文英把五整套组卷手续、u盘、公章和所有复印件全交给他。2011年4月底,王更奎拿到采矿证后,为达到独霸金龙山铁矿的目的,首先指示曹维周推翻《金龙山铁矿合伙经营协议》,剥夺了韩文英、曹林元的矿山股份,并且不承认韩文英、曹林元在办证买矿活动中的一切工作成绩和投资支出费用,矢口否认韩文英在协助地矿部门办理的大量组卷立项审批材料报表上的几十份亲笔签字和按手印行为。其次,以雨季不能施工为由将进行维护的工人借故撵下山,拒不承担上山施工的二十余名农民工的工资,使农民工的六十万元之多工资无法到手,造成农民工吃饭无生活费,回家无路费,导致农民工只好上访去讨要生命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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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文英、曹林元不肯白白退出股份,农民工又向王更奎讨要拖欠的工资。韩文英等人与王更奎争辩时,王更奎竟然动用黑恶势力将韩文英、曹林元、郝庆旺打伤后又多次威胁恐吓,后韩文英、曹林元、郝庆旺逐级寻求政府、司法机关保护,这一下竟惹怒了这位人大常委,这位常委与熟知法律的在武安市检察院任职的王晓华、范卫华密谋,利用其人大常委的影响力,首先鼓动和唆使原金龙山铁矿的会计张希年,以侵害股东利益为由,将闫祥军、韩文英等人告到公安局,而后勾结武安市公安局刑警一中队副队长王明、打黑办副大队长申增强,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闫祥军、韩文英立案侦查并划拨扣押了韩文英名下136万元,在2012年4月23日至2012年5月4日之间,将曹林元、韩文英、闫祥军三人非法关押在武安市蓝天宾馆达十几天,期间对三人采取不让休息、长期罚站、殴打等刑讯逼供行为,申增强将韩文英俩小腿踢伤,将闫祥军右腿膝盖骨踢折并导致闫祥军休克。逼迫三人按照他们编造好的口供,承认闫和韩合谋私分侵吞了250万,曹和韩合谋私分了9.5万元办证款。

  取得了三人有罪的证据后,2012年5月4日将韩文英和曹林元送到武安市看守所关押。在报捕时,三人提出了申辩,但武安市检察院批捕科办案人员在王晓华干预下拒不审查;王更奎利用闫祥军家人的恐惧心理,以只要退给他150万元就保证闫祥军没事为由,骗走了闫祥军家属100万元人民币。

  案件送到武安市检察院起诉科审查起诉时,韩文英、闫祥军、曹林元及其律师提出申辩意见,主办人员于卫平提出本案不够罪的意见后,身为起诉科科长的范卫华利用权力,大耍淫威逼迫于卫平按职务侵占罪、诈骗罪对三人向法院提起公诉,据检察院量刑建议书,韩文英应按职务侵占罪判15年,诈骗罪判3—5年;判处闫祥军15年;判处曹林元3—5年。2012年11月武安市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定罪证据不足,书面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范卫华利用主管科长的权利拒不撤回。后又利用主管科长的权利于2013年元月初将只字未改的公诉书(连起诉日期也未改)第二次起诉到法院。

  在2013年2月26日第一次庭审时,闫祥军、韩文英、曹林元的辩护律师提出本案存在刑讯逼供的问题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导致审理休庭。虽未开完庭但事实和证据明显构不成犯罪,法院再次书面建议检察院撤回诉讼。面对以上局面,在休庭4个月期间,王更奎、王晓华、范卫华利用自己的身份和金钱对法院施加影响,最后导致法院院长亲自到看守所和闫祥军、韩文英讨价还价,以三人只要认罪就可判缓刑为条件,在2013年6月26日第二次庭审当日,法院院长、主办法官亲自出马,首先代表王更奎与闫祥军、韩文英签署了《协议》,逼迫韩文英放弃30万元的矿山股份;王更奎骗取闫祥军100万元是闫祥军对王更奎自愿赔偿;二人承认该矿归王更奎所有等。并逼迫三人签了服从判决、不上诉、不上访、不告状、不闹事的《保证书》。为了保证庭审顺利进行,还逼迫闫祥军、韩文英解除了与律师的委托辩护关系。后武安市人民法院做出了(2013)武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判处韩文英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曹林元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闫祥军三年,缓刑五年。韩文英不服,上诉至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武安市检察院在范卫华的干预下擅自更改送达回证的日期,超限提出了抗诉。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且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撤销武安(2013)武刑初字第8号判决书,发回武安市人民法院重审”的裁定。

  在重审时,闫祥军、韩文英、曹林元及其辩护律师提出本案需要首先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法院也多次要求检察院就取证的合法性举证,但武安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在范卫华的干预下,竟当庭说出不敢出证、无法出证的笑话,致使出现公诉人不敢按时出庭的尴尬局面。

  法院重新多次开庭审理,主审法官认为无法定罪,在开完庭后14个月的2016年6月6日,主审法官在武安市检察院的调查下和院长的指挥下,无奈作出“韩文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曹林元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的判决。做出了同意检察院撤回对闫祥军起诉的裁定。后检察院对闫祥军作出《不起诉决定书》。韩文英、曹林元不服判,二次提出上诉,目前此案在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已十二个月,至今没有开庭。

  通过以上事实,可以看出王更奎为啥敢向社会放话:在武安市一亩三分地,王更奎我就是老大,还没有我办不成的事。是啊,就因他曾是武安市人大常委,手中有特权才敢于干涉司法,就因为他在武安市检察院有担任批捕科副科长的女儿王晓华和在武安市检察院担任公诉科科长的范卫华,才敢说出这样藐视法律的话!才导致韩文英、闫祥军、曹林元蒙冤五年之久。

  人大常委应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检察官应模范带头遵守法律。王更奎、王晓华、范卫华的所作所为,能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吗?媒体将对本案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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