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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水县魏集镇镇长卫春忙自称即将调离拒解决问题

时间:2017-07-16 14:00:43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镇政府违规征收耕地  集体土地当国有土地出让

1998年7月第二次土地调整时,商水县魏集镇洪桥村洪玉龙家取得了位于省道旁的5.904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限为30年。2001年,魏集镇人民政府与洪玉龙协商在其承包土地上搞商业开发,由建房者以每间房1500元的价格向魏集镇人民政府缴纳占地费用。2003年,为了扩大开发规模,魏集镇人民政府对位于魏集镇洪桥、魏集、许寨三个行政村的5.708公顷(85.62亩)集体耕地统一征收,进行商业项目开发建设,其中就包括洪玉龙所承包3.684亩耕地。土地征收时,魏集镇政府只对洪玉龙进行了果树补偿和1.25亩的耕地补偿。

同年,魏集镇人民政府与建设者签订所谓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被征收区域内的土地进行出让,出让价格为60.61元/平方米,按总体规划建设商业项目,建设主体性质为商业营业楼。在合同中,并没有对用地年限、土地性质作出明确的说明。

由于补偿没有到位,洪玉龙多次向魏集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情况,要求魏集镇人民政府制止建设方的违法建设行为。2008年,经商水县城管监察大队魏集中队确认,在洪玉龙责任田所建的房屋用地性质为租赁,租金由魏集镇财政收取。2003年至今,洪玉龙家为了维权多次与建房者发生冲突。

2015年9月,建设者再次在洪玉龙现有耕地上建房,与洪玉龙发生冲突,洪玉龙找到魏集镇人民政府要求解决问题,魏集镇党委书记李东名坚持先建房后协商。

洪玉龙认为魏集镇人民政府在没有任何批准文件的情况下,违规征收耕地,其与建房者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涉嫌违法。

各方确认魏集镇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出让行为存在违法

2015年,洪玉龙向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将魏集镇人民政府及建房者告上法庭。项城市人民法院以起诉时效过期为由裁定驳回了洪玉龙的起诉,洪玉龙不服,向周口市中院提起上诉。周口市中院经审查认为,洪玉龙就此事一直反映要求处理,由于魏集镇人民政府未作出明确答复或书面处理意见,致使问题未得到妥善解决,裁定撤销项城市人民法院的裁定,并指令项城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项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魏集镇人民政府征收土地的行为违法。魏集镇政府不服,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让洪玉龙没有想到的是,2017年4月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但周口法院又以洪玉龙的起诉超出了法定的起诉期限为由,驳回洪玉龙的起诉。而在此前,裁定洪玉龙起诉未过期限,并指令项城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的同样是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虽然法院驳回了洪玉龙的起诉,但认定了魏集镇人民政府征收耕地的行为违法。对于魏集镇人民政府提出有周口市人民政府的土地征收批文,按照法律规定,也被法院确认无效。

对此,魏集镇党政办公室也向媒体介绍,洪玉龙所反映的情况确实存在,属于遗留问题,问题的矛盾点主要是补偿难以让双方满意。对于魏集镇人民政府与建房者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期限为50年),有关人员称之前并未见过该合同,目前洪玉龙被占用的土地性质仍为集体土地,并非国有土地。

商水县国土局用地股的朱峰股长也表示,国有土地只有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有权出让。也就是说,即便洪玉龙所承包的土地被合法征收为国有土地,魏集镇人民政府也无权对其进行出让,魏集镇人民政府与第三方所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为无效合同。

经查对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农用地征收的文件,也发现商水县魏集镇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5.708公顷(85.62亩)耕地并没有获得省级人民政府的批文。属于当地擅自非法征用土地的行为。

专家称批准征收土地涉渎职,违法行为当止

针对商水县魏集镇人民政府把集体土地当作国有土地对外出让的行为,有关专家认为,按照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土地征收是一个相当严肃的事情,集体土地上要想搞商业建设,必须经过农用地征收、挂牌出让等程序。首先是征收,如果是基本农田,哪怕一分地都得经国务院批准征收;如果是一般耕地或其他集体土地,只有省级人民政府才有权批准征收。在获得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的批文之后,才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挂牌出让,谁摘牌谁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魏集镇人民政府把集体土地当成国有土地出让,不仅其征收行为违法,其出让行为也违法。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询私舞弊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属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按照要求,一次性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0.67公顷亩(10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顷(3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33公顷(50亩)以上的;或者十二个月内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或者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接近上述标准且导致被非法批准征用、占用的土地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或者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或者非法批准征用、占用上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人民检察院都可以按涉嫌渎职立案查处。

洪玉龙所反映的问题不是一个小问题,这是一个涉嫌违法犯罪的大问题。

镇长卫春忙自称即将调离  拒绝解决群众问题

今年六月,洪玉龙承包的耕地在夜里被人强行施工,洪玉龙妻子阻拦时,被人殴打,住院十几天。洪玉龙在妻子住院后不断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公安派出所报案,大都是推诿扯皮,没有人真正出面帮其解决问题。对洪玉龙所反映的问题,魏集镇人民政府镇长卫春忙派高永安主任给洪玉龙电话联系称,法院判过了,魏集镇人民政府不存在违法,如果洪玉龙同意,按每亩地每年1400斤小麦的标准逐年给予征地补偿,不同意的话,占地建房镇政府不管。

洪玉龙所承包的耕地因为被镇政府私自征收出让,在土地确权时拒绝对该地块进行确权。

洪玉龙多次找魏集镇党委政府希望解决问题,魏集镇党委书记李某告诉洪玉龙说此事属于镇长该管的事情,应该找镇长卫春忙。洪玉龙电话联系卫春忙镇长,卫镇长如此告诉洪玉龙:“你的土地确权因为属于遗留问题不能确权。你就说是违法,县里有请示,市里有批复,也不是镇里违法啊。镇里给你用那个方法给你解决(每亩地每年1400斤小麦)你不愿意,就那,那几家(要盖房的)还不愿意出这个钱哩。我现在就是这样给你公事公办的。这个事儿,现在他们都找李书记,他们也不找我,这个事儿我不参与。我不管了,说不定这一次调整我就走了。你给我谈就按(我的)政策走。省里没有批文,(20)13年的时候省里把权力下给市里了,市里有批示,我啥时候都不承认乡政府违法,就是违法也不是乡里违法。你既然起诉了就按法院的执行。它就是违法,也不是我弄哩。他们要盖房,你让派出所去管,乡里不管这个事儿。”

事实上,在项城法院的判决书中明确写着:魏集镇人民政府征收土地的行为违法。周口中院终审判决书中均明确写着: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但由于超过诉讼时效,驳回了洪玉龙的起诉。但在魏集镇镇长卫春忙和高永安主任看来,超过诉讼时效驳回起诉,魏集镇政府的征收土地的行为就属于合法。

面对群众问题,卫春忙镇长竟然自称可能要调走,拒绝解决。卫春忙镇长是如何知晓自己即将调任的?是拒绝解决问题的借口,还是商水县委没有组织原则和保密原则透露给了卫春忙?或者是县委领导已经内定她并告知她了?

面对采访 镇长回避  办公室提供不出征地文件

7月14日,媒体记者再次到商水县魏集镇人民政府了解情况。在魏集镇政府,记者见到了该镇镇长卫春忙,得知记者来意后,卫镇长以有事为由匆匆离开,让记者联系高永安主任。在魏集镇政府等了一个小时之后,高永安主任带着几位不明身份的人士来到镇政府办公室。

高主任称,洪玉龙的耕地被占属于遗留问题,目前经过法院认定,魏集镇政府不存在违法行为。说起该地块的土地性质时,高永安主任称,该地块土地性质属于已经征收的建设用地。同时高主任又称目前在该土地上进行建设的建设方属于租地建设,其行为合法。

但事实上,魏集镇政府与建设方签订的是《国有土地出让合同》,而根据商水县国土资源局用地股的朱峰股长确认,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有权利出让土地,魏集镇政府没有权利出让或出租建设用地。

在采访中,高主任多次强调经法院审理,魏集镇政府不存在违法行为。记者提出,法院判决书中明确写着,魏集镇政府征收土地的行为违法,只是因为超过诉讼时效,终审才会驳回了洪玉龙的起诉。高主任称,一审判决由于缺少相关文件,魏集镇政府确实败诉了,但终审中,补齐相关批准文件后,判定魏集镇政府胜诉。在高主任看来,超过诉讼时效驳回起诉成了魏集镇政府土地征收行为合法的证据。

在采访中,记者提出能否查看相关批准文件,高主任称镇政府没有保存相关用地手续,相关文件均在律师手里。记者提出能否联系律师时,高主任又称律师手里也不一定有,需要去商水县国土局和周口市国土局才能看到。而随同高主任一同前来的陪同人员让记者去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查看,高主任也随之附和。采访到最后,魏集镇政府也未能提供相关文件。

在采访中,高主任多次让随行人员回答记者提问,这些随行人员多次对洪玉龙进行人身攻击,声称洪玉龙是地痞无赖,一位随行人员人员甚至声称,魏集镇派出所准备对洪玉龙进行抓捕。高主任并未阻止也未进行解释。

采访结束后,记者向高主任核实相关人员身份,高主任却声称这些与其一同前来并代替其回答问题的随行人员,他一个都不认识。

如此官员行为,说明了什么问题?媒体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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