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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国土局被指违法拍卖破产企业土地

时间:2017-07-06 10:40:06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宁夏吴忠市宁燕塑料工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5日由利通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同年4月5日该院依法裁定宣告破产清算,而在破产清算中,破产管理人一再书面告知吴忠国土资源局拍卖土地中不包括锅炉房5.5亩,但未经破产管理人知道,且没有支付任何土地使用费,更没有缴纳土地增值税等一系列税、费,宁夏吴忠市国土资源局将该5.5亩土地变更到正豪公司名下,并给其颁发了土地产权证。

  另外,签订的《拍卖手册》的特别声明款第4项、《竞拍协议》第四条第2项、“瑕疵告知函”第2条、“拍卖成交确认书”第七条第2项中,均书面向竞买人特别提示声明:“拍卖成交后在办理房产及土地过户手续时所产生的相关税、费全部由买受人承担。”然而,2016年11月28日,吴忠市利通区地方税务局以“吴利地税强扣(2016)01号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强行从吴忠宁燕塑料工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账户扣划税款。

  据当事人透露,有媒体日前向吴忠市利通区地方税务局和吴忠市国土资源局核实上述情况,但未得到回应。

  未经破产管理人允许,5.5亩土地“悄然”变更产权

  2010年3月5日,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以(2010)吴利民破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吴忠宁燕塑料工业有限公司破产,同时指定宁夏天纪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2011年4月15日,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以(2010)吴利民破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宣告该公司破产。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2条规定,及吴忠市宁燕塑料工业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决定,管理人委托宁夏盛世开元拍卖行对破产企业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进行拍卖。拍卖行于2014年8月21日正式拍卖,宁夏正豪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最终以2050万元价格拍得拍卖标的物,到2015年8月缴清全部拍卖款。

  吴忠宁燕塑料工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宁夏天纪律师事务所主任杨金钟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拍卖合同”明确约定,拍卖土地中不包含宁燕公司锅炉房占用的5.5亩土地。因为该锅炉房及供热系统的经营权归吴忠市秦渠建筑公司。5.5亩土地由吴忠市建设局、经贸委授权秦渠建筑公司使用,授权文件明确规定5.5亩土地在破产清算时,土地费用与宁燕公司职工所欠的供热入网费相互抵顶,多退少补。因此,直到企业破产,该片土地并未登记在秦渠建筑公司名下。

  杨金钟称,最关键的是:该5.5亩土地产权一直归宁燕公司所有,在而破产后转让和变更该片土地权属必须由宁燕公司破产管理人实施,其他任何人都无权,秦渠建筑公司更无权处分。

  可是令杨金钟意想不到的是,尽管破产管理人一再书面告知吴忠国土资源局拍卖土地中不包括锅炉房5.5亩,未经破产管理人知道,明知正豪公司没有支付任何土地使用费,更没有缴纳土地增值税等一系列税、费,宁夏吴忠市国土资源局将该5.5亩土地变更到正豪公司名下,偷偷给其颁发了土地产权证。

  杨金钟称为骗取市政府批文,竟然拿着正豪公司与秦渠建筑公司签订的130万元转让锅炉房及供热系统合同书欺骗市政府领导。该片土地的公开拍卖价为每亩79万元,5.5亩价值433万元,国家因此损失433万元!加上逃避的税费损失更多。

  协议规定买受人承担税费

  但地税局强制从出让方扣款

  杨金钟还称,根据管理人要求,宁夏盛世开元拍卖行与宁夏正豪投资公司签订的《拍卖手册》的特别声明款第4项、《竞拍协议》第四条第2项、“瑕疵告知函”第2条、“拍卖成交确认书”第七条第2项中,均书面向竞买人特别提示声明:“拍卖成交后在办理房产及土地过户手续时所产生的相关税、费全部由买受人承担。”

  基于上述约定,管理人将不承担本次交易过户所产生的任何税收,也不会在最终制定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将交易过户产生的税收列入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破产企业应缴税款等项目中。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1条明确规定:“土地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同时第12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权属变更手续。”

  然而,2016年11月28日,吴忠市利通区地方税务局以“吴利地税强扣(2016)01号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强行从吴忠宁燕塑料工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账户扣划税款4542309.83元。

  吴忠宁燕塑料工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认为:被告的行政行为法律依据错误,且严重违反法律的原则性规定。严重侵害了破产企业利益。

  吴忠市利通区地方税务局行为违法

  吴忠宁燕塑料工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宁夏天纪律师事务所主任杨金钟表示,吴忠市利通区地方税务局告依据《税收征管法》40条为依据强制扣划税款,适用法律错误。

  《税收征管法》40条的适用象不是所有“纳税人”,只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收征管法》共94条,其它所有条款均适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概念;唯独38、40条特别适用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这一主体概念。其法律意义是税务机关只能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适用这个条款,对其他普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则不能适用。

  “破产管理人”是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受人民法院指定管理、处置破产企业的临时性机构,系法院的委托代表人。本身既不生产,更不经营,当然不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适用对象严重错误。

  另外《企业破产法》第113条明确规定,破产企业缴纳欠税的时间在“破产财产分配”之时,虽然国家税款享有优先权,但清偿顺序排列在担保债权、破产费用及公益债务、职工工资及社保费用之后。宁燕公司破产案现在还根本没有进入破产财产分配程序,根本不到缴纳税款时间。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企业破产法》的原则性规定,导致破产程序无法继续进行。

  此外,《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11、12条明确规定,未缴纳土地增值税不得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本案缴纳税款义务已经依法转移由宁夏正豪公司承担。被告只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不缴税不过户,必然有人主动缴税,根本无须使用强制征收手段,国家税收也绝对不会有损失。

  综上所述,被告做出上述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错误,且程序严重违反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属于典型的非法和滥用职权行为。特依照《行政诉讼法》第12条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行政行为,并责令被告返还非法扣划的财产。维护国家法律的基本秩序,维护国有资产不受损失。

  回应

  电话一直无人回应

  近日,有媒体联系吴忠宁燕塑料工业有限公司的职工,该职工表示,目前,未经管理人知道、尽管破产管理人一再书面告知吴忠国土资源局拍卖土地中不包括锅炉房的那个块5.5亩土地,施工已经开始半年有余,该地块上建设的是商品房,其已建了5层楼高,施工仍旧在在继续。“此前破产时,答应给我们医疗保障也没有兑现。”

  当事人称,针对上述情况,有媒体曾向吴忠市利通区地方税务局求证,但未收到任何回复。

  据了解,吴忠市利通区法院目前已经收到吴忠宁燕塑料工业有限公司的行政诉讼状,具体的开庭时间待定。文/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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