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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勿让刑罚沦为拆迁的帮凶

时间:2017-08-03 18:00:09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曾关注过拆迁领域征收方的犯罪行为。拆迁作为行政行为,不恰当地行使可能会构成渎职或滥用职权。再者,拆迁涉及重大利益关系,在开发商的引诱下,“贪污”“受贿”也是拆迁方犯罪列表中的“常客”。今天,笔者想要关注拆迁中的另一方——被拆迁人。在拆迁进程中,被拆迁人是否会出现犯罪行为呢?实践对此作出了肯定的回答。例如社会影响巨大的贾敬龙案,虽其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但其触犯杀人罪也是不争的事实。此外,妨碍公务罪等也是被拆迁人极易触犯的犯罪行为。

  然而,在一类情形中,虽然被拆迁人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但是认定被拆迁人犯罪或者以重罪论处却是极不恰当的做法。本文欲为该情形中的被拆迁人辩护,以使他们也能感受到法律崇尚与保障的公平与正义。我们先从典型案例出发。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在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就启动了大规模的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2011年至今,屡屡发生公民房屋被非法强拆而报警无效、告状无门,至今没有一个非法强拆者受到追究,引起了诸多矛盾。该区步文镇村民严春庭的房屋也被纳入征地拆迁范围,但一直未能达成补偿协议。2016年5月开始,大量涉黑人员围堵严春庭房屋、辱骂严春庭家人,持续时间长达两月。严春庭及家人多次向漳州市龙文区步文镇人民政府反映相关情况,均无人处理。2016年8月17日,不明身份人员使用挖掘机等工程机械,强行拆毁了严春庭家庭的两处房屋,直接造成全部家庭财产被压毁,全家遭受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当晚,严春庭在外得知房屋被拆而返回家的途中,路遇一河北籍男子,认出该男子为围堵行动中涉黑人员之一。双方发生争执,互相殴打,严春庭受轻伤,河北籍男子受重伤。其后,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区分局以涉嫌故意杀人为由将严春庭刑事拘留。同时,严春庭妻子也就毁坏财产事件向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区分局报案,同时针对强拆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严春庭的案件处于法院审理中,而毁坏严家房屋、财产者仍然逍遥法外。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认为,该案处理显然有失公平。一般来讲,在互相斗殴的情况下,是不会判罚故意杀人罪的。况且本案中严春庭在路上巧遇受害人,没有任何的谋划、准备。重伤结果也是在斗殴过程中当场造成的,并不存在事后取凶器进行报复等情节。综合案情,以故意杀人罪为由起诉显然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事实上,严春庭的行为更符合故意伤害或过失致人重伤罪。可以毫不避讳地说,在拆迁场合,刑罚竟也成为了拆迁方的武器,用来惩治那些不听话的被拆迁人。否则,我无法理解,为什么严春庭被刑事拘留,被送上法庭,而破坏房屋与财产者却仍然逍遥法外。难道后者的犯罪事实还不明显?非也,只是其犯罪主体比较特殊罢了。这并不是笔者的空穴来风,无端猜测,这样的案例其实并不少见。蔡先生拥有平房四间,2011年区征收方拟将蔡先生所在片区拆迁进行商业开发。蔡先生听说后赶紧在自家院内加盖了配房。后贴出拆迁公告,告知将进行拆迁,从公告之日起,禁止私自加盖。2011年年底拆迁人在丈量面积时以该房无证为由不予确认,而蔡先生强调是公告之前兴建的建筑,应该补偿,故双方始终无法达成协议。因双方僵持不下,整个项目工期一推再推。2012年6月5日,区政府拆迁办突然通知蔡先生,同意把配房计入面积,要求其尽快前来签订合同。蔡先生第二天去拆迁办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然后按协议数额领取了补偿款。2012年6月7日,区公安局来到蔡先生家中,以诈骗罪将其拘留。2012年9月27日,区检察院以诈骗罪提起公诉。虽然在律师的极力争取下,检察院最终撤诉。但蔡先生被拘留羁押期间,其家属迫于压力,按照拆迁人所给条件重新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这种“钓鱼执法”式的刑事处罚,其目的无非就是迫使被拆迁人就范。

  刑罚具有强大的威慑作用,不仅是对当事人来说,对其他被拆迁人也是如此。动用刑罚手段推进拆迁进程,效果是明显的,这使得别的被拆迁人不敢再去反抗,可谓杀鸡儆猴。但法律从来就不应该强人所难,面对拆迁方五花八门迫使拆迁的手段,要求被拆迁人保持克制有时候是一种强求。从所有的暴力拆迁案例中都可以看到拆迁方的野蛮行径,如给被拆迁户家里泼粪、倒尿、塞钥匙孔、打人、夜间砸窗户骚扰等等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试问,要有多理智才能不被似此长期的挑衅行为激怒,不做出过激的行为?就如前段时间在全国造成轰动的山东辱母案,我们并不能苛责当事人在遭受拘禁、侮辱以及看到母亲受辱之后,没能“保持理智”。一审当事人于欢被判处无期徒刑,但就当前情势来看,二审很可能认定于欢防卫过当。法律不能强人所难,法律也不能有所偏袒。行政机关指使他人寻衅滋事,甚至造成肢体冲突的情况普遍存在,不能因为他们是行政机关,就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更何况很多时候连行政处罚也没有)。例如,在湖南长沙岳麓区观沙岭街道茶子山村发生的强拆案,导致村民龚雪辉被活埋。在这一事件中,如果强拆确实是征收方人员指使,并且未顾及村民死活,则其构成故意杀人罪当属无疑(放任死亡,间接正犯)。可实践中却从来未进行过类似的处理。似乎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决定,只用承担行政法上的责任。但这是不合情理的,任何人的行为只要构成犯罪,就应当受到刑事处罚,无论其是什么身份,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必然要求。

  法律只关注行为,刑法作为对人民人身权益有切身重大影响的部门法更应如此。在拆迁中,没有任何的特殊性可言,刑罚不应成为拆迁方推进拆迁的武器,当然,其也不应臣服于舆论,对被拆迁人无休止地让步。

  2016年1月11日,河北永清县发生一起命案。因没有达成拆迁协议,永清县北曹家务村村民付奎生家常遭骚扰。1月11日晚,当家中窗玻璃再次遭砸时,付奎生和儿子付金波将一名拆迁人员扎伤,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永清县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1日19时,刘某、李春江、张伟持铁管来到付奎生家,将付家临街的门窗玻璃砸毁,付奎生发现后与刘某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其次子付金波闻讯赶来,二人持自制类似扎枪类锐器将刘某扎伤,李春江、张伟二人逃跑。刘某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检方认为,付奎山与付金波均构成故意伤害罪。付金波称,被害人拿着凶器到他家打砸,他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父付奎生也称自己的行为属于防卫行为。永清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付金波、付奎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付金波在其父正在遭受刘某等人不法侵害情况下采取的行为,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刘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属防卫过当,应减轻处罚。付奎生在案发时系75周岁以上老年人,遭受不法侵害在先,且在共同犯罪中情节轻微,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最终,永清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付奎山免予刑事处罚,对付金波判处有期徒刑3年。

  在笔者看来,本案就很好地贯彻了法律的中立性。首先,其没有为拆迁方的利益代言,而是依据受害人上门挑衅的行为,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其次,由于造成了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根据具体案情,认定防卫超过了必要限度,并没有一味迎合舆论。此案真正做到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法律永远只是法律,刑罚永远只用来惩罚犯罪。任何他目的的掺杂,都会导致法律变味,都会导致法的事业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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