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体自有关方面获悉,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对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 新蔡县农村信用社)与三租户彭建军、桂登宣、梅青林的租赁纠纷一审作出判决,判令三被告限期腾空房屋交还新蔡县农村信用社并支付相关费用,然而,对于这一判决,三被告都表示新蔡县人民法院事实认定不清、判决存在不公平。
据原告新蔡县农村信用社民事诉状显示,2014年6月1日,原告与三租户签订《房屋出租协议》,将自己位于新蔡县商贸路中段新市场南大门的多间房屋分别出租给彭建军、桂登宣、梅青林,租期一年,还约定,房屋租赁期到,不再续租。并于2015年4月分别向三被告书面通知,要求到期腾房。原告 诉称三被告到期后并未履行约定,故为维护原告权益,向新蔡县人民法院提请上诉。
对于原告新蔡县农村信用社的指控,三被告均表示存在与事实不符的情况。三被告认为,他们没有违约,延长租期也经过了原告法人王某林及其他职员的同意,三原告自1995年起就租赁原告的房屋,十余年间,合同也并非一年一签,其中2005至2011年,原告既没有要求签合同也没有收房租,而是事后补交,而2017年3月3日,原告突然公函告知三被告限期十五日内腾空房屋,三被告觉得无法接受这一逼迫做法,因为从合同到期的2015年6月1日起至接到限期腾空的近两年时间内,三被告层多次向原告表示交纳房租,但无人收取,而且在这近两年的时间内,原告未向三被告发出任何通知,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近两年来双方相安无事,三被告习惯性认为,还会像以前一样到某个时间补交。租户梅青林告诉媒体:“如果我们违约,以原告的法律意识和水平,岂不是早就该起诉我们了。”
三被告认为,与原告的租赁关系有定期变为不定期,原告虽有解除、终止合同的权利,但应事前告知、并给于合理时间处理商品,原告并未尽到应尽的义务,而是采取非法的手段胁迫三被告屈服,2017年3月3日,原告指使多名身着统一制服的安保人员,围堵被告的大门长达28天,致使被告生意受到影响,造成损失。原告身为国家企事业单位,采用这种软暴力行为,严重影响原告的社会形象。
三租户彭建军、桂登宣、梅青林认为,如果原告认为他们存在违约,不属于“不定期合同”,那么原告在十余年间管理上就存在严重的管理漏洞,2005至2011年的五年间,新蔡县农村信用社竟然没有人管理房屋对外出租的问题,造成五年的租金无人收取,存在着极大“管理的真空”,可以想象其内部是何等的混乱,对于一个国家企事业单位,“管中窥豹,可见一斑”,同时,十余年来,原告给三租户所交纳租金开具的都是一张简单的收据。
针对原告新蔡县农村信用社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一事,三租户均表示,法庭上原告始终未出示租赁合同,彭建军、桂登宣、梅青林都觉得很蹊跷,既然是解除租赁合同,原告最起码也要出示一下合同的原件,让我们也明白到底解除的是哪份合同。
针对新蔡县农村信用社在房屋租赁方面反映出的一系列问题,三租户认为,原告在十余年间数十万租金的收取和管理方面太随意,质疑其存在租金不入账、私设小金库的问题。
6月12日,三被告纷纷向媒体表示,对于新蔡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将提起上诉,维护自身正当权益不受侵害。对于新蔡县农村信用社陷入的租赁风波,媒体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