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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一教师实名制控告独山县人民政府

时间:2017-07-09 15:20:08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关于追究独山县委书记潘志立合同诈骗罪刑事责任的控告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省公安厅、黔南州人民检察院、黔南州公安局、独山县人民检察院、独山县人民法院:

  控告人郭加强,男,1939年1月17日出生,穿青人,贵州省纳雍县教师进修学校退休老师,系合同诈骗案郭勇之父,住贵州省纳雍县寨乐镇雍厚村朝门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6193901170019电话号码:15519779521

  2016年8月31日,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独山县县委、县政府主导的独山红色旅游开发项目的开发商“贵州独山传奇民族文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四亿元,并判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勇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一千万元(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2015)独刑初字第145号判决)。该一审判决被黔南州中级法院二审裁定撤销后,在2017年7月6日独山县法院的庭前会议上,独山县人民检察院在没有补充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出庭的公诉人孙忠宝仍然坚持按照原一审起诉书追究被告单位和郭勇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独山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和独山县人民法院的原一审判决,本案被告郭勇(在按照独山县县委和县政府要求)设立了贵州独山传奇民族文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后,该独山传奇公司在从事独山县政府主导的独山传奇重点工程中实际投资23410.09万元,其中自筹资金8800万元(根据该项目主管领导独山县县委常委宣传部长钟少兰的证言)、收取施工单位的工程保证金15815.8709万元。

  对这起被告单位没有一分钱的非法所得,不但将施工保证金全部用于独山县政府的重点工程项目,而且还投入自筹资金8800万元,却被独山县人民检察院和独山县法院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其理由是:本案被告单位没有办理完成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即开工建设并收取施工保证金属于合同诈骗。(“在公司没有办理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手续和公司没有合同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仍然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蒙骗施工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协议,骗取施工单位或个人的工程保证金。”摘抄于原一审判决书第98页第二行)

  根据本案材料,本案工程项目是独山县县委和县政府主导的,黔南州州委和州政府积极支持的,(在办理的部分行政审批手续后)没有完成全部行政审批手续就开工建设则完全是按照独山县县委和县政府“先上车、后买票”的要求进行的(开工典礼由省、州领导参加、县委和县政府主持),收取施工单位的施工保证金用于工程建设是县委书记潘志立默许的,并亲自参与了项目开工,亲临现场指导、协调项目规划、建设、土地征拆等工作。其次,独山县政府是本项目的当事人和实际受益者。根据双方的协议,独山县政府将取得开发后(熟地)商业部分土地出让的权益和建成后文化用地及地上附属物的所有权。还有项目建设带来的税收、消费、就业及以潘志立为首的党、政官员的政绩等利益。这些利益,正是制订“现上车、后买票”这一土政策的动因。有这些政府利益的背书和独山党、政对该项目的宣传,众多施工队确信该项目系政府工程而纷纷签订施工合同自愿支付工程保证金,以获得是公权。事实上在项目开发中,独山县政府还收取独山传奇公司保证金500万元、当地政府的大学城重点工程借款2090万元、映山镇政府借款200万元,发改委借款60万元、收取征地款近6000万。因此,如果按照独山县人民检察院和独山县人民法院认定本案被告单位是合同诈骗的理由(没有办理完成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即开工建设并收取施工保证金属于合同诈骗),在本案工程中起主导作用的独山县政府和独山县委书记潘志立均也构成了合同诈骗罪(帮助犯)。

  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请求依法追究独山县委书记潘志立合同诈骗罪(帮助犯)的刑事责任,并与现在正在审理的案件一并追诉和审判。

控告人:郭加祥

2017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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