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前,互联网平台停止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开展涉嫌突破政策红线的违法违规业务的增量。而7月16日以后仍继续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开展违法违规业务的平台,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监管机构近日下发的“64号文”(《关于对互联网平台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从事违法违规业务开展清理整顿的通知》)令不少P2P平台压力倍增。
“我们正在与合作的金交所进行密切地协商,平台上的相关产品也已经陆续下架。目前最主要的问题是未到期产品提前退出所带来的资金垫付压力。”7月10日,一位不愿具名的P2P平台负责人对《国际金融报》记者坦言,“不只是我们,还有金交所和发标机构,大家都在积极协商当中。”
拆分卖风险高
“64号文”主要指出的问题是,目前金交所与互金平台合作存在资产拆分,变相突破200人私募上限,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等合规问题。
据记者了解,最为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不少平台为了符合权益持有人不超过200人的上限规定,将单个金交所产品分多期发行,然后单期不超过200人,或者将金交所产品先摘牌再将收益权多次转让,这样的操作方式将投资人门槛降低,而且表面上符合监管层要求的200人限制。很显然,在这种操作方式下,底层资产的实际持有人已突破200人上限。
事实上,这并不是监管层第一次提出清理整顿互联网平台与各类交易所的违规合作。早在今年年初证监会牵头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上,就明确指出一些金融资产交易场所将收益权等拆分转让变相突破200人界限,涉嫌非法公开发行等问题,提出将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
民投金服CEO陈明认为,在与金交所合作中,互联网金融平台扮演着承销商与发行人的角色。融资方和发行人关系较为较复杂。融资方既可以是互联网金融平台所属母公司旗下的小贷公司,也可以是合作的小贷公司、保理公司等,还可以是直接的借款人。正是这样复杂的关系,在互金公司和金交所合作的过程中,不仅涉及多层角色,还让产品在层层包装中难以辨别产品信息、来源以及投向。
大额标的魅力使然
为何在监管层早已敲响警钟之时,依旧有如此多的互金平台前赴后继与地方金交所合作?
“互金平台与金交所的‘蜜月期’就是去年监管对平台大额标的发出禁令之后,金交所成为各家平台继续发行大额标的的重要通道。”上述负责人表示。
8月24日,银监会等多部委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对单个自然人及法人机构在P2P网贷平台上单笔借款及总量借款的额度都作了限制。规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贷机构及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余额上限:单一的个体、单一的自然人在一个平台上的借款上限是20万元,单一组织、法人在单一平台上借款上限是100万元,单一自然人在多个平台的借款上限是100万元,单个法人在多个平台的借款上限是500万元。
对互金平台来说,要放弃那些有着大额融资需求的借款人或者机构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所以大家都想方设法“钻空子”。
上述平台负责人坦言,目前互金平台上销售金交所产品大多是涉嫌违规操作,不少平台是把几千万或者更高金额的交易所产品,拆成几十个较小额的标。
以最常见的拆分份额为例,通过金交所,真实融资方可以将一笔1亿元的融资需求拆分成100份,再“化身”为100个各自独立的私募产品,然后把每份的人数上限限制在200人以内,不仅可以规避200人限制,还能降低投资门槛。而与金交所对接的那些P2P平台则将这些子单元产品冠以 “XX计划”、“XX钱包”,出售给众多投资人。
考验平台资金流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7月6日,全国共有46家互联网金融平台与金交所合作,并仍在发布金交所产品。据估测,目前传统网贷平台与金交所合作的累计规模约在1000亿至2000亿元,全部互金公司与金交所合作的累计规模将在万亿元以上。
另据不完全统计,有9家此前与金交所合作的互金平台已停止发布新的金交所产品或下架金交所产品。
“现在监管政策已经相当明确,对互金平台来说整改是惟一的出路。”不过,上述平台负责人指出,“要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完成整改确实存在一定难度,好在这次监管仅是限期对‘增量’部分提出要求。但从整体监管的趋势来看,未来大规模存量部分也可能面临整改。”
该负责人称,如果能熬到监管大限之前,产品自然到期,那是最好不过的。但估计对不少互金平台来说,将面临提前结束与金交所合作产品的问题。那么,这其中就牵涉到资金垫付。
“对融资方来说,这就意味着要提前还款。但现实状况是,不少融资方并不愿意或者说没有钱提前还款,那么互金平台是否要先向投资者垫付资金呢?”该负责人坦言,“如果是,那么对平台的资金流是个不小的考验,尤其是一些中小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