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名称:希望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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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原因:刘首富的希望金融涉嫌自保,网贷风险高度集中?
在《2017胡润全球富豪榜》上,新希望(000876.SZ)实际控制人刘永好以400亿元的身家蝉联四川首富,不得不说的是,刘永好的财富积累与金融密不可分。
刘永好是国内第一家民营银行民生银行的发起人和十大股东之一,二十年来刘永好通过股票分红、送股、减持等,获得了过百亿元的收益。
相对于民生银行这样的大型金融机构,刘永好旗下控制的网贷平台“希望金融”体量就小了很多,在财务上对新希望贡献也极小,不过野马财经(微信公号:ymcj8686)发现,希望金融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有自保的嫌疑,而且网贷平台的风险过于集中。
希望金融被新希望剥离
“依据慧农科技(希望金融)截止2017年03月31日账面净资产值基础上,协商确定为人民币2177.66万元。”
6月24日,新希望发布《关于转让新希望慧农(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关联交易公告》,此次转让之后,希望金融与新希望完全剥离。
希望金融曾是新希望集团旗下成员之一,由新希望与新希望集团共同投资成立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累计成交额近50亿,运营惠农贷、应收贷、股权贷、订单贷等多款产品。
“他们是做体系内的金融。”农业金融从业者的王力对希望金融如此评价道。
野马财经(微信公号:ymcj8686)通过查询希望金融官网发现,其产品应收贷与订单贷的借款方多为新希望或其子公司合作企业,借款方在希望金融平台上向公众借款后,以其在新希望或其子公司的应收账款作为还款资金来源。具体如下图所示:
图片来源:应收贷
图片来源:订单贷
“这个玩法对新希望集团是‘双赢’的,就是新希望赢两次,不但可以通过希望金融撮合借贷收取服务费,还可以缓解新希望的现金流压力”,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互联网经济研究院副院长欧阳日辉对野马财经表示。
网贷行业的变相自融是指平台通过帮助关联企业募集资金,让投资人的资金流向自己的口袋,这类行为可能会造成风险集中于一家借款方或一个体系内的多家公司,容易产生兑付危机。
为了防范自融带来的金融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希望金融的这类模式不构成关联交易,所以不是自融,并不违规。”欧阳日辉说道,“不过这么操作会让金融风险高度集中于新希望的内部体系,与小额、分散原则相悖”。
除了金融风险外,也有业内律师对于希望金融这类模式的潜在风险表达了自己的担忧“饲料是受管制的行业,同时饲料生产又是新希望的主营业务,一旦新希望的饲料生产业务出现负面报道或受监管影响,可能会反向影响希望金融的整个运营体系,从而衍生兑付问题。”
关联公司担保,涉嫌增信?
为了保证网贷项目正常兑付,希望金融还引入了担保机构担保的模式,其中一家担保机构名为“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普惠农牧”)。
天眼查资料显示,普惠农牧由新希望间接控股50%(另外50%控股情况未披露),而新希望的实际控制人为刘永好。
上文已经提到,在6月24日,新希望已将其持有的希望金融40%股权全部转让给关联方永智创新实业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永智创新”),而永智创新的实际控制人也是刘永好,其股权关系详见下图:
完成此次转让后,刘永好成为希望金融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希望金融和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均在刘永好的控制之下。
《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网络平台不得提供增信服务,第十条亦阐明网贷平台不得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上海申拓律师事务所朱敬律师曾对野马财经表示,网贷平台本身是信息中介机构,只能提供居间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关联公司提供的担保,就是一个变相的增信服务。
同时某知名网贷平台高管认为,网贷平台和担保公司为同一自然人控制,同时担保公司又为网贷平台的借款项目提供担保,已经涉嫌自保。
风险集中在上市公司?
行业人士张帆认为,《暂行办法》的原则之一是将风险分散,防止金融风险集中于某一公司或某一体系内,禁止网贷平台自融、自保的原因也是如此。
然而,希望金融无论是商业模式还是涉嫌自保的行为,都将风险聚集于新希望。虽然新希望已将希望金融剥离,但是新希望和其子公司合作企业与希望金融之间的业务往来还在继续,可能的结果就是,风险都将集中到上市公司新希望上,风险集中之后会爆发吗?涉嫌自保的希望金融会在《暂行办法》整改期结束前完成整改吗?
希望金融在合规方面,现阶段各个平台都在努力,希望金融也在逐步减少普惠农牧所提供的债权及担保,应收贷、订单贷虽然不涉及自融,但也在逐步减少,未来希望金融将发力农村小额信贷,积极拥抱监管。
目前网贷行业的政策法规尚未完全出台,《信披指引》、地方性法规还在积极制定当中,整改期后的希望金融能否实现合规,能否成功将风险分散?野马财经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