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一市民高某山称自己在醉酒状态下签下生意伙计李某平事先准备好的《借条》,欠钱147万元。2016年11月,李某平向韶关市浈江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高某山还钱147万元。
2017年4月,尽管现有证据显示李某平的证券账户及关联银行账户实际均由其本人控制,高某山并未实际收取和支配李某平的借款,但韶关市浈江区法院仍判决,高某山醉酒状态下签下借条成立,判令高某山还款147万元。随即,高某山向韶关市中院提起上诉,请求中院查清案件事实,依法改判。
李某平起诉称,2014年开立某证券期货账户与高某山合作炒期货,并将李某平名下的期货账户全部使用权交给高某山操控期货买卖,约定利润及亏损各占50%。李某平把147万元存入李某平名下的期货账户借给高某山使用,要求法院判令高某山还款147万元。
2017年4月28日,韶关市浈江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6)粤0204初2196号判令,高某山还款147万元。对此,高某山表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据了解,2017年7月5日,高某山醉酒签百万元借条一案将在韶关市中院开庭审理。
针对韶关市浈江区法院判决涉嫌存在问题,高某山提出以下意见:
一、李某平谎称高某山向其借款147万元,并称通过将李某平名下的期货账户借给举报人使用而完成借款的交付。但李某平并未提供任何交接记录证实高某山收到期货账户及密码;也没有证实李某平有将与期货账户关联的银行账户的银行卡实物、密码、网银交易密码等交付给高某山;最重要的是没有证实期货关联银行账户内的资金流动、取现等是否为高某山所操作或支取。
二、李某平先后多次起诉又撤回起诉,并且随意的更改147万元借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后重新起诉,存在明显的伪造债务的恶意。
三、质疑韶关浈江区法官未依法审理,高某山的诉讼权利无法保障。
一审期间,高某山向法院提交了书面的《调查取证申请书》,着重强调了李某平名下的证券交易账户和资金账户的资金往来情况,将对认定本案借款是否存在、查清本案相关事实具有决定性的影响。资金往来交易的真实流向,完全可以还原本案客观事实。但办案对如此至关重要的《调查取证申请书》确置若罔闻,这一做法完全违背了《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办案程序明显违法。
对高某山的调查取证申请既不书面答复,也不在判决中释名不予调查取证的理由和依据。
高某山称,对于浈江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仍感极为震惊,并表示对于该案,必将依法据理力争,直至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要争取公正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